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的比例是什么??(买了大地保险公司意外险 出险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请问他们能赔付多少?)
残疾保障属于商业保险中意外险范畴."保障金"一般是投保的保险金额与给付比例的乘积。保险产品中有一张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对照表。例如:一份10000元保额的意外险,...
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的比例是什么??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的比例是什么??的话题。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的比例是什么??
残疾保障属于商业保险中意外险范畴."保障金"一般是投保的保险金额与给付比例的乘积。保险产品中有一张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对照表。
例如:一份10000元保额的意外险,意外事故造成10指缺失者被划为二等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的75%,可获得7500元的理赔金。
买了大地保险公司意外险 出险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请问他们能赔付多少?
你好,根据你买了产品的责任规定,一般来讲,赔付按照伤残等级来赔付,意外险10级伤残按照保额的10%来赔付。举个例子,10万残疾保额,就是赔付1万。如果被保人原来没有残疾,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出险造成十级伤残一般是赔保额10%的,有些意外伤害险种针对特定意外伤害或特定时间发生的意外伤害赔偿也会有不一样,比如有的险种在一般意外伤害按基础标准(十级就是10%),而交通事故造成的则双倍即10%x2,但至少有10%,具体要看合同。
大地意外险赔偿标准?
1、意外身故/伤残
这个是意外险的基础保障,通常是意外事故发生180天内导致意外身故,护身福也一样180天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直接给付保险金;另外还包含意外全残补助金,和身故保险金等额,但是要先做鉴定,根据《人身保险全残程度表》来鉴定,鉴定之后,保险金额平均分为12个月给付。
2、 意外医疗
意外医疗在护身福这里是个可选责任,这个责任还是非常有必要勾选的,因为平时生活中,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严重不至死亡和全残,这种意外也不是不会发生,如果意外险包含这个责任那么因为意外发生的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报销了,像护身福根据保额的不同,可以报销的额度也不同,要注意它还有100元的免赔额,报销范围也仅在社保内,救治医院这里没有列出但是要注意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3、意外伤残
意外伤残表示,因意外导致的伤残没有到全残,按照《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的伤残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这也是个可选责任,根据需求选择即可。
4、 意外猝死
一般来说猝死责任是不在意外险保障的范围里的,但是自从有一款意外险包含猝死责任后,后续相继有不少保险公司开始设置意外险包含猝死责任,猝死一般来说是不属于意外的,猝死归根结底,还是因为自身的疾病造成的。绝大部分情况都是由心脏引起的,占了75%猝死案例。还有部分是脑部、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等突发疾病引起的。所以包含猝死责任,是一款意外险产品的特色。
学平险都保什么
学平险保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有:
1、身故伤残保障,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身故,按产品的保额进行赔付,或者是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伤残,按照伤残等级与保额乘积进行给付,如一级是100%保额,二级是90%保额,三级是80%保额,四级是70%保额,五级是60%保额,六级是50%保额,七级是40%保额,八级是30%保额,九级是20%保额,十级是10%保额。
2、意外医疗保障,包含了意外门诊和住院,因意外产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依据产品条款规定,扣除一定免赔,按比例进行报销。
3、疾病住院医疗保障,因疾病住院,在学平险的限额范围内,扣除一定免赔后按比例报销,通常疾病有30天的等待期。
除了学平险的基本保障内容外,有的学平险还会增加一些保障,具体如下:
4、住院津贴,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按照实际住院天数来给付津贴,单次限制90天,最高是180天。
5、重大疾病保障,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单载明的保额100%一次性给付重疾金。
6、特定传染病保障,指的是因特定传染病导致的门急诊或住院医疗费可以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额赔付。
7、疫苗接种身故伤残保障,若身故按保额进行赔付,若伤残按照伤残等级比例给付。
不同的学平险保障内容会有不同,可以通过具体产品例子来了解下学平险的保障内容:
1、意外伤害保障
发生意外伤害身故,赔100%保额,意外伤残按照所对应的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一级是100%保额,二级是90%保额,三级是80%保额,四级是70%,五级是60%,六级是50%,七级是40%,八级是30%,九级是20%,十级是10%,其保额是10万;
2、意外门急诊保障
若有社保报销的,剩余部分是100%可报销,若未经社保报销,赔付70%,保额是1万,免赔为0;
3、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障
等待期30天,按保额的100%给付,保额是10万;
4、住院医疗保障
有社保报销的,剩余部分赔付100%,未经社保报销的是按照70%比例给付。其中疾病住院有30天等待期,意外无等待期,保额是1万;
5、特定传染病医疗保障
包含门诊和住院,因10种特定传染病(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乙型脑炎、百日咳、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手足口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发生的门诊、急诊与住院医疗费可赔100%,0免赔,保额是1万;
6、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
保额是1000元,按保额进行100%赔付;
7、疫苗预防接种身故伤残保障
保额是10万,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额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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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和赔偿金额表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二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四条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四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七条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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