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定期检查制度(领取分发疫苗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疫苗定期检查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疫苗管理制度”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疫苗定期检查制度
法律分析:疫苗定期检查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包装无法识别、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超过有效期等问题的疫苗,采取隔离存放、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处置情况,处置记录应当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领取分发疫苗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疫苗管理制度》第四款 疫苗的分发领取
1、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2、疾控机构和接种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记录“疫苗出入库登记表”,书写完整规范,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经常核对疫苗出入库情况,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扩展资料
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1、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采用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有一定的空间。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不应放置冰箱门内搁架上,含吸附剂疫苗不可贴壁放置。
2、疫苗和疫苗稀释液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3、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应专用于储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它物品、过期疫苗。
4、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备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翔安区政府-疫苗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被分配疫苗接种任务
法律分析:各级各单位领导干部、***员、“两代表一委员”、公职人员要在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中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督促家庭成员限期完成接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疫苗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供应,规范预防接种,促进疫苗行业发展,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疫苗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
新冠疫苗接种规章制度
法律分析:根据疫情防控的轻重缓急、疫苗供应等情况,全市疫苗接种顺序按以下原则把握: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等感染风险高、疾病传播风险高的人群优先接种,有效降低规模性输入和反弹风险完成重点人群接种的基础上,根据新冠病毒疫苗临床试验进展和国家安排部署,为老年人(指60岁及以上人群,下同)、基础性疾病患者等人群接种疫苗,降低感染率、重症率和病亡率此基础上,视情况扩大到其他人群,争取逐步建立人群免疫屏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我国对疫苗生产实行什么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药品是属于特殊的商品,是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疫苗是药品的一种,生产疫苗比普通的药品严格,那么我国对疫苗生产实行怎样的制度?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我国对疫苗生产实行什么制度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从事疫苗生产活动,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从事药品生产活动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 (二)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设备; (三)符合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超出疫苗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委托生产的,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疫苗质量。医疗纠纷造成的原因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格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疫苗冷链的管理制度
一、疫苗实行一个窗口专人管理,供应渠道严格执行:省—市—县—镇—接种门诊(接种点)。健全疫苗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领发台帐,疫苗的出入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失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及疫苗的损耗系数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三月前将下一年度的计划免疫用苗数量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四、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冷链设备要有专人保养,经常擦拭保洁,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保冷背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六、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七、所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
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施最严格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制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实施最严格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制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疫苗冷链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公布并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之后,要求严格疫苗监管,规范接种行为,坚决保障疫苗接种安全。改革疫苗监管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构建更为合理的疫苗安全网络,保障接种安全。强化了疫苗全程冷链储运管理制度,明确配送责任,强化储运的冷链管理,要求疫苗储运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需要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标签的要求。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我国疫苗实行什么制度
我国疫苗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根据该法的规定,疫苗企业应当按规定投保,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受种者损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
疫苗接种证办理流程如下:
1、儿童办理预防接种证,需要带好宝宝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出生时在出生医院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记录,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办理《预防接种证》,上面有接种每一针疫苗的时间,家长按照预约单上的时间按时带孩子到接种门诊进行接种;
2、在外地出生但在本县居住的孩子,也应尽快到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证,让孩子尽快的补种各种疫苗。若在原地区已接种过疫苗,应带上原来的预防接种证,根据已接种过的疫苗,安排补种未种的疫苗;
3、家长在办理预防接种手续时,必须把可靠的通讯住址和联系电话告诉医务人员,以便联系。
综上所述,疫苗管理法还为疫苗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各主体都设定了严格的责任。有些是制度上的创新,比如国家将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等。在预防接种环节,疫苗管理法对接种单位的设置、人员资质及冷链做出严格规定,并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接种时、接种后严格按照要求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比如接种时要“三查七对”,接种后发现不良反应要及时救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好了,今天关于“疫苗管理制度”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疫苗管理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