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哪类犯罪人员最不受待见?)
一、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类型有: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3、混合不作为犯。1、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
一、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3、混合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构成,而不能由作为行为构成。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不纯正不作为犯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至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等。
3、混合不作为犯
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一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又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立该犯罪”,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走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如下特征:
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义务的犯罪。
(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一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由此可看出,不履行义务是不作为的本质特征,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一种,自然具有共同的本质特征。
(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来源于非刑法规范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这是与真正不作为犯的重要区别之一。所谓非刑法规范,是指除了刑法典和附属刑法之外的法律规范。产生于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并不直接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只有经刑法规范确认或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于受侵害的境地或危险时,才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此条赋予家庭成员在某一家庭成员病重或其它需要救助时给予必要的救助之作为义务,如果严重违背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遗弃罪,即所谓非刑法规范的作为义务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义务。真正不作为犯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与之相反,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其法定义务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具体的时空条件加以确定。
(3)来源于非刑法规范和特定的法律事实的作为义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从刑法的目的看,为特定条件下的行为人赋予作为义务是刑法实效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是刑法的社会保护价值的体现,从法律的解释角度看,该作为义务处于法律条文语义可能具有的意义范围之内,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对自己行为预测可能范围之内,而非类推解释,即“扩大法规规定的事项推及于类似的事项上。”
2、不真正不作为犯是发生犯罪构成要件结果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的犯罪。一般而言,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违反该义务即构成犯罪,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而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未明文规定于刑法规范之中,而是由非刑法规范作出规定或产生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由刑法对之予以认可,因而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作为义务种类繁多,包罗万象,无法在法文中一一列举,正所谓“法有限而情无穷”;又由于人权保障已成为世界潮流,作为法律中惩罚最严厉的刑法,已不能再像封建社会刑法那样任意为广大民众附加法律义务,并仅仅因为违反该义务就滥加惩罚,刑法只对与国家、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规定了法律义务,即真正不作为犯;而对于其他社会关系中未明文规定法律义务,只有在发生与作为犯同样的危害结果时,刑法才将其作为评价的对象,反之如未发生危害结果或发生与作为犯同等评价的危害结果,刑法一般不予干涉,而将此种行为交由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加以规范。因此,只有在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才对不真正不作为犯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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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拓展阅读
哪类犯罪人员最不受待见?
其实去到了监狱,也不存在哪种犯罪人员最不受待见了,大家关心的都是刑期的长短。
而在看守所的时候,大家都还是处于羁押审理期间,所以对各自的犯罪类型和过程就会讨论得比较多。
一部【刑法】里,四百多种罪名,像什么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强奸和诈骗等等,犯罪率是比较高的。
而像一些职务类、经济类或者涉黑类犯罪就比较少了,因为一般人也犯不了这个罪,都得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或智商的人,才能去犯这个罪。
而像这类的犯罪人员,无论是在看守所里,还在监狱里,都是比较受欢迎的,也可以说是大家比较羡慕的对象吧。
因为无论他们是在外面,还是在高墙内,都有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网,所以生活都是会比一般人过得好的。
而像哪一类犯罪是最让人鄙视,和津津乐道的呢?那就是强奸罪。首先这里有生理上的原因,因为在高墙内,无法接触到异性,而“性”又是人的本能,所以大家喜欢谈论这个话题,得到一定的心理上的满足。
刚刚我也说了,去到了监狱,大家不太会再去关心你犯的是什么罪,犯罪过程是怎样的。因为一方面是由于监狱管理的原因,谈论太多,容易被误认为是在传播犯罪经验,会受到处分。
另一方面,无论你犯的是什么罪,都已成过去。如今已判了刑,开始服刑改造了。现在的目标就是要好好改造,获得减刑,早日出去,这才是重中之重。
所以大家更多的会谈论彼此的刑期长短,和减刑相关的话题,偶尔会聊一聊过去的犯罪吧,但也只是一带而过。可是如果是在看守所里,那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一方面是因为还处于羁押审理期间,还没有判下来,大家都会去谈论彼此的犯罪过程,希望从中能找到一些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破绽”。
因为这也是人的求生本能,大家都不希望自己被判得太长,把光阴全部荒废在高墙之内了。如果看守所里来了一个新人,首先问的是:“犯了什么事?”
“强奸。”
听到这个,大家心里可就兴奋了!
首先会调侃一句:“饿心慌了?”
接着又会问一句:“对方年龄多大了?漂不漂亮?”
如果听到对方的年龄很小,甚至是14岁以下,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属于幼女。而看看你本人,又是一个四五十岁的中年油腻大叔,甚至是一个六七十岁的老大爷。
那么恭喜你,你接下来会成为大家每天调侃的对象!大家有事没事就会戏弄你几句,问你几句你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的感受是什么样?怎么忍心下得了手?
又是怎么被发现之类的话?像这种情况,十个人里九个人,都是不会去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说自己是被冤枉的。
然后大家就会说:“怪球了!你没去做,别人会冤枉你?你一把年纪了,别人还和你过不去?来陷害你?”
当事人越不承认,大家就会越会去调戏他,调戏得就会越兴奋 !
那么像监舍里的一些脏活累活,比如说擦桌子,擦地,洗卫生间,当然也都是由他来做。而如果犯强奸罪的是一个年轻人,受害者也是一个年龄相仿的女性,那么大家会更加聊得起劲了。
有的人会细致入微地去描述犯罪过程,大家也会听得全神贯注,把这个当成一件乐事!
而有的人就不愿意去谈论,大家也会追着问。每次只要聊到和异性相关的话题的时候,大家都会把那个人扯进来,对他进行戏谑和调侃。
总之,犯强奸罪的人,在看守所里,日子不会太好过,特别是那种年纪大的,还去猥亵、强奸幼女的,更是会受到所有人的鄙夷,自己也会觉得低人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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