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对话中的南是指什么(洛美协定)
南北对话中的南是指什么: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和斗争。发展概况第二次世界大...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洛美协定主要体现了什么原则?”的知识。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南北对话中的南是指什么
南北对话中的南是指什么:不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和斗争。
发展概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南方国家大都是北方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战后,广大南方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仍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要求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取得平等的地位。
在推进南北对话过程中,欧洲共同体国家推行现实主义的、开放的南北政策,支持和参加南北会议。对第三世界国家实施普遍优惠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第一个实行“非互惠”原则。
3个《洛美协定》的签订为南北关系开创良好的先例。 加强南北对话,进行南北之间的平等合作,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而且对发达国家也有利。由于经济的国际化日益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合作,取长补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够达到世界的共同繁荣。
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
Lome Convention
(转自外交部网站)
成立日期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成 员 截至1999底,参加第四个“洛美协定”国家共86个。其中,欧洲联盟(欧共体)15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瑞典。非加太地区71国,其中非洲地区48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区15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海地;太平洋地区8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萨摩亚。
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 ),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主要活动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新协定规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欧共体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74·57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第二个协定引入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Sysmin),以保证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矿产品的稳定收益。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该协定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协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93·5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贸易条款生效。鉴于缔约国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进展缓慢,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将其正式全面实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迟4个月,将第三个协定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至同年6月30日。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头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业和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15万和4.8亿欧洲货币单位。新协定的主要内容还有:(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改计划。1995年11 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
1998年9月30日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举行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问题。欧盟认为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之间现有的经贸合作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加之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因此主张取消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的贸易优惠,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双方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非加太国家则要求保留贸易优惠制。(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问题。欧盟自1993年9月提议修改“洛美协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议定书中增加“民主干预”的内容后,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挂钩,还提出应按受援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援助标准。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援助,反对给援助附加政治条件和“划线”。(3)关于特惠税问题。双方同意取消原协议中有关非加太地区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所享有的免税、不限量进入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问题上有分歧。(4)关于非加太地区国家某些商品进入欧盟市场问题。原协议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生产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在规定数量内可免税进入欧盟国家,超额部分则需征收关税。欧盟建议暂时保留此项协议,2004年后再视情而定。非加太国家则要求新协议对此予以保留。(5)关于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地区国家做进一步加工、制作后,即可被视为原产国产,享受特惠税待遇。欧盟初步计划在2005年后,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全部产品免税开放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有关原产地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欢迎,但希望能尽快实行。(6)关于古巴加入“洛美协定”问题。非加太地区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谈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
1999年,欧盟和非加太地区国家就“洛美协定”续签问题分别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2月)、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11月)举行了4次非加太-欧盟部长级会议,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果而终。
2000年初,双方在布鲁塞尔重开谈判,非加太地区国家在人权、贸易优惠制等问题上作出重大让步,双方遂于2月3日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将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将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如何评价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非互惠性双边协定?如洛美协定等。
南南合作指多数地处南半球的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包括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和全球合作3个层次。
南北对话是指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间就经济关系所进行的谈判对话或多边磋商活动。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位于南半球,发达国家则在北半球,通常称发展中国家为“南方”,发达国家为“北方”,故就它们之间的经济关系进行的谈判称南北对话。
南南对话则是发展中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就经济关系所进行的谈判对话或多边磋商活动。
南北对话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和斗争。
发展概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南方国家大都是北方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战后,广大南方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仍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要求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取得平等的地位。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从60年代中期以来,南北关系中经济合作逐渐成为南北对话的主要内容。
南北对话大体经历3个阶段:①6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开始通过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组织和发动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他们主张从掌握自然资源主权和确定原料价格入手,发展民族经济,要求发达国家从第三世界国家增加进口,并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从而为“南北对话”拉开了序幕。1964年在联合国第一次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成立的七十七国集团,在“南北对话”中发挥了先锋作用。②从70年代初开始,南方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斗争进入新的阶段。1973年阿拉伯产油国家的联合行动,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联合行动。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南北关系问题提上国际议事日程。南北对话内容涉及原料、贸易、技术转让、国际货币金融等各个领域。第三世界国家提出全面系统的改革国际经济关系的纲领和行动原则,并深入到国际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改革,扩大和加深了“南北对话”的范围和深度。1975年12月,19个第三世界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举行了首次国际经济合作会议。1981年10月,在墨西哥坎昆城召开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会议”是南北对话的一次重要高级会议,有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③进入80年代以后,南方国家经济发展面临贸易、债务和国际金融诸方面的巨大困难,第三世界国家在继续推动南北对话的同时,连续召开南南会议,把重点转向加强集体自力更生、实现南南合作方面。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苏联和东欧国家相继发生持续性经济混乱和社会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所遗留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第三世界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别和不平等依然存在。
重要意义南北对话是解决南北矛盾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是经济合作和变革现存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在对话中,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纲领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实现主权平等和经济独立,让各国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平等地参与和制定有关国际问题的决定。具体要求包括:①行使经济主权。②改革国际贸易制度,消除不等价交换,取消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行普惠制,改变贸易条件。③改变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金融中的无权地位,要求发达国家增加发展援助和改善援助条件,减免债务,建立公平的国际货币制度。④保护海洋资源。⑤改革国际经济结构,促进国际间的技术转让。
在推进南北对话过程中,欧洲共同体国家推行现实主义的、开放的南北政策,支持和参加南北会议。对第三世界国家实施普遍优惠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第一个实行“非互惠”原则。3个《洛美协定》的签订为南北关系开创良好的先例。
加强南北对话,进行南北之间的平等合作,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而且对发达国家也有利。由于经济的国际化日益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合作,取长补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够达到世界的共同繁荣。
回答者:把嗯呒 - 魔法师 四级 1-20 14:42
“南北对话”是什么意思?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和斗争。
发展概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南方国家大都是北方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战后,广大南方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仍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要求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取得平等的地位。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从60年代中期以来,南北关系中经济合作逐渐成为南北对话的主要内容。
南北对话大体经历3个阶段:①6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开始通过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组织和发动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他们主张从掌握自然资源主权和确定原料价格入手,发展民族经济,要求发达国家从第三世界国家增加进口,并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从而为“南北对话”拉开了序幕。1964年在联合国第一次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成立的七十七国集团,在“南北对话”中发挥了先锋作用。②从70年代初开始,南方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斗争进入新的阶段。1973年阿拉伯产油国家的联合行动,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联合行动。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南北关系问题提上国际议事日程。南北对话内容涉及原料、贸易、技术转让、国际货币金融等各个领域。第三世界国家提出全面系统的改革国际经济关系的纲领和行动原则,并深入到国际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改革,扩大和加深了“南北对话”的范围和深度。1975年12月,19个第三世界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举行了首次国际经济合作会议。1981年10月,在墨西哥坎昆城召开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会议”是南北对话的一次重要高级会议,有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③进入80年代以后,南方国家经济发展面临贸易、债务和国际金融诸方面的巨大困难,第三世界国家在继续推动南北对话的同时,连续召开南南会议,把重点转向加强集体自力更生、实现南南合作方面。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苏联和东欧国家相继发生持续性经济混乱和社会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所遗留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第三世界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别和不平等依然存在。
重要意义南北对话是解决南北矛盾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是经济合作和变革现存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在对话中,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纲领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实现主权平等和经济独立,让各国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平等地参与和制定有关国际问题的决定。具体要求包括:①行使经济主权。②改革国际贸易制度,消除不等价交换,取消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行普惠制,改变贸易条件。③改变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金融中的无权地位,要求发达国家增加发展援助和改善援助条件,减免债务,建立公平的国际货币制度。④保护海洋资源。⑤改革国际经济结构,促进国际间的技术转让。
在推进南北对话过程中,欧洲共同体国家推行现实主义的、开放的南北政策,支持和参加南北会议。对第三世界国家实施普遍优惠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第一个实行“非互惠”原则。3个《洛美协定》的签订为南北关系开创良好的先例。
加强南北对话,进行南北之间的平等合作,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而且对发达国家也有利。由于经济的国际化日益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合作,取长补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够达到世界的共同繁荣。
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经济法学
法学中以国际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是关于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亦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资本移动、信贷、结算、税收等法律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的法规和法制的总称。其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法、 国际投资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见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及国际经济组织法,等等。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方面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学说随着现代国际经济交往和合作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货币金融体制、国际税收等方面,也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在传统的法学分科体系中,不断出现了新的突破。国际经济法学正是反映这一新的突破,而成为现代法学领域中一门新兴的学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国法学界的普遍重视。综合各家学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派: 这一观点基于传统的法学分科论,从纯理论及概念出发,严守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见国际法)的范畴,其中不包括国内法规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国的G.施瓦曾伯格,他曾列举国际公法的特别分支有:国际机构法、国际航空法、国际劳动法及国际经济法。他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是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开发,物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货币和财政,与此有关的其他业务,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实体的组织及其法律地位”的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他把国际经济法分为两类法规:一类是关于国家间经济活动的规范,如通商条约、易货贸易协定、政府间贷款协定、支付协定、对国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约履行保证义务的协定等。一类是关于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国内法应排除在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之外。
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矛盾,从国际经济整体立场出发所形成的国际法秩序,即对国际社会中的经济活动,通过国家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加以一定制约的国际法,即条约的总和。其中既包括国家间的规范,也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国际组织相互间的规范。它不仅包括国际经济统制法,如《欧洲煤钢联营条约》等,还包括更为广泛的国际间经济协调和合作的国际法规范,如《联合国宪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等。所以国际经济法应概括地理解为包括规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
日本横川新也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主要通过条约来规定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他说,凡是以国际经济合作的均衡发展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安定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体制,就是国际经济法,它是由国际条约和基于条约的其他制度所构成的。至于国际投资法体系,他认为既属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的国内法问题,同时又是跨及两国间和多国间的国际法问题,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应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以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总之,这一派都把国际经济法理解为“经济的国际法”。在中国也有持这种观点的国际法学家。 美国M.卡茨和K.布鲁斯特也提出应克服传统法学研究的片面性,强调打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比较法学之间相互隔绝的界限,侧重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相互渗透的作用,综合地把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一切国际交易与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含两类法律规范:一为涉外关系法,如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国际私法、两国条约;一为国际行政法,如多国间条约。
其他如美国的W.G.弗里德曼,A.A.法托罗斯,A.F.洛温菲尔德,奥地利的A.韦德罗斯,德国的G.埃勒,日本的樱井雅夫等都倾向于这一观点。他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支“独立的法学部门”,或一种“独特的法律秩序”,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其中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
在中国,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无论从其产生及其发展的必然性,或从其本身的特点来看,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容不是国际法所能概括的。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属经济法范畴,同国内经济法一样,是基于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随着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随着资本输出的增加,各国垄断资本从控制国内市场,发展到超越国境而形成国际垄断同盟(如国际卡特尔、国际托拉斯等),从经济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在竞相争夺原料产地、销售市场、投资场所等的激烈斗争中,为达成均势,共同剥削世界各国人民,这些垄断同盟之间相互签订各种协定,求得暂时妥协,利益均沾。虽然这些只是属于民间协定的性质,但实质上是国家政权同垄断资本相结合,开始对国际经济进行干预和控制。在这里已可看到国际经济法的萌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方面,资本主义世界面临战后种种遗留问题,如资本主义世界物资的极度匮乏,战后欧洲经济复兴与美援有关的安全保障问题,特别是战后即将来临的生产过剩以及防止资本主义世界性经济萧条和恐慌等等。作为从国际范围内解决这种问题的对策,在国际经济领域内所产生的法规和法制,包括国际的和国内的,更达到惊人的发展,如《联合国宪章》有关发展国际经济、确保会员国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规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布雷顿森林协定(见国际货币法)以及各种地区性经济组织条约和各国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使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开始瓦解,形成两种经济体制的对立。与此同时,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加速了殖民主义体制的崩溃,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独立,成为国际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发展成为经济上反殖反霸的集体自力更生的对抗力量。这样,“南北问题”(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发达国家之间)、“东西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南南问题”交织在一起,相互斗争,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结构。这一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而且使国际经济法从本质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如广大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在争取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见国际经济法的斗争中,逐步获得胜利,促使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及地区性协定等,初步奠定了国际经济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础。如1962年《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的决议,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1979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同欧洲共同体两次《洛美协定》,石油输出国组织历次协定、决议、庄严声明,铜输出国政府联合委员会宪章及《安第斯条约》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货币、信贷等领域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维护,对跨国公司行动的限制,对旧国际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冲击等,都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又如发展中国家基于发展战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种种发展对外经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法,如外汇管理法、外贸法、外资法、涉外税法等,也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一环,构成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并体现了现代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原则。
由于国际贸易、投资、信贷等经济交往不限于国家间、国际组织间的关系,而大量的是各国民间交往、民间同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间的关系。其所带来的法律问题,已非传统的国际法或国内法某一单独分科所能解决,这就使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作用,越来越显得不可忽视。这样,一部反映国际经济新秩序,包括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庞大的、独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就应运而生,并且不断发展,反映出国际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国际经济法学的特点从国际经济法本身的内在联系来看,无论其法律行为的主体,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法律规范,都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分科的特点,因而国际经济法学也具有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不同的特点。 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经济活动往往因其主体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形成种种相互联系的复杂结构。因此,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就不仅仅是国际法规范,如条约、协定、国际惯例等,而且包括国内法规范,即涉外经济法。在处理一项具体国际经济问题时,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往往需要相互补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国国内法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以美国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其法定前提,即美国企业只有向同美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在国内申请投资保险(见投资保护的国际协定)。因此,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内法规范,就难于确切理解其意义;同样,对有关国际经济的国内法规范,如不了解与之有关的国际法规范,也难全面理解其意义;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
综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是跨国经济活动多样性、复杂性的客观反映。这就决定了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特点,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这种情况也不仅见于国际经济法,国际海商法也是综合国际法与对外的国内法两种规范而形成发展起来的,正如自然科学领域中的边缘学科,或称为交叉学科、综合学科一样。
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须是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而且必须是它的反映。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必须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也正是国际经济关系错综复杂结构客观现实的反映,经济发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运用综合的方法,探索国际经济中的法律问题,摆脱传统法学分科论和纯概念的羁绊,扩大视野,在广度和深度上开拓新的法学研究领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特惠关税的定义
特惠关税简称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指进口国对从特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减免税待遇。但其他国家或地区不能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特惠税税率一般低于最惠国税率和协定税率。特惠税有互相惠予和单方惠予(非互惠)两种形式。
特惠关税最早是在宗主国和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进行,那时是殖民地给予宗主国输出的产品的一种单方惠予;后来又发展为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以及同一宗主国的各殖民地之间的互相惠予。
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制订了帝国特惠制,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惠予;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市场后,帝国特惠制从1974年1月起到1977年7月1日逐步取消。
1975年2月,西欧共同体9国与它们以前的殖民地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由它们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待遇,当时的受惠国有46个;1979年10月签订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增加到61个;1984年12月签订了第三个“洛美协定”,受惠国已发展到65个;第四个“洛美协定”从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为10年;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0年5月31日正式签字,其有效期首次达20年,受惠国增加到86个。
关于“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 的特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免税程度最大的一种特别优惠的关税,欧盟成员国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6%的农产品,而不要求受惠国给予反向优惠,并放宽原产地限制以及其他部分非关税壁垒。
南北对话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南北对话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改革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加强南北双方的经济合作等问题所进行的谈判和斗争。
发展概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南方国家大都是北方国家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长期处于贫穷落后的状态。战后,广大南方国家虽然取得了政治独立,但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仍处于不平等地位。他们要求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巩固已经取得的政治独立,在国际经济体系中取得平等的地位。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决议,明确提出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互利的基础上实行经济合作。从60年代中期以来,南北关系中经济合作逐渐成为南北对话的主要内容。
南北对话大体经历3个阶段:①6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开始通过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和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组织和发动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他们主张从掌握自然资源主权和确定原料价格入手,发展民族经济,要求发达国家从第三世界国家增加进口,并给予特殊的关税优惠,从而为“南北对话”拉开了序幕。1964年在联合国第一次贸易和发展会议上成立的七十七国集团,在“南北对话”中发挥了先锋作用。②从70年代初开始,南方国家在国际经济领域中的斗争进入新的阶段。1973年阿拉伯产油国家的联合行动,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联合行动。1974年第六届特别联大通过了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标志着南北关系问题提上国际议事日程。南北对话内容涉及原料、贸易、技术转让、国际货币金融等各个领域。第三世界国家提出全面系统的改革国际经济关系的纲领和行动原则,并深入到国际经济结构和体制的改革,扩大和加深了“南北对话”的范围和深度。1975年12月,19个第三世界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举行了首次国际经济合作会议。1981年10月,在墨西哥坎昆城召开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会议”是南北对话的一次重要高级会议,有14个发展中国家和8个发达国家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参加。③进入80年代以后,南方国家经济发展面临贸易、债务和国际金融诸方面的巨大困难,第三世界国家在继续推动南北对话的同时,连续召开南南会议,把重点转向加强集体自力更生、实现南南合作方面。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国际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苏联和东欧国家相继发生持续性经济混乱和社会变革,国际经济旧秩序所遗留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第三世界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差别和不平等依然存在。
重要意义南北对话是解决南北矛盾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内容是经济合作和变革现存的不合理国际经济秩序。在对话中,第三世界国家提出的纲领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实现主权平等和经济独立,让各国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并与其他国家一道,平等地参与和制定有关国际问题的决定。具体要求包括:①行使经济主权。②改革国际贸易制度,消除不等价交换,取消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实行普惠制,改变贸易条件。③改变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金融中的无权地位,要求发达国家增加发展援助和改善援助条件,减免债务,建立公平的国际货币制度。④保护海洋资源。⑤改革国际经济结构,促进国际间的技术转让。
在推进南北对话过程中,欧洲共同体国家推行现实主义的、开放的南北政策,支持和参加南北会议。对第三世界国家实施普遍优惠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第一个实行“非互惠”原则。3个《洛美协定》的签订为南北关系开创良好的先例。
加强南北对话,进行南北之间的平等合作,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而且对发达国家也有利。由于经济的国际化日益加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有效的合作,取长补短,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够达到世界的共同繁荣。
好了,关于“洛美协定主要体现了什么原则?”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洛美协定主要体现了什么原则?”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