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与向第三人履行是什么意思?(指示交付适用于善意取得吗)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指示交付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指示交付的话题吧。
指示交付与向第三人履行是什么意思?
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例如: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
指示交付适用于善意取得吗
法律分析: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无处分权人对标的物有权利之外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交付的四种方式
交付的四种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指将财产的占有现实地转移给债权人,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交付方式。简易交付,指债权人已占有标的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
如基于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让与物的前提下,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转移物的所有权的协议,交付即完成。占有改定,指于交付后,债务人仍然占有让与物,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达成的让与物的协议,即为完成交付。
指示交付,指财产为第三人占有时,债务人将物的返还请求权移转于债权人时,即为完成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现实交付的法律后果相同,在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的民法理论之下,均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的四种方式为实物交付、发货交付、邮寄交付和电子交付。实物交付是指买方到卖方的实体店或仓库提取所购商品,并在当场完成相应的支付手续。这种方式适用于购买大件商品或对商品有特殊需求的消费者。
发货交付是指卖方将购买商品发运至买方指定的收货地址,并完成相应的支付和清关手续。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远程购物或跨境购物的消费者。邮寄交付是指卖方将购买商品通过快递等邮政服务送达买方指定的收货地址,并完成相应的支付和清关手续。
这种方式适用于购买小件商品或社交网络上的个人交易。电子交付是指卖方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平台将购买商品以数字形式送达买方,如电子书、音乐、软件等。
这种方式适用于数字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总之,不同的交付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商品类型、消费者需求以及销售渠道,供卖方选择。
物权交付的几种形式
法律分析:1、现实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2、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简述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
答案: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法定的公示方法,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观念的交付又分为三种方式:
第一,简易交付。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首先,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其次,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并且已经生效。
第二,指示交付。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构成指示交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首先,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其次,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再次,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最后,从双方约定生效时,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
第三,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是:(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交付和交易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现实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区别
第一,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指示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如物权证券、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间接占有,即存在替代直接占有的其他表征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指示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
第二,由于指示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转移的基础上,所以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现实交付下发生占有的现实转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标的物经过现实交付从让与人的直接支配范围转移到受让人直接管领。而在虚拟交付中,并没有占有的现实转移,实际上,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决定了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物权并不需要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所以,在现实交付中,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与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合而为一,物权的权属状态与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统一。
二、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1)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2)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3)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三、拟制交付是指示交付吗
拟制交付并不是指示支付,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留会发生指示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它规定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在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变通交付手段。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交付的逻辑划分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特别是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指示交付可以善意取得吗
法律分析:可以。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若无处分权人没有实际现实占有标的物而欲同善意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当事人也会提供相关的证据能证明自己是享有所有权的,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
三者之间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样。
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
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关键词: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关键词:出卖人继续占有)
动产物权的简易交付规定
首先,受让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先行已经占有动产,常见的主要有基于租赁合同、寄托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等法律关系占有动产,其后受让人又与所有权人达成转移所有权协议等情形。无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可以适用简易交付。
其次,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发生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是物权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先行占有的后果,即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最后,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第三人基于对物权公示的信赖而与占有人即让与人进行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简易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让与人必须在善意取得人取得占有之前,曾一度为占有人,如果让与人在让与之前不曾占有过标的物,则受让人不得以简易交付的方法和善意取得的理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指示交付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指示交付物权变动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变动的生效要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在实践中要注意什么?
在指示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仍由第三人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转让本身无法展示物权的变动情况,物权的外在表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因此,指示交付的公示作用较弱。但指示交付方式本质上并不违反物权公示原则,加之有善意取得制度相配套,通常不会对交易安全造成妨害。
依据本条规定,在指示交付情形下,第三人须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依法占有作为交易标的物的动产。据此,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主要是指其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上的请求权。(在特定情形下,似乎还应当包括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请求权以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非依法占有该动产如基于侵权行为等原因占有该动产的,不构成指示交付。
综上所述,指示交付只是属于交付动产类型中其中的一种,这也算是一种特殊的交付方式,会在通知到第三人的时候所有权就会发生转移,而成立的条件是必须转让所有权的合同和相关的通知必须到位。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七条__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好了,今天关于“指示交付”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指示交付”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