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相约开房没有按女方要求戴安全套的构成强奸罪吗)

法律分析:一、搜集双方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精液沾染上的各种物品。比如,床单、衣物、内裤、卫生纸团儿、避孕套等等。还有千万别洗澡。在72小时内找到一家大医...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带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相约开房没有按女方要求戴安全套的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

一、搜集双方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精液沾染上的各种物品。比如,床单、衣物、内裤、卫生纸团儿、避孕套等等。还有千万别洗澡。在72小时内找到一家大医院。最好是有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机构挂靠三级甲等医院。

鉴定机构目前都由司法局统一管理,但没有统一的网站公布全国的司法机构地址和信息。查找司法鉴定机构有三种方法:

1直接上搜索引擎,搜索关键词:“XX地+司法鉴定机构查询”;

2、拨打114查询鉴定机构电话和登记地址。

3、用导航软件,搜索司法鉴定。要是没有这种医院,那么就找到二级甲等或者二级乙等的医院。总之先去朋友们附近能够找到的大医院。先挂妇科,挂完号直接告诉大夫自己被强奸了,需要收集证据。 妇科大夫会对你进行内诊。让妇科大夫取无菌纱布一片,擦拭阴道内壁液体。这篇无菌纱布阴干之后就可以用来进行DNA检验了。(如果要想发生法律效力还需要由该大夫证明这个纱布是从你的阴道里面取得的。)如果是第一次发生性行为还要检查一下是否发生处女膜撕裂伤,让大夫写下诊断。临别时顺带开点防治性病的药和避孕药。这个强奸的人是否有性病是否会怀孕天知道。之后,自己找没有使用过的塑料袋,保存好沾有阴道提取物的纱布。阴干了的纱布可以在10年左右的时间内作为DNA鉴定的检材使用。如果强奸时发生过搏斗,那么下一个科室是去检查一下身体其它部位的创伤。让大夫把病历都做好,如果不致命,不影响下一步治疗的话,先不要让大夫处置。伤口清创什么的尤其不要这个阶段去处置。把大夫们做的诊断和病历都拍照留存。阴道提取物千万保存好。湿度过大的阴道提取物很快就会腐败。腐败后的提取物基本上就丧失了DNA鉴定的意义了。干的精斑也是能用来鉴定的。

二、搜集对方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第二条“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暴力方式  所以在暴力手段的情况下,第一件事儿要收集是身上的伤。因为暴力手段无论是殴打也好,捆绑也好,卡脖子也好,就算是按倒她身上也会有新伤。这些新伤再结合着笔录,就会给办案人形成一个效力很强的确信,就是咱们当时确实不是自愿的,而且对方也是明知朋友们不愿意的。但是这个得及时搜集,新伤变老了,价值就不大了。尤其是恋人之间,人家完全可以说以前发生过争执,不是因为性行为发生的。再者要是不及时的话,这伤它慢慢就好了,有的时候伤太轻也看不清楚。如果在被强奸时,朋友们适当的反抗一下,至少把伤留住,正好取证。

通常情况下,身上的愈伤、小的刮擦伤、搏斗伤,会在12个小时之内失去鉴定价值。指甲缝里面的皮屑也会有很强的说服力,需要做DNA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约开房没有按女方要求戴安全套的构成强奸罪吗

被害人对性行为的行为方式不认同,进而拒绝发生性行为。张明楷老师对于上述两个案例,是从主观故意的角度来解决的,他认为:强奸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妇女的性自主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女子同意性交以男子使用避孕套为前提,而男子采取暴力、胁迫于段不使用避孕套与妇女性交的,成立强奸罪。又如,女子同意与男子在宾馆房间性交,但男子在歌厅强行与女子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再如,女子虽然同意与男子性交,但不同意在月经期性交,行为人强行在女子月经期与之性交的,同样成立强奸罪。还如,卖*女子仅同意分别与甲、乙二人性交,而不同意甲、乙二人同时在场时性交,但甲、乙二人强行同时在场与之性交的,也成立强奸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能成立

1、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2、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3、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4、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一、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能成立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

1、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 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3、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如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确定是否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二、强奸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意志的,符合强奸罪的特征,但妇女未告发,以后又多次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可不再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第一次强奸之后,男方利用女方不敢声张的弱点,采用威胁方法继续纠缠女方,使其忍辱从奸,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强奸的暴力程度其实也是蛮高的,主要是为了压制被害女性的反抗,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容易造成女性人身受伤。所以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就是复杂的,包括女性的性自由权和人身权。当然也只有在认定构成了强奸罪之后,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很多时候,犯强奸罪的都是男子,但是妇女在教唆男子或者帮助男子强奸的时候,可以作为强奸罪的共同犯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是否构成强奸罪,需要结合证据判断。因此,在发生强奸案后,受害人一定要尽快的向公安机关报案,方便侦查机关能够收集到有效证据,如果间隔时间较长的话,公安机关很有可能就不会立案了,因为此时的证据大部分都已经灭失。

当女性遇到性侵时,主动递上套,算自愿吗?能定强奸罪吗?

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强制与对方发生性行为的,与递不递他们无关,都可以定性为强奸罪。再就是,所说的主动递上套也没有明确指出是谁递套,如果是女的递套那是嫌男的肮脏,别脏了自己的身体,没准还可以保留确凿的证据,与自愿不自愿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是男的递套,那就说明男的早有预谋,为了减轻罪责,不想留下更多证据采取的一种手段而已,实则是聪明反被聪明误,这样做不但不能减轻他的罪责,反而更说明这是一名惯犯老手,不知道祸害过多少女性,应该罪加一等,抓捕后肯定会从严从重处罚,新老账一起算了。

女性出门在外都备有避孕套,万一遭遇歹徒强奸,有了避孕套,女性就不会怀孕。女性不准备好避孕套,歹徒一旦强奸女性,女性怀孕机率会大一些。虽然女性有歹徒的证据,报警把歹徒抓起来,可女性因此怀孕是有可能的。

女性递避孕套给歹徒,是在保护自己,可歹徒会接受吗?女性主动配合应该很感动歹徒,歹徒得手之后会放女性走,不会杀死女性。女性不配合,不递避孕套,在荒山野地大声喊“救命”,歹徒肯定不会放过女性,先奸后杀是有可能的。

女性遭遇歹徒强奸,感觉自知不敌未能冷静下来,怕失去贞操而反感意识强烈,歹徒强奸未能得手,自然就掐断女性喉咙再进行奸尸,歹徒也有变态狂魔,碰到这类歹徒,女性命悬一线,难有生还机会!

女性递避孕套给歹徒,看似是自愿行为,但女性之所以这么做也是为了保护自己不怀孕。女性以柔克刚或许歹徒尝到甜头就会放女性走不杀她。女性想保命就不要反抗,递避孕套是为了保全自己,有了证据就可以让警方抓住歹徒。女性如果不理智被歹徒杀死了,警方只能“大海捞针”了。

什么是反强暴避孕套?

反强暴避孕套是一种女性防止被强奸而创造出来的避孕产品,目前还只处于概念阶段,虽然市面上几乎没有反强暴避孕套售卖,但是它却是避孕套家族中最受争议的一员。

2000年,由南非人Jaap Haumann发明了一种装置,这个装置的作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强奸。为了便于插入,Haumann将这个装置被设计为类似卫生棉条的样子,但与普通的卫生棉条不同,这个装置里装有一把被拉紧的刀片,当阴茎插入后,有一小部分的阴茎将被去除。

反强暴避孕套之所以广受争议,首先是因为它将惩罚犯罪的权力和义务交给了受害者。

有一些反对声音认为,应该通过惩罚强奸犯来阻止强奸,而不是将防止强奸的责任交给受害者。而通过反强暴避孕套的原理叙述,不难发现,另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反强暴避孕套在阻止强奸时所采取的过于残酷的措施。

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相约开房没有按女方要求戴安全套的构成强奸罪吗)

好了,今天关于带避孕套不算强奸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带避孕套不算强奸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带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