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最新政策(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法律主观: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
接下来,我将针对2018年固定资产新规定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2018年固定资产新规定的话题。
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进项最新政策
法律主观:
新税法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及相关政策,注意以下几点:1、《条例》及《细则》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新《条例》、《细则》针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补充,即: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应注意以下几点:(1)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在2008年以前发生固定资产购进的,即使取得了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业务的扣税凭证也不允许抵扣。(2)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5)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等15个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政策文件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3、因购置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明确了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政策相关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1、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列入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其包含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2、将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包括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时,与其购进相关的劳务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的抵扣,如:与购进货物相关的运输费、加工修理费等。
法律客观:《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0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称“54号文”)等16项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中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02、执行申报
案例:2021年7月份购进一台电脑,价值7200元(不含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账面按照6年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若公司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则第三季度预缴时申报表如何填写? 其中:账载折旧/摊销金额=7200/6*12*2=200元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3*12*1=200元 注意:本列是本表填报的难点,很多人对于“一般规定”不太了解,什么是一般规定?根据本表填报说明规定:“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是指该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即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 其次,本表折旧额总体叫做本年累计折旧/摊销金额,但是对于本列有特殊规定,即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仅限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其他加速折旧方法的资产若涉及本表,该列正常填写本年累计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据此规定,本项资产属于电子设备,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注意此处的200元为一般规定计算的一个月的折旧额。而非本年累计折旧额。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元,即该项资产税法允许扣除的全部折旧额,若考虑残值,则该列=原值-残值。 纳税调减金额=第4列-第2列=7200-200=7000元。 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第4列-第3列=7200-200=7000元。 提示:该列只起统计作用,不参与计算,说白了就是填写正确与否都不影响当期应纳税额,所以不需要过度关注,不过根据表内勾稽关系,只要前面列次填写正确,本列想出错都难,本列是统计本年度内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减免税情况。 到此为止,该项资产购进当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就填写完成了,是不是so easy! 学会了购进当季的申报方法,是不是该项固定资产本年度所得税预缴申报填写一次就万事大吉了呢?下季度该项资产还需要填写本表吗?要想得出答案,需要从本表的填报规则入手。 本表填报原则之一: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大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我们用数据来套用一下本规则,结合上面的案例,下季度(即第四季度)时,该项资产“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仍然为7200元,“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按照上述填报说明的规定,仍然为200元,则7200>200,符合填报规则,则当期必须填报本表,填报如下: 其中:账载折旧/摊销金额=7200/6*12*5=500元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3*12*1=200元 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7200元。 纳税调减金额=第4列-第2列=7200-500=6700元。 享受加速政策优惠金额=第4列-第3列=7200-200=7000元。 通过上述两个季度的填报,会发现纳税调减金额在当年度逐渐减少,即税会差异会逐步缩小,到第四季度时的纳税调减金额就是全年的纳税调减金额,这样能够减少预缴与汇算的所得税差异,尽量避免多退少补的程序。 再问,该项资产下一年季度预缴还需要填报本表么?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从本表的填报规则中来寻找答案。 本表填报规则之三:自该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摊销起,在“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小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的折旧、摊销期间内,不填报本表。 仍然结合上述案例,下一年起,该项资产“享受加速政策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0,“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仍然为200元,0 所以,其实你会发现,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就是一个时间性差异,纳税人享受的折旧扣除的总数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就是折旧的期间,一次性扣除无非就是让你提前扣除,这个政策目的有利于促进一些企业设备的更新换代,因为采购大型设备本身资金占用就大,进行一次性扣除有助于减轻当期所得税资金占用,但是长期来看,出来混迟早要还的,前面扣的后面还要再加回去。2018年3月出售固定资产的税率
2%。根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显示,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且应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购进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原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执行期限: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延续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内容:
1、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3、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 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延续下的注意事项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6号公告),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称?54号文?)等16项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同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7号公告)延续了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本文将对其中涉及面较广、应用较多的54号文政策进行解读:
一、政策内容及要点
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易发争议点
2.1享受主体仅限查账居民企业
54号文政策享受主体仅限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不得享受。
2.2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销售后不需追回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2015年11月解读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时明确:?允许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在企业购入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其实质上将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在当期费用化处理,不再通过分年度计算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企业研发完成,对外销售专用设备时,应按照销售收入全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无需追回已享受的加速折旧优惠。
2.3?新购进?的标的包括?旧资产?
援引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2014年12月解读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表述:?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即包括企业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故,笔者理解,对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标的,并非是指?新资产?,也应当包括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4会计税法处理不需要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6号公告明确,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三、执行申报
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对一次性扣除金额仅限填报;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原文地址
固定资产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
法律分析:一、全国范围所有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下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2018年固定资产新规定”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