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抵押权人(民法“典”亮生活:不想血本无归,这些抵押权知识要牢记)
什么叫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
什么叫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其基本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债权人在其原有的债权请求权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物权请求权,债权人依据其债权,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这就是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而设立抵押权,又给债权人增加了一项请求项,即支配设置抵押的标的物、并从对抵押标的的买价中优先实现其权利的物权请求权。
这样,债权人享有双重请求权,其债权的实现就有了可靠的保障。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最理想形态,因为债务人就抵押标的物有占有权及利用权,得以其收益充作债务之清偿资金,而抵押权人无须自己直接为抵押物利用之不便,而得依其价值之担保,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企业可以其设备作担保(财团抵押),从而融通资金,抵押权人也可作利息的形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诱导企业投资。
鉴于抵押权的重要性,各国担保法律均对抵押担保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对抵押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更是重中之重。那么,何为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呢?我们认为,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分为两种情况而言,其一,既然抵押权为物权,那么抵押权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可积极行使法律赋予其的各项权能,为最终债权的实现为各种行为,比如,抵押权人已着手实现抵押权时,可收取抵押物的孳息。其二,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恢复抵押权的完满状态,或者说是使得抵押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恢复至圆满状态。所以,我们试图从上述两个方面来阐析如何对抵押权人的利益予以有效保护,进而促进融资,加速民事流转,保护交易的安全。
1、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依近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所谓抵押权的顺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说称为抵押权人之次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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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亮生活:不想血本无归,这些抵押权知识要牢记
抵押权号称“担保权之王”,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担保债务的形式,大家都不陌生。《民法典》中,抵押权的实现有哪些规定?8月12日9:00—10:00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城市进行时·政法篇——民法“典”亮生活》特别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刘艳婕律师,和您一起关注:不想血本无归,这些抵押权知识要牢记。
刘艳婕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
通俗地讲就是我借你的钱,为了防止我借钱不还或者我无力偿还,防止你借给我的钱打了水漂,把我的房子抵押给你,你就有了这个房子的抵押权,如果到期我没有还钱,你可以卖掉我抵押给你的房子用来还你的钱。在法律上,我也就是房子的所有人叫抵押人,你是抵押权人,房子就是抵押财产。
哪些财产可以用来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是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这里特别说明一下,抵押房子,房子占用的土地一并抵押;抵押土地,土地上的房子也一并被抵押。
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乡镇或者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够单独抵押。
三是海域使用权。
四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是交通运输工具。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哪些财产不可以用于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上述两个案列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被抵押,该土地上建的房屋怎么处理的问题。
在房地产抵押中,对于房产和地产的关系,我国采取“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是由于房屋和土地存在紧密的依附关系,不可能有离开土地的“空中楼阁”,如果分开处置,就会极大地损害房屋和土地的经济价值和利用价值。即使抵押人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实现房屋抵押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同样,只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时,房屋所有权也一并作为抵押财产。
在上述两个案列中,第一个由于开发商的一期房屋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已经建成,所以属于担保财产,而第二期房屋是抵押权设立之后新建的,银行对其不享有担保利益。所以,一旦贷款期限届满,开发商无法还款,银行可以对该土地上的所有一期、二期房屋进行拍卖,而买房人有可能失去房屋。
由于房屋和土地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所谓“地随房走”,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所谓“房随地走”,就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也应一并转让。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抵押,在设定抵押权时,房屋的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现抵押权时,房屋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张某的做法合法吗?到期不还借款,抵押权人可以强行取走抵押物吗?
这涉及了抵押权的实现问题。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有三种方式:一是协议以抵押物折价,二是协议拍卖,三是协议变卖抵押物。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所得价款清偿债权。本案中,在曹某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时,银行应与曹某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对轿车进行拍卖,以所得价款来清偿曹某的欠款。但是,张某未与曹某协商就强行开走轿车,并自行处置卖给他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变卖行为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当时当地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为标准,如果抵押合同双方主体通谋以不合理价格处置抵押物,致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损,则其他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刘艳婕律师:抵押权对于债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抵押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并不在少数。抵押权本身的实现有一定的规则,而现实情况变化很多,因此,建议大家学习《民法典》,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人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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