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为何容易结成团伙作案,其形成团伙作案的心理基础是什么(几个人算团伙黑恶势力)
要解答你的问题,首先要明白青少年的犯罪原因,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三类:犯罪原因环境因素,包括青少年的邻里和社区因素。人际因素,指家庭、朋友、兄弟姐妹和同...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犯罪团伙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犯罪团伙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青少年为何容易结成团伙作案,其形成团伙作案的心理基础是什么
要解答你的问题,首先要明白青少年的犯罪原因,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三类:
犯罪原因
环境因素,包括青少年的邻里和社区因素。
人际因素,指家庭、朋友、兄弟姐妹和同伴的影响。
个人因素,指人格特质和反社会行为的生物倾向。
以上三点因素是以协同的方式交互作用,它们不是独立起作用的。
环境的因素(与青少年犯罪有关的最重要的环境因素如下)
贫穷
居住在高犯罪区域
犯罪团伙的存在
不够标准的学校
接触媒体暴力
快速的社会变迁
今天的青少年正处于一个快速的文化变迁时期,这种社会背景容易促发不良行为。曾经被普遍接受的价值观现在被质疑;曾经提供安全和保护的社会机构,如家庭,现在反而给人增加了烦恼;社会和经济的阴影激发了焦虑和反叛。
人际因素
自主选择
共同的遗传倾向
家庭内外的模仿和学习
父母不良的教育方式
社会对犯罪家庭的标签和偏见
青少年同伴对他是否会参与犯罪行为也有很大的影响。青少年之所以违法犯罪,部分原因是他们有意或无意的被同伴社会化了。根据研究数据发现具有攻击性男孩和被同伴拒绝的男孩在以后更容易出现违法行为。
个人因素
延迟满足的能力
坚持性
谨慎性
设定长期目标的能力
对学业机能重要性的意识
对他人情绪的敏感性
尽管人们认为大多数违反行为都是由环境因素引起的,但有时候生物因素也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影响。例如,品行障碍、对立为抗性障碍和注意力缺陷多动症等。
青少年犯罪团伙
?为什么一些青少年要加入犯罪团伙,而有相同背景的另外一些青少年却拒绝加入?有一种理论解释与自我选择有关,那些已经出现适应问题的青少年才会加入犯罪团伙。另一种理论认为正常的青少年加入犯罪团伙之后会被其他成员强迫做出偏差行为。这些理论并不相互排斥,这两种假设似乎都是正确的:选择加入犯罪团伙的青少年开始时感到困扰,但是一旦他们加入,他们的犯罪水平就开始增加。加入犯罪团伙的青少年通常和父母关系很差,他们还没有解决社会和自我同一性问题。他们通过从事犯罪活动来获得金钱、地位和认可,与犯罪团伙的同伴形成联系,保护自己。
青少年女性参与团伙犯罪数据与心理
我们现实生活中能普遍接受的一点是加入犯罪团伙的人主要是男性。当女孩加入犯罪团伙后,他们或多或少处于边缘地位;他们扮演的一个角色是充当男性团伙成员的伴侣。然而,一些自我报告的数据显示,女性成员数量(高达38%)远远高于统计数据。不论如何,女性团伙成员不大可能像男性成员那样从事暴力犯罪活动,但是她们也可能参与犯罪活动。此外,女性加入或离开犯罪团伙的年龄都小于男孩。最后,女孩加入团伙的目的更多是为了满足于他人建立联结和关系的需求。
那些青少年犯罪团伙成员比其他青少年更有可能去偷窃、攻击他人、携带武器。犯罪团伙成员也更有可能在年龄较小的时候过早怀孕、使用药物、被攻击等。因此对于一些青少年而言,加入犯罪团伙是他们为改善生活做的最后一搏,但是结果适得其反。
几个人算团伙黑恶势力
法律分析:3个人以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3、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4、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第六条 关于对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和处理。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及时严惩恶势力团伙犯罪,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防止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更大社会危害的有效途径。
无业男3个月入账7000万元,牵出百亿跨国大案
警方
每天收取资金数十笔、每笔金额在几百到几万元不等,不到3个月,一名无业男子的银行账户流水竟多达7000余万元。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从一些资金往来异常的账户入手,历时数月,查明了藏在背后的特大跨境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和开设赌场案件。
今年1月,在公安部指导下,上海警方通过国际执法合作,与泰国执法部门同步收网,共抓获以钟某、卞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53名,追缴赃款1.3亿余元。日前,15名在境外缉捕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陆续押解回沪。
警方查获的相关涉案物品
3个月入账超7000万元
无业男子背后现跨境犯罪团伙
去年5月,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在工作中发现,本市20余个银行账户疑似被用于流转赌博资金:这些账户都在短时间内,密集中转了多笔可疑资金到数个高度重合的银行账户。这背后究竟藏着什么猫腻,经侦总队随即会同浦东分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立案侦查。
通过梳理收款的银行账户,男子邵某等人进入警方视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一支队民警胡轶凡告诉记者,邵某是一名无业人员,但他的银行账户每天的入账数量在几十笔到上百笔,每笔资金量从三五百到上万元不等,每天的入账总金额在50万元左右。不到3个月,他的银行入账金额就高达7000余万元。
进入邵某账户的资金并没有终止流动,而是通过层层分解至多个账户,再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手段,最终流到境外。
这其中,还涉及一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所谓的“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指未获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非法支付渠道,通常是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上的资金往来平台。邵某的角色,就是帮助这些“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收款,为境外犯罪团伙的洗钱活动提供境内的“中转账户”,在业内被称为“卡农”。
类似的中转账户共有1200余个。通过对这些账户和“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溯源,躲在背后的境外赌场浮出水面。根据警方调查,这个团伙以钟某、卞某为首,横跨中泰两国,不仅在境外开设赌场,还从事涉赌、涉诈资金的跨境清洗转移业务。
收购银行卡卖给“上级”,一套赚1000元
吊诡的是,邵某的账户运作了3个月左右就停用了,但他的犯罪活动并没有停止。
警方调查发现,邵某转而开始为“上级”收购银行卡套件,包括银行卡、手机卡和网银U盾,从“卡农”升级成了“卡商”。
据警方介绍,邵某收购的银行卡套件主要来自身边的亲戚和朋友,收购金额在每套1000元左右。邵某不会向出售和出借银行卡套件的人说明具体用途,只会含糊表示借给有需要的人。最后,这些套件都由邵某的“上级”,通过邮寄和人肉携带等方式,给到身在泰国的境外犯罪团伙核心成员。
对于境外团伙来说,获得境内人员的实名银行账户等信息后,他们就可以在境外实际控制这些账户和资金。流向这些账户的资金,都是境内参赌人员的赌资,除了借助“第四方支付平台”实现的银行转账外,还有直接用第三方支付的收款码进行收款。
此时已升级为“卡商”的邵某,每提供一组银行卡,都能从“上级”处获得1000元左右的报酬。此外,他还能按比例获取流转资金的佣金。截至案发,邵某共获利30余万元。
中泰联合执法捣毁犯罪网络,涉案资金流水超百亿元
邵某扮演的“卡商”角色,只是这个庞大犯罪团伙中的一个“小角色”。据办案机关介绍,该团伙的头目为钟某,从2018年初开始,他遥控指挥位于泰国的卞某等人雇佣技术团队搭建了境外服务器,开设多个跨境非法网络赌博平台,并形成了分工明确的集团化运行模式。
为了招揽境内赌客,他们专门招募和培训客服团队,通过色情网站、盗版视频网站、发送垃圾信息等方式,吸引各类人员参与网络赌博。对于有参赌意向的人员,客服会提供“管家式”服务,手把手指导赌客充值入金和返款。
之后则由专门的“资金运营团队”接手,确认赌资入账信息,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组织资金快速流转,当中还涉及从事非法换汇的“地下钱庄”。“这些洗钱环节的人员,可以获得流转资金的1.2%至1.5%作为佣金,数目也不小。”
除了为自己的赌博网站服务,这个犯罪团伙还利用上述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等其他上游犯罪清洗、转移涉案赃款。截至案发,该团伙累计清洗、转移非法资金流水超百亿元。
结合前期调查取证,这一团伙涉及多种犯罪类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涉嫌非法经营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涉嫌开设赌场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开设赌场罪的规定处罚。
办案机关介绍,这个犯罪团伙人员结构复杂,境内涉案人员主要在广州、广西一带活动,境外团伙主要藏匿在泰国。2022年1月,掌握了这个团伙的人员架构以及落脚点后,在公安部的指导协调和我国驻泰使馆以及泰国执法部门的大力协助下,上海警方与泰国执法部门同步展开抓捕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并查获大量涉案物品。今年7月至9月,15名在境外缉捕的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陆续押解回沪。
境外缉捕的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回沪
目前,该案11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被上海警方依法执行逮捕,其余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洗钱”手法不断翻新,呈现哪些特点?
随着新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支付科技及工具应运而生,洗钱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为跨境犯罪提供服务的“非法资金通道”也持续冒头。
“洗钱”类犯罪活动有哪些趋势?上海警方介绍,在境内洗钱方面,不法分子依托第三方支付技术搭建非法支付平台,出现了以跑分平台、虚假电商、充值卡错配等方式分拆、隔离犯罪资金,掩饰隐藏资金来源的新手法;在跨境转移资金方面,依托虚拟货币、虚拟游戏道具等虚拟商品的国际流通性和价格稳定性,通过自定汇率的方式将其与货币价值挂钩,作为连通境内外地区开展非法换汇交易的介质,出现了通过回收和代充值网络游戏代币换汇、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转移资金等新手法,隐蔽性更强。
同时,此类犯罪链条不断向上下游延伸,资金流向错综复杂、体量庞大,形成一个完整犯罪链条。在需求端,电信诈骗、跨境赌博、非法集资等有非法支付结算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需求的上游犯罪团伙,会将赃款资金交由地下钱庄进行清洗转移。
而在供给端,地下钱庄等犯罪团伙往往通过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等黑灰产业获取大量个人银行账户、空壳公司对公账户等,在收到上游资金后迅速拆分打散,构建起层层嵌套的资金通道,以此逃避打击追查。
对此,警方也持续加大发现和打击力度,强化新型非法资金通道联合研判,跨前研究市场波动、资金异动等苗头问题,共同应对此类犯罪的风险挑战,不断推动源头性治理。截至目前,上海警方今年已在全国范围内发起跨省协作云端打击13次,累计侦破相关刑事案件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0余名,涉案金额700余亿元。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原创稿件,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作者:邬林桦
微信编辑:安通
校对:飞飞、SYL
团伙作案人员要全部抓齐吗
团伙作案,并不是一定要全部抓住才判刑。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通知规定,团伙作案的部分犯罪分子在逃的,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可以先行判决。
我们知道,对于一个人犯罪,他的力量始终是有限,在刑法上对它的打击力度肯定相对来说要小于共同犯罪,而对于共同犯罪,往往涉及到二人以上,涉案人数较多,对此,我们不禁要问是不是必须要把这些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才能对他们一起进行定罪判刑?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如果有同案犯罪嫌疑人仍在逃,对在案犯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就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移送起诉。犯罪团伙人员没有全部抓捕归案,已经抓到的不会一直关下去,会进行批捕然后审理案件。团伙作案,并不是一定要全部抓住才判刑。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通知规定,团伙作案的部分犯罪分子在逃的,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可以先行判决。
一.团伙作案人没有全部抓齐怎么办?
(1)犯罪团伙人员没有全部抓捕归案,已经抓到的不会一直关下去,会进行批捕然后审理案件。
(2)团伙作案,并不是一定要全部抓住才判刑。
(3)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通知规定,团伙作案的部分犯罪分子在逃的,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可以先行判决。
二.团伙是指几个人?
(1)团伙作案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涉恶团伙怎么量刑
犯罪团伙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团伙中的个人作恶,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定罪量刑。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组织、领导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组织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拘役或者管制监视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扫黑除恶的目标
1、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_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
3、让社会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4、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5、让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领域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逶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三、“恶势力”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横行乡里,称霸一方
2、人数在三人以上,属于纠合性违法犯罪团伙
3、多次实施欺行霸市,欺压百姓,伤害群众,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多种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4、作案手段凶狠、残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团伙犯罪的性质
如果是恐怖组织性质的团伙,那么一旦参与,就构成参与恐怖组织罪;如果是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则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犯罪类型进行不同的划分。
团伙犯罪的定性
如果是一般的共同犯罪,事先明知犯罪活动而仅仅没有参加实施,则按照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处理。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要分如下情况讨论:
第一. 如果他是该团伙的首要分子,即使没有实施犯罪,同样要对该事件负刑事责任;
第二. 如果他是普通成员,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构成犯罪;
第三. 如果是被胁迫参加的,如果事先不知道且发生时也没有实施,则不负刑事责任。 1、团伙成员以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为主。团伙犯罪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2006年前9个月,团伙犯罪总人数107人,其中农村人员就有98人,2004年和2005年团伙犯罪案件均为农村人员所为,并且本地人参与少,外来人员参与较多。2004年、2005年、2006年前9个月,我院批捕的外来流动人口参与的团伙犯罪案件分别占团伙犯罪案件总数的56、6%、67、3%和78、3%。外来人口出来打工,大多是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同吃同住,加上与外界不熟,使他们成为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伙实施犯罪。某地法院3月份提起公诉的4名福建人盗窃汽车牌照,然后敲诈车主的案件,这4人就是亲叔、侄关系。另外,由于外来人口“流动”的特性使他们作案后便于逃逸。外来人口没有财物负累,尤其是没有不动产,思想上顾忌少、负担轻,在流入地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作案时间,作案后随时可以一走了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公安机关很难抓获。因此农村流动人口团伙犯罪往往作案频率高、危害严重。
2、人员以男性和青壮年为主,文化素质低,有低龄化趋势。从以上我院统计的案件看,18至40岁的团伙成员占多数,2004年占79.4%,2005年占70.3%,2006年前9个月占到72.2%,平均94%为男性。其次,文化素质低,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占85%。团伙成员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参与团伙犯罪的越来越多,2004年有15人,占团伙犯罪人数的20.2%,2005年占24.2%,2006年前9个月占到27.3%.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他们参与的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成年人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这些犯罪组织之所以积极拉拢吸收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更加无所顾忌,敢打敢拼,而且他们出面从事某些犯罪活动,即使被抓住也不负刑事责任或能减轻处罚。另外,未成年人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
3、作案的犯罪对象多指向财产,犯罪工具科技化,犯罪手段暴力化趋势明显。为了维持温饱和团伙的生计,攫取财产是犯罪团伙的首要犯罪目标,涉嫌盗窃、抢夺、抢劫等涉及财产犯罪占团伙犯罪的82、3%以上。有一定财产后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他们配备现代化的通信、交通工具和较有威慑力的凶器,聚散迅速,行动快捷,侵害能力强,进而会把犯罪目标定向数额更大的公私财产,得逞后继续改进犯罪工具,犯罪团伙的队伍不断壮大,案件也不断作大,滚雪球似的形成恶性循环,危害社会。
4、团伙成员被他人“拖下水”的犯罪较多,犯罪团伙被雇用进行犯罪的趋势日益显露。团伙成员大都重视“江湖义气”,往往案件的起因只与一人相关,其他同伙事后获知原委后,出于“哥们义气”又卷入其中,主要体现在替人讨债、殴斗等案件中。如曾某等13人寻衅滋事一案,团伙成员很多不知事由,互相叫来,聚齐就开打。可见,此种犯罪活动实施快,没有周密的预谋和准备,具有冒险性、疯狂性、不计后果的特点。而有些“名气”的黑、恶性质犯罪团伙因其暴力性较强,常常成为某些人争夺利益、报复他人的犯罪工具,团伙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也往往受雇于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如王某7人故意伤害案件,就是受雇于人要欠帐,债主承诺事成抽取20%的好处费给他们。
5、犯罪活动倾向于隐蔽性。在持续不断的严打压力下,一些团伙头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段,以各种面目出现,往往以企业经理等合法“外衣”掩人耳目。团伙头目指使手下作案时,往往用暗示方法,以便于推脱罪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如今年6月份批捕的17人的涉恶团伙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赌博等几条罪名,其头目温某,合法身份是某公司法人。 这类团伙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通过贿赂、引诱、威胁等手段,把一些意志薄弱、立场不坚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迫使他们参加其集团,并为犯罪提供非法保护、帮助隐慝、毁灭、伪造相关证据,为该小集团创造更加丰厚的物质财富。有些依此原因进行纠合的成员具有一定的家族因素,多集中于乡镇、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成员稳定,组织形式较松散,没有明确的分工,平时各忙各自的,一旦其有了事情,则迅速集结,且其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如有的团伙在村民民主选举中,为了保护本姓体系的既得利益,或扩大本姓体系的影响范围,大肆行贿,暴力打击竞争对手,左右村政权。一旦有成员进入村领导班子,就会“恶人治村,恶霸当家”,形成农村恶势力,即称霸一方、为害乡里的违法犯罪团伙。实践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是由农村恶势力发展演变而来的,农村恶势力已经成为我国所特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之一。
5人打架属于团伙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人打架算团伙。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近些年来,它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的。但是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会在量刑上从轻处罚(比如未成年犯罪团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案件回顾:锦州特大抢劫团伙犯案37起,致18人死亡,后来怎样?
“锦州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是建国以来锦州市发生的最大一宗刑事案件,该团伙横跨5省15市县疯狂作案121起,抢得现金及赃物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共计造成18名受害人死亡,另有13名受害人重伤与致残。
更值得一提的是,这121起大案,其中100多起作案时间竟在一年之内。换句话说,在这一年之内,他们平均每周都会做下3-4起案子。一度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及严重的恐慌。
这类罪大恶极、穷凶极恶的罪犯一旦落网,结局可想而知,唯有执行死刑方能慰藉受害者的灵魂,方能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目前,主犯王福仁及几名同案犯均已被执行枪决。
(一)同案犯醉酒后吹牛暴露身份2000年3月,在太和区大薛乡五三里某饭店大厅内电视机上,辽宁电视台正在播放“沈阳3·8大案”,一名醉鬼似乎心有不服,突然脱口而出“咱们做的案比他们做的大”!
警方了解到,这个口出狂言的醉汉叫代翔跃,是大薛乡本地人,民警随后对其展开摸底调查,并在一家歌厅内将其抓获。经审讯,代翔跃对其伙同王福仁、高玉臣等人持枪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等7名同伙。
专案组民警连续多日开展工作,至5月20日,基本掌握了嫌犯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杨光、吴士奎、史正义的活动轨迹,几人均住在太和区五三里二委。接下来便是抓捕工作。
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分为7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先后将高玉臣、吴士奎、史正义等嫌疑人抓捕归案。落网后,几人又陆续交代出十余起犯罪事实。
综合这几名嫌犯的供述,专案组得知,王福仁是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该团伙跨越5省15市县,抢劫作案超过百起,共计造成16人死亡,且16名受害人死亡均跟主犯王福仁有直接关联。
不过非常遗憾,在这次抓捕过程中,王福仁未能被抓捕归案。
(二)潜逃途中再犯命案,主犯王福仁落网其他同案犯落网后,王福仁开始了漫长的潜逃过程。那段时间,他犹如惊弓之鸟到处乱窜,没钱了就疯狂作案。
5月30日,王福仁逃窜途中,在阜新抢劫一出租车司机,还好出租车司机比较机敏,跳车逃跑才死里逃生。同日,王福仁又伙同另一人冲进一家加油站内,先后杀死两人,捅伤一人,并抢走现金3000元继续潜逃。
6月-7月,王福仁在凌源、河北等地多次作案,专案组通过其作案路径判断,他很可能会沿101国道进京。
8月4日,王福仁在北京预谋抢劫一出租车司机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协勤人员发现,双方发生枪战,一名协勤人员被其射伤。王福仁于当天被抓捕归案。
8月6日,嫌犯王福仁被押回锦州接受调查,警方历时4个多月,基本理清了王福仁及其团伙犯下的121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2001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正式向市检察院移送了审查起诉。
4月26日,该案一审在辽宁省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庭当庭判处主犯王福仁死刑立即执行,另有5名同伙获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的忏悔“愿我的死能唤起别人的警醒”!一审判决后,王福仁反而坦然了,面对媒体的采访,他滔滔不绝说了很久……
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小时候非常调皮,不爱学习,勉强读书到初中毕业,又因找不到正当工作,跑去盗窃被判了七年。
经历了七年的劳改,出狱后,他决定重新做人,……结婚生子,跟妻子经营了一家饭店,每年的收入能达到两万余元。他原本想就这样平平淡淡地过完余生。只可惜事与愿违。
王福仁的感情线并不顺利,在他眼里,妻子很好攀比,爱慕虚荣,结婚后两人争吵不断。妻子常常拿他跟别的大款比较,“称人家怎么怎么风光,花钱如何如何潇洒”,骂他不是爷们,还称离开他能干大事业。
夫妻矛盾日益激化,王福仁于是破罐子破摔,只要心情烦闷就跑去赌博耍钱。最终导致夫妻俩感情彻底破碎,于1998年跟妻子离婚。房子、饭店、孩子都归妻子所有,只给了他9000块。
离婚后,王福仁感觉什么都没有了。40多岁的年纪,找对象也没什么意义,每个月工资仅600块,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还要被社会上的人瞧不起。日子完全没了奔头。
正是在这样的状态下,王福仁脑海里总是胡思乱想,越想越不甘心。他觉得“既然来世上一回,什么福都要享受到!”不过靠正途赚钱不可能了,于是萌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抢劫!
王福仁认为,专门抢大干部、大老板,来点块钱,一年抢个几十万,享受点靠正常干活无法享到的福,彻彻底底地活出个人样来。
有了这个想法后,他找到朋友修宝昌说了此事,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大干一场。
两人在几天内将王福仁离婚所得的9000元挥霍一空。口袋空了以后,便开始密谋进行抢劫,哪知一发不可收拾,组织越来越庞大,作案速度越来越快,手段越来越残忍,再也收不了手……
王福仁表示,原本只想来点快钱潇洒一下、享几天福,结果却并不如他所想,在这些日子里,他没有一天不是提心吊胆的,每天吃不好,睡不好,从来没安生过。抢来的手机也不敢用,也不敢住旅店,时刻害怕身份暴露,连一天福也没享到。
他说:
当印着自己照片的通缉令贴满你能去的任何地方时,我感觉整个社会都是透明的,你无法躲藏。我早就知道,我们生存的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只要你干一件违法的事,手铐迟早有一天会戴在你手上。
他表示,被抓的那一刻,心里面更坦然了,提心吊胆的日子终于结束了。被宣判死刑的那一刻,内心的平静是他这几年从来不曾拥有的。他知道这天迟早会来,而这天终于来了……
他把自己的结局理解为“罪有应得”,把自己的犯罪行为理解为“自私”与“任性”。在他眼里,团队里所有人都是游手好闲、不劳而获,都非常自私,作案时从来没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考虑过受害人也有家人。所以他认为,不仅仅是他自己,其他几名被执行死刑的同案犯都是“罪有应得”。
同时,王福仁还表示,他根本无法面对自己儿子,只希望儿子不要认他,希望前妻能好好教导儿子,必须从小养成好的习惯,教导他不要有自私、任性的不良品质。
最后,他告诫道:
做人还是别贪小便宜,远离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只有这样,你就会远离犯罪。
结语:
不得不说,王福仁人生最后一刻的忏悔非常深刻,道出了一个罪犯在潜逃生涯的最常见状态。
很多人认为,只要靠不法手段短期内搞一笔钱,就来得及享受富庶的生活。殊不知,现实与想象压根是两码事,当你踏上犯罪的那一刻开始,你已经被提心吊胆与坐卧不安彻底包围,根本就来不及享受。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犯罪团伙”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