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种类有哪些(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包括哪些种类)
合同类型主要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买卖合同,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协议的种类 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协议的种类 的话题。
合同种类有哪些
合同类型主要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买卖合同,共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国际许可贸易中,国际许可协议包括哪些种类
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
1.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国际许可协议可以分为三种。
(1)专利许可协议
(2)专有技术许可协议
(3)混合许可协议
2.根据国际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股权那范围的大小,可将国际许可协议分为五种
(1)独占许可协议
(2)排他许可协议
(3)普通许可协议
(4)交叉许可协议
(5)分许可协议
许可协议的种类
法律主观:
许可协议的分类:许可协议的分类大致三种: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许可协议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主要形式。是指许可人同意受许可人使用、制造或销售其专利物,或同意受许可人使用其商标,而由受许可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作为取得此项使用权的对价的一种合同。许可协议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商标或版权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商标或版权,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合同的有效性大体可以被分为五种类型:
1、有效合同,一般合法成立并有法律强制的合同,都叫做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在成立合同的时候,没有按照合法或是必须的手续程序,这样的的合同就叫做无效合同,它不受到法律的强制执行。
3、非法合同,成立合同是的条款不合法或有违道德时,就叫做非法合同,它也不受到法律的强制执行。
4、没法律关系(没法律认可)合同,当合同的内容有瑕疵或在技术上有错误时,属于没法律关系(没法律认可)合同。
5、可撤销合同,当合同出出现有什么瑕疵或在到期的合法合同都可以撤销。
合同的形式种类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 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3、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4、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一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5、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国际借贷协议的协议种类
在国际借贷实践中,从不同角度可将国际借贷协议分为如下不同种类:
1、按提供贷款的主体,可分为政府借贷协议、国际金融机构借贷协议、国际商业银行借贷协议。
政府借贷协议是指一国政府利用其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及其机构或公私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所签订的协议。政府贷款具有如下特征:
(1)以政府名义提供贷款,贷款机构通常是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所设专管部门。
(2)贷款条件优惠,具有经济援助性质。此种贷款的优惠表现在以下方面:贷款期限比较长,通常为中长期贷款;贷款利率比较低,通常为无息或低息。
(3)以政府间外交关系良好为前提条件,两国间通常事先达成经济援助方面的协定。
(4)政府贷款多属于项目贷款或有条件贷款,即借款方只能将借款用于某一特定项目或只能在某些条件下使用。
国际金融组织借贷协议是指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国际金融组织向一国政府或公私企业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具有如下特征:
(1)各国际金融组织按其组织章程或有关贷款方面的专门规定或规则提供贷款。
(2)各国际金融组织对贷款对象大部分要求必须是成员国或成员国政府或公私机构。
(3)贷款审批程序较为严格,但条件比较优惠。
(4)贷款的目的大多是为解决成员国特别是不发达成员国在国际收支上的困难或帮助成员国发展某一方面的经济和资源开发。
国际商业银行借贷协议是指商业银行向政府机构、企业或团体及个人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
(1)提供贷款的银行为商业性银行,即以营利为目的的银行。
(2)贷款利率比较高,还款期比较短,往往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3)借款人大多可以自由使用贷款,不受贷款银行的限制。
(4)贷款规模或数额比较大。
(5)受国际金融市场影响较大,贷款条件较苛刻或严格,旨在降低风险的条款比较多。
2、按贷款方的数量,可分为独家借贷协议和国际银团借贷协议。独家借贷协议是指由一家贷款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国际银团借贷协议则是指由数家国际性银行组成一个银行集团,按一定贷款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国际银团贷款有以下特点:
(1)提供贷款的银行有两家以上,而借款人是共同的。两家以上国际商业性银行共同提供的贷款称国际辛迪加贷款。国际商业性银行与国际金融机构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称为联合贷款。
(2)国际银团贷款可以分散贷款风险,尤其适合于那些贷款的数额比较巨大,贷款期限比较长的贷款。当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时,各参与贷款银行可以分担损失。(3)利用国际银团贷款方式可以避开有些国家法律规定的某些借贷方面的限制,如数量限制、期限限制、借款人或贷款人资格限制等等。
(4)国际银团贷款大多由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联合其他多家银行,按共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牵头银行通常代表其他银行与借款人谈判,借款人不必与每一家贷款银行谈判,因此贷款程序并不十分复杂,借款成本也比较低。
3、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国际借贷协议、中期国际借贷协议和长期国际借贷协议。短期国际借贷协议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下;中期国际借贷协议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长期国际借贷协议的贷款期限则多在5年以上,有的长达50年之久。
4、按贷款利率是否浮动,可分为固定利率的国际借贷协议和浮动利率的国际借贷协议。固定利率的国际借贷协议是指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有效期间内固定不变的借贷协议,多适用于短期借贷;浮动利率的国际贷款协议的贷款利率在贷款协议有效期间是变化的,多适用于中长期贷款。
5、按是否提供担保,可分为有担保的国际借贷协议和无担保的国际借贷协议。有担保的国际借贷协议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物权担保或信用担保,以保证到期还款,减少贷款风险,大部分国际借贷协议为有担保的国际借款协议。无担保的国际借款协议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借款担保,多用于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6、按贷款用途,可分为国际项目借贷协议和国际非项目借贷协议。国际项目借贷协议是指借款人为某一特定项目的建设而向贷款人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它要求借款人必须将借款用于该特定项目,并以该特定项目的预期收益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国际非项目借贷协议则不要求借款人必须将借款用于某一项目,或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政府借贷及国际金融组织借贷多属于项目借贷,而国际商业银行借贷多属于非项目借贷。
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
一、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 债权债务 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 违约责任 。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二、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 合同 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三、 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可以吗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股权受让人是不能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好了,今天关于“协议的种类 ”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协议的种类 ”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