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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犯可以特赦(当兵的后代犯罪今年能被是免刑吗)

法律主观:累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特赦: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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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犯可以特赦(当兵的后代犯罪今年能被是免刑吗)

哪些罪犯可以特赦

法律主观:

累犯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特赦: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或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等。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当兵的后代犯罪今年能被是免刑吗

这是完全不可能的。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

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

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

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

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

第八次是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从我国已实行的8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和第八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

(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

(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

(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

(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可见,赦免的人并不是全体军人,更不包括军人后代。

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赦免都是什么

新中国成立后的七次特赦

1959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此时,社会主义建设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在押罪犯中的多数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据此,中共中央在1959年9月14日提请全国人大第九次会议考虑特赦一批罪犯,人大九次会议讨论了中央这一建议,决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的规定,由国家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令,对下列罪犯实行特赦:(1)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从善的,予以释放;(2)反革命罪犯,判刑5年以下(包括5年),服刑时间达刑期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达刑期2/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3)普通刑事罪犯,判刑5年以下(包括5年),服刑时间达刑期1/2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判刑5年以上,服刑时间达刑期1/3以上、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4)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改恶从善的,可以减为$+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由于这次特赦对象较为广泛,除战犯外,还有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所以程序也十分严格。此后还有六次特赦,其对象均为战争罪犯,时间分别是:1960年11月28日、1961年12月16日、1963年3月30日、1964年12月12日、1966年3月29日及1975年3月17日。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和二次会议根据国务院建议,决定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施特赦令。

特赦中几种严重犯罪

第二类的,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不予特赦。。

第四类的,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本次特赦人群如下: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

有关2015年特赦拟定全文如下:

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新中国成立后是否有过大赦的案例?具体大赦了几次,大赦了什么人什么事件?

新中国曾有过大赦的立法,但是却没有大赦过的案例。中国曾经特赦过10批战犯。

一、大赦和特赦的定义和区别

大赦: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是全国性的、大范围赦免。一般在国家有重大事项发生时有大赦。与此相关的是特赦:指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对象的赦免。大赦和特赦的区别是:

(1)对象范围不同:大赦涉及的犯罪人的人数一般要比特赦所涉及的人数多。

(2)效果不同:大赦既赦犯罪人之罪,也赦免其刑罚;而特赦则只赦犯罪人之刑罚,而不赦犯罪人之罪。

二、新中国的大赦立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过大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决定大赦;。。。。。。 到1975年下一部《宪法》时,已经没有上述规定。 再之后的78宪法与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都没有关于大赦的规定。 所以中国的大赦制度,只存在于1954年到1975年之间。 而这段历史时期,总的说来始终在进行革命斗争与阶级斗争,毛泽东本人表示过,可以特赦,不要大赦。就是针对革命中遗留的战争犯和政治犯,针对特定的人,体现新政权新制度的争取群众,进行特赦。 特赦与大赦相比,针对的人是特定的,而大赦,如你所言,等于是否定了之前判处的内容,在一个政权稳定、政党固定的时期,基本是不可能出现的。 事实上,新中国也的确没有出现过大赦——这才是正常的。

在新中国的宪法史上,1949年9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明确规定:“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上第一次正式规定国家实行大赦。随后的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实行大赦的先河。

但大赦法规从诞生之日起就只停留在字面上,从1956年至1975年先后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以及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多次特赦,但在全国范围内从未实行过大赦。在1975年宪法中,由于种种原因既没有规定大赦,也没有规定特赦,此后于1978年和1982年都只规定了特赦而没有规定大赦。

三、中国的七次特赦

建国以来,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和被关押在国内的日本战犯,我国先后共实行过10次特赦。其中针对日本战犯的特赦有3次,针对内战的战犯有7次。

(1)1956年 特赦日本战犯(共三次)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战争罪犯的改造和教育,从一开始就奉行“给出路”的政策。1956年,中国第一次释放的是日本战犯,共有355名战犯从天津乘客轮返回日本。中国政府主动释放日本战争罪犯的决定,激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强烈反应。中国政府能在新中国成立七周年之际释放这些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日本战犯,表明中国***在改造战争罪犯方面采取的是开明政策。接下来,又释放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到1964年底,在押的1062名日本战犯全部释放回国。

(2)1959年 特赦首批国内战犯(共七次)

这一次特赦的对象是在押多年的国内战争罪犯。对于这些战犯,中国政府采取分批审理,视其改造情况,分批进行特赦。1959年适逢新中国成立十周年,中国政府鉴于大批在押的国民党战争罪犯和其他战争罪犯十年间改造的现状,决定在十年大庆之际对一批确实改过自新的在押战犯实施特赦。

1959年9月17日,经毛泽东批示同意,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特赦战争罪犯的指示》。在这份内部文件中,中央正式向全党阐明释放一批国内战犯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作出《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战争罪犯的决定》。从此,开始了对国内战犯的审理和释放的准备工作。

1959年12月4日首批特赦释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仪、宋希濂、曾扩情等人。上图为陈赓陪周恩来和部分特赦人员、原国民党将领杜聿明、王耀武等黄埔师生在北京颐和园介寿堂合影留念。

1960年对第二批50名战犯实施特赦,其中国民党战犯45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在45名获准特赦的国民党战犯名单中,出现了范汉杰、李仙洲这些战场上的强硬人物。

1961年第三批特赦战犯68名,其中国民党战犯61名,伪满战犯7名。第三批名单中出现了廖耀湘、杜建时等战犯的名字。

1963年第四批特赦战犯35名,其中国民党战犯30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从1964年12月第五批特赦战犯53人,其中国民党战犯45名,伪满战犯7名,伪蒙战犯1名。

1966年4月第六批特赦57人,其中国民党战犯52名,伪满战犯4名,伪蒙战犯1名。

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作了长篇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犯。

纪念抗战70周年全国特赦 细数新中国以来的历次特赦-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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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和特赦有啥区别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象是否特定

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赦不赦罪

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再犯罪构不构成累犯

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是否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大赦能赦免一批人的罪和刑,使他们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赦免特定人的刑,不能消灭其罪。

也就是说,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在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而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缅甸著名政治人士昂山素季2010年提前刑满获释,正是得益于减刑1年半的特赦令。

扩展资料

新中国的特赦

据目前掌握的资料,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我国共实行过7次著名的特赦和一次鲜为人知的特赦。7次著名特赦分别是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战犯,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一次鲜为人知的特赦:1976年7月28日凌晨3时42分53.8秒,唐山发生了举世震惊的7.8级强烈地震,震中裂度高达11度,百年城市毁于一旦。地震造成24.2万多人死亡,16.4万多人重伤,7200多个家庭全家“震亡”,4204人成为孤儿,城市功能全部瘫痪。

在短短23秒之内,唐山被夷为平地,60万人被埋在废墟下……大地震的24小时内,悲痛的唐山人抹干眼泪,硬是凭着自己的双手,救活了30多万人。

当时唐山监狱关押着300多名犯人。幸存下来的200多名在押犯组成了一支特殊的救援队伍,他们在地震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援后全部归队,无一逃逸。

他们共救活了112个人。四十多名在押囚犯人因唐山大地震中英勇救人的事迹得到了国家的特赦。这是个鲜为人知的真实故事 。

百度百科-刑罚赦免

中国新闻网-古今中外的大赦与特赦:古代大赦与特赦有本质不同

建国后七次特赦除了溥仪还放过哪些名人

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郑庭笈、陈长捷和廖耀湘等。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实施了七次特赦,分别在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

这七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为“战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战中立功的名将,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和廖耀湘等。被特赦后,他们大多进入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进行历史研究和史料撰写。

中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扩展资料

第1次特赦

1959年12月4日,经过长时间的劳动改造,对确实弃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以及普通的刑事罪犯进行特赦,这次共释放反革命罪犯以及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了伪满洲国的皇帝爱新觉罗·溥仪,以及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比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人。

第2~3次特赦

1960年11月28日和1961年12月25日,经过对罪犯的长时间的改造,对那些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以及伪满洲国的一些战争罪犯,实行了特赦,两次共释放了11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范汉杰、李仙洲、廖耀湘、杜建时等。

第4~6次特赦

1963年4月9日、1964年12月28日、1966年4月16日,对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一些战争罪犯,又一次实行了特赦,这三次共释放了145名“战争罪犯”。

第7次特赦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了特赦释放,并给予了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百度百科_特赦

哪些罪犯可以特赦(当兵的后代犯罪今年能被是免刑吗)

好了,今天关于“第二次适用特赦的罪犯有哪些”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第二次适用特赦的罪犯有哪些”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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