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失业保险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点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什么是失业保险”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失业保险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点是什么?)

失业保险是什么意思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点是什么?

"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点是什么?"这道题的答案是什么呢,答案在下文中哦。

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点是什么?

正确答案:

(1)定义。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特点。与其他险种相比,失业保险有如下特点:

第一,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对象都因为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工资收入,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因为失去了工作机会而失去工资收入,而不是因为失去劳动能力。因此,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没有竞争关系,而失业保险的获得者与在职职工之间依然有竞争关系。

第二,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其他险种,只要受保原因没有消除(比如劳动能力没有恢复),保险就会延续。而对于失业保险来说,即使失业依旧,当初受保原因没有变化,只要支付期限已满,失业保险就会停止支付。

第三,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没有商业保险公司参加。而养老、医疗、工伤等险种除了政府负责以外,往往还有企业和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补充政府的保险。提示:意思接近可根据学生答题情况酌情给分。

失业保险指的是什么意思

1、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2、失业保险的功能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两大体系的结合点,既要完成社会保障的任务,维持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完成劳动就业任务,为劳动者再就业提供帮助,所以失业保险具有双重的功能。

3、失业保险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是普遍性。它是为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劳动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面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统一调剂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4、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实行失业保险制度是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就业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失业人员指的是什么?

《失业保险条例》中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6、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包括本市辖区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以下简称个人),都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1)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自筹经费,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社保卡中的失业保险是什么意思?

社保卡中的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失业保险条例》中关于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在实务中,各地可能根据失业者缴费时间的长短,在同一档次内适当拉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什么是失业保险

法律主观:

1、《 广东 省 失业保险 条例》何时实施? 答: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3、哪些单位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广东省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营组织及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单位和职工怎样缴纳失业保险费?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与 个人所得税 的工资税项一并申报缴纳。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由所在单位按照其本人工资的1%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失业人员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6、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在7天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失业人员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提供有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证》; (4)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决劳动关系或者 劳动争议 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持 身份证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失业证(流动人员就业证),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申 领条 件的,自办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的下月起,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发放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7、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其未领取期限自行结转至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是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不再结转。 8、失业后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 答:每月可以领取相当于当地 最低工资 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 9、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享受 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2)失业保险人员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10、哪些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 兵役 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如何领取生活补助?按何标准发给? 答: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持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流动人员就业证,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申领手续。生活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年多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12、职工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时,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基金如何转移? 答:由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将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到新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涉及基金不转移。 13、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一)单位法律义务: (1)单位应当在取得 营业执照 或者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2)单位职工人数增减和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单位终止(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终结失业保险关系手续。 (3)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比例每月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失业保险费,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得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4)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职工定期如实公布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5)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单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如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7)单位因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财产的,应当通知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工资同一顺序清偿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享有和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和义务。 (二)单位的违法责任: (1)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保或者补报补缴,逾期不参保或者不补报补缴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拒不缴纳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 依法强制征缴。滞纳金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3)单位拒不参加失业保险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导致失业人员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按照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总额的二倍给予一次性赔偿。 (4)单位不及时为失业人员或者农民合同制工人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工人不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14、职工个人有哪些法律责任? 答:(一)职工个人的法律义务: (1)城镇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4)失业人员出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告。 (二)职工个人的违法责任: 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怎么办? 答: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 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若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答: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 社会保险法 》第45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失业保险,其特点是什么?)

好了,今天关于“什么是失业保险”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什么是失业保险”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