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乱占耕地八个不准十个一律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乱占耕地八个不准十个一律的话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
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
《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后,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并可以申请中止本案专利纠纷的处理程序;专利管理机关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湖北省货物运输保险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均可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删去第二十条,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
5、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湖北省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三)务工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收回其《临时务工许可证》,责令用工单位清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湖北省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规定》第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由合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负责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保险费交纳标准等,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安全驾驶无赔款奖励制度。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辆,按保险条款的规定奖励。”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而未投保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农机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度验审手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执勤人员,有权检查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所有车属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证机动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因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而放松管理,忽视安全。”
删去第十四条,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
7、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湖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无牌、无证的车辆或者驾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练车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时间:2010年07月13日 16:47:51 中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01页] [第02页]
占用耕地补偿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我们的总理已经说了:中国的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最重要的是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土地属于集体,但生产和经营权属于农民,这是一大特点,也是一大优势。我们说要给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以长期的保障,15年不变,30年不变,就是说永远不变。
在中国,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必须保护农民对土地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必须对那些占用农民的土地要给予应有的补偿,土地出让金主要应该给予农民。必须依法严惩那些违背法律,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人。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土地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补偿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该村应获得多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
=6,000,000.00元 (每亩为50000元)
安置补助费=(120亩/0.8亩)*5000元/亩*10倍
=7,500,000.00元 (每口人为5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总计为:13,500,000.00元。
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林木补偿标准(根据全国各地标准参考值,供农民征求意见参考)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防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生产稳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本地区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规划人口高峰年内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国家对本地区农产品的需要所必须确保的稳产高产农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下称保护区),加强保护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区的划定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负责保护区内农田的地力建设和生产管理。第四条 划定保护区应在市、县(含县级市、神农架林区、同下)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制订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负有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
保护区内的农田要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保护标志,制订保护措施,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制。第五条 保护区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非保护区内,应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划定保护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划为保护区的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在保护区的耕地内建房、建坟、采矿、挖沙、取土、建窑。
经批准征(拨)用保护区内耕地的,除国家建设项目用地外,凡占用一亩,由用地单位开垦两亩。无后备资源开垦的,由用地单位按被征(拨)用耕地年产值(年产值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计算,下同)的五倍交纳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
基本农田开发补偿费专门用于耕地开发和农田建设,严禁挪作他用。具体收费及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牧业厅另行制定。第七条 市、县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预备保护农田的计划,有步骤地扩大保护区范围。同时,合理规划,积极开发新耕地。第八条 农业部门要建立保护区农田质量档案,监测农田质量和地力变化,制定养地投入指标,建立地力补偿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农田建设规划,建设稳产高产农田。
全省耕地地力保护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 承包经营保护区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农田,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化肥,合理耕种和轮作,严禁掠夺式经营和破坏土地,不得闲置抛荒土地。第十条 因防洪、加固堤防等必须在保护区内取土的,可在预先确定的范围内取土,遇抢险等紧急情况不在此限。第十一条 严禁向保护区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水,不准施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对原建的有污染的企业和工程,应限期治理。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工程。第十二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管理、建设保护区和保护耕地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保护区内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恢复耕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分别责令回填、移植、迁建、恢复耕地原貌,并按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十四条 除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御的因素外,抛荒保护区内耕地的,可由土地发包单位按邻近耕地当季产值的一至二倍收取抛荒费。此项费用作为村组的生产共同费用。抛荒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收回耕地,另行发包。
对土地承包者掠夺经营,不当耕作,致使农田地力下降、质量变坏的,责令恢复地力,并由土地发包单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区内耕地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由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所有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全国上下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对于新农村建设既要积极推进,不断取得进展,又要注意防止各种偏差,确保健康发展。这里,本人结合学习和调研,就积极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问题谈点初步的看法。
一、推进新农村建设需要把握的基本要求
(一)全面理解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提出了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和任务。这“五句话”,每句话都有实际的深刻的内涵,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新农村建设最基本的目标和内容。第一,是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要加强现代农业建设,积极推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使农村生产力水平有新的提高。第二,是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最重要的是抓好农民的充分就业,拓宽增收渠道。增加就业就是增加收入,一要抓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劳动技能;二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逐步减少农民数量,相应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三要提高农民种田和养殖的科技水平,提高农业效益。第三,是全面推进农村公益事业。要加强农业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同时要加快农村教育、卫生、文化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四,是深化农村体制改革。主要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的农村综合改革,同时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征地制度和流通体制等项改革。第五,是树立农民文明新风。要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新农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在这个基础上坚持做到全面推进。这一点应贯穿于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在任何阶段都必须注重抓好。
(二)严格遵循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文件明确规定的指导原则和有关领导提出的基本要求,防止各种可能出现的偏差。这些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有“五个必须”、“五要五不”和 “两个尊重”。“五个必须”,即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重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国的共同行动。“五要五不”,即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两个尊重”,即尊重实际、尊重群众,一切从当地实际出发,符合农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此外,还要做到“八个防止”,即防止加重农民负担和增加乡村债务搞建设,防止乱占耕地,防止盲目照抄照搬城镇小区建设模式,防止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防止违背群众意愿随意并村,防止搞劳命伤财的形象工程,防止搞统一标准和模式,防止搞达标升级活动。
(三)加深理解新农村建设指导原则和要求的现实意义。为什么在新农村建设开局的时候,就一再强调要正确理解和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呢?我个人理解,这是为了确保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沿着正确方向不断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虽然我们党过去曾经多次提出过建设新农村,但是像这次要求这么全面、系统和明确,动员组织和推进规模这么大,确实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
对于这样一个关系重大、声势浩大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确保一开始就步入正确的轨道,避免走弯路,尤其不能出现大的偏差。改革开放以来,“三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应当清醒地看到,历史上有的重大决策在贯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并未很好地实现原先预想的目标。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宏大的历史任务,不是3年、5年或者10年、8年就能完成的,而是要贯穿于整个现代化进程,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间还要长。在这之前,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现阶段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强调全面理解新农村建设,强调坚持中央的指导原则和要求,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目的是确保新农村建设在每个阶段都能健康发展,始终沿着中央提出的正确方向不断向前推进。
二、正确认识新农村建设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
(一)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从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到现在已经进行大半年了,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进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思想动员成效显著。各级都做了大量工作,可以说在全党、全国已经达成共识:推进新农村建设是必要的、是适时的,有利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有利于加快现代化进程。现在社会各界认识高度一致,一个有利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二是组织领导有力。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强了组织领导。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全国有一半左右省份成立了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充实了力量。有些省由书记、省长亲自抓,成员由各部门一把手参加,分管领导指导办公室工作,决策和执行的有效性得到大大加强。前不久,中央又决定,新农村建设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来负责指导,并将充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组织机构。三是政策落实比较好。今年中央关于“三农”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实的进度明显加快,以往一般要到下半年甚至到年底才能落实,今年到上半年已经基本落实,政策落实速度比往年大大加快。同时,国务院和相关部委还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比如在粮食主产区对小麦实现最低收购价政策,考虑到石油价格上涨对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连带影响,及时出台了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政策,这些政策落实的进度也比较快。四是规划试点工作开始推进。不少地区和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着手制定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并且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进行试点。纵观近期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情况,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注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二是注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三是注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四是注重改进工作方法。综合以上情况,完全可以说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
(二)值得注意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虽然说新农村建设开局良好,绝大部分地区对如何推进新农村建设是理性的、是积极稳步的,但是我们也要对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引起重视,研究对策,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思想认识上还不完全一致。对于建设新农村大家认识是一致的,但对于怎样建设新农村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许多问题还处于讨论研究之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其中特别要引起注意的是,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理解为村庄建设,不要把过多的力量和精力放在村庄建设上,而应当抓住重点,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存在着一些急于求成的现象。比如有些地方提出来用多少年建成新农村,有的甚至与干部任期挂钩,在任期内就要使新农村建设达到一个比较理想的目标。加上今明两年是许多地方领导班子换届,也容易产生一些过急的想法和安排,要特别注意防止。三是相当一部分地方存在畏难情绪和“等、靠、要”思想。有些同志认为地方财力不足、农村集体经济薄弱,现在搞建设主要靠推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制度,农民投资投劳的工作发动起来比较困难,所以等待上级政府增加投入的现象仍然存在,主观努力和积极探索不够。四是有的地方存在追求形式和表面文章的情况,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安排,在提高实效上下功夫不足。五是个别地方存在不顾客观条件地并村和大拆大建的现象。对这些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客观分析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及时加以引导和纠正,尽量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偏差。
(三)正确看待当前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面对种种问题和矛盾,应当确立几个基本的判断:一是很多问题原来就存在的。我们搞“三农”工作这么多年,自然会存在和积累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新农村建设提出后才出现的,不应当归结到新农村建设上来,硬把过去存在的问题归结到新农村建设上来是不符合实际的。二是即使新农村建设开始以来出现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也是正常的,是前进中、发展中的问题,经过努力是可以逐步克服的。有些也是可以避免的。对这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既不能放大,也不能忽视,而要实事求是地看待。三是对过去存在和最近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要正确认识,加强引导,及时解决。既要防止出现各种偏差,又要调动和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保持新农村建设发展的良好势头。新农村建设是一个宏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不出现任何问题和矛盾。我们必须全面地、正确地对待,要在符合基本指导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特别是基层大胆地探索和推进。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新农村建设中,就是要根据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愿望出发,全面、协调地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积极稳步地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进一步形成和加强各方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1.发挥已有政策的促进作用。中央近年来出台了许多扶持“三农”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对粮食主产区和财政困难县的扶持政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政策、对农村义务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持政策,以及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政策等,对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增加农民收入,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巨大的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对于各项惠农政策一定要落实好,比如对农民实行补贴的政策,给农民直接带来了实惠,对于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稳定、完善和强化。新农村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政策支持,随着国家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逐步增加,相关农村政策的支持力度将会相应增强,对“三农”的支持政策应主要是在增量上做文章。除了中央政策外,地方也要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状况,尽可能地出台支持政策。
2.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要切实发挥好党委的领导作用和政府的导向作用,这不仅体现在政策措施的制定、舆论宣传和组织动员上,更主要的是体现在资金投入上。首先要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目标出发,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把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切实转到农村,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基本建设投资结构,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使新农村建设能够按预定目标顺利推进。中央今年在这方面是“三个高于”,即做到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总量要高于上年。这“三个高于”是针对今年而言的,今后要做到即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增加国家征用土地转让收益用于农村的比重。在现行的资金管理体制下,各地区、各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努力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
3.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目前我们的体制是“市管县”,实行这种体制主要是有利于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近几年,不仅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逐步拉大,而且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差距也在拉大。在这种情况下,要更多地关注和支持农村,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转向农村。各个大中城市都要切实履行市带县、市帮县的责任,通盘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加大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对郊区和县域的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的延伸,增强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形成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局面。
4.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不能简单理解为投入主体,应理解为农民是决策主体、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在投入方面,农民应当承担应有的投入,主要是发展生产和建房,村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一事一议”方法来决策。对“一事一议”,各地普遍反映比较困难,“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结果往往不了了之。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引导他们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农村面貌、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要组织和引导农民群众对直接受益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劳,但项目决策要经过农民民主讨论,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农民监督。国家财政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要教育干部和群众学会运用“一事一议”等民主决策机制,尤其是基层干部要学会与群众商量办事,按民主决策程序办事。
5.发挥社会各界的帮扶作用。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界对农村的帮扶,特别要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龙头企业是与农村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要加强引导龙头企业把原料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与参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加快建立全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兴办农村公共设施和社会事业,继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浓厚氛围。有些地方民营企业主有实力,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对此我们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切实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
还要特别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重点抓好农村综合改革。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我国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建设新农村同样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提供动力和体制保障。要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消除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增强农业和农村发展活力。要围绕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重点搞好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同时还要继续推进农村金融、征地制度和流通体制等方面改革。应当指出,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减人、减事、减支与发挥政府职能的关系,乡镇机构该履行的职责、该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逐步加强。要加大对县乡政府的一般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和完善财政对村级的补助政策,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组织正常运转,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二)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中的几个关系
第一,正确处理村庄与城镇的关系。建设新农村与推进城镇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推进城镇化可以转移大量农业富余劳动力和农村人口,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新农村是直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利于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小城镇是农村与城镇的交叉汇合点,既有农村的特点,又有城镇的特点。新农村建设的范围是指农村,包括村庄和小城镇。新农村建设的对象主要是村庄,但必须考虑小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通常需要在县域范围内制定,这就必须包括小城镇,实行村庄和小城镇统筹规划。村庄建设要考虑小城镇的发展及其吸纳、辐射能力。村庄建设要与小城镇发展相协调,而不应与小城镇发展的要求相矛盾。总的考虑是,凡是能够进入小城镇的人口尽可能逐步进入小城镇,凡是能够纳入城镇发展规划的村庄尽可能纳入小城镇发展规划。
第二,正确处理发达与落后的关系。指导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仅对经济发达县和经济落后县在指导上要有所不同,而且对经济发达乡村和经济落后乡村在指导上也要有所不同,不能要求同样模式、同步推进。在工作指导上,应给不同类型地区留有充分的余地。对经济比较发达的县、乡、村,要允许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先走一步,建设内容可以多一点,建设标准可以高一些。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是帮助制定规划、把握政策,提供人才、技术支援。对于经济落后的县、乡、村,要允许他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推进步伐,可以先办有条件办的事,从改水、改路、改电、改厨、改厕、改圈等做起,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建设内容。上级政府除了帮助制定规划、把握政策外,还要在资金、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正确处理试点与推广的关系。从典型示范到面上推开,历来是我们在指导农村工作上的一个基本方法。推进新农村建设,同样需要通过典型示范引路,然后逐步在面上推开。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典型。过去的方法,通常是“抓两头、带中间”。其结果往往是,发达乡村的典型由于原先基础就好,经济发展处于中间和落后状况的乡村学不起,而经济落后村的典型由于需要大量财政补贴,政府又拿不起。因此,这两头的典型多数只是成为“盆景”,难以在面上推开。总结以往在典型选择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注重在经济发展处于当地中等状况的乡村选择典型。中等状况通常是多数乡村的状况,抓住了中等状况就抓住了多数乡村,中等状况的典型比较接近多数乡村的实际,相对比较容易在面上推开。同时,注意选择不同类型的典型,分别加强示范引导。必须明确,抓典型的意义不在于典型本身,而在于示范和推广作用。因此,抓典型必须立足于在面上推广,凡是没有推广价值和可能的典型就不要花很大精力去抓,凡是重点抓的典型都应当是可以在面上推广的。还应当明确,新农村建设的典型只是面上的工作先走一步,绝不能成为吃偏饭的典型。政府主要在规划制定、政策指导等方面给予帮助,在财政资金支持上应当实行普惠制,不能搞特殊化。也就是说,对典型所给予的财政支持,原则上应当不超出面上推广时对其他乡村普遍支持的水平。这样的典型才有生命力,才能相对比较容易地在面上推开,从而带动大多数乡村的发展。
第四,正确处理分散与集中的关系。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是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所有建设项目都应符合这个发展趋势。在村庄整治过程中,对目前看不准的项目暂时不要匆忙建设。对那些长远规划要求拆并的自然村,可以有选择地推进某些建设项目。应注意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特别要防止现在花费很多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建设、没过几年就要拆除的事情发生。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先从整治村容村貌做起,这项工作既是农村当务之急,是农民急切期盼的,又是花钱不多、很快能够见效的。即使将来需要拆迁的自然村,近几年内也需要改善公共卫生环境。拆并村庄是一个逐步推进、水到渠成的过程,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利益。可以考虑,在规划先行的前提下,集中建设投入,强化中心村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心村的吸引力,并通过新建住宅批地、搬迁补贴等途径,引导农民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居住。引导农民集中的目的,既是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又是为了节约使用土地,控制占用耕地。村庄建设对住宅用地要严格控制,同时推广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实现人与畜禽分居。在土地紧缺、非农产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和大中城市郊区,在村庄整治和住宅建设中更要注意节约用地。
第五,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新农村建设是个长期奋斗的重大历史任务,需要通过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艰苦努力。现阶段新农村建设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是一致,同时也是与现代化建设的任务是一致的。我们必须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使阶段性目标与长期性目标结合起来,既要积极努力,又不能急于求成,坚持不懈、锲而不舍地推进新农村建设。推进新农村建设,事关“三农”问题的方方面面,不可能一下子全面铺开,更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问题。新农村建设必须分阶段推进,有先有后地进行,每个阶段集中解决某个方面的紧迫问题。要求每个阶段的建设和发展项目,都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根据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办事,发动广大群众共同推进。
(三)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1.稳定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注意政策效力的可持续性。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之所以能保持稳定就是因为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因此,要继续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只要不是举家迁到设区的城市去居住,其承包经营权都应当保留。对于举家外出打工的承包地,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实现合理流转,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以利于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2.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可持续发展要考虑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传统农业效益比较低,现代农业是运用现代发展理念、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物质装备、现代组织形式发展起来的,是具有旺盛生命力和较高效益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发展现代农业,把现代农业发展与产业化经营发展结合起来,与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结在一起,促进农业产业不断拓展、农民收入和就业较快增加。
3.严格保护耕地。要从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和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出发,建立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务必避免过多地占用耕地。同时,要通过土地复垦,努力恢复和增加耕地,高效节约利用耕地,为子孙后代留下发展余地。耕地始终是农村的基本标志,始终是农业的基本条件,绝不能把新农村建设成为没有耕地的新农村。
4.加强生态建设。要注意改善农村的生态条件,加强林地、草场、水资源等的保护,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别要通过循环经济的方式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投入,尽量利用有机肥和生物技术,确保农业健康发展,着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目前不少地区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结合较好、发展较快,有的已经探索了一套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生产模式,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知名度和品牌效应,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应当继续做好这篇文章。
5.重视污染治理。要从改善人居环境出发,把治理污染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有些地方经济发展虽然较快,但污染问题加重,对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由此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成为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今后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污染治理问题,使环境更加优美,使土壤、水体、空气能够更加清洁,使人民身体健康得到更加有效地保障。
国土资源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工作总结范文(精选5篇)
时间是箭,去来迅疾,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相信大家这段时间以来的收获肯定不少吧,想必我们需要写好工作总结了。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工作总结而烦恼吧,下面是我整理的国土资源工作总结范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国土资源工作总结1
在局党组和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分局紧紧围绕年师初召开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的要求,为五师国土资源事业和团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努力,现就一年来分局工作作以下总结:
一、保增长,保障建设项目用地的需求
今年,八十三团重点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团场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力度,分局在项目建设的前期提前介入,协助用地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切实做到全程参与,主动服务。按照要求建立项目用地台帐,定期对每宗地用地情况进行跟踪巡查。83分局共报批建设用地8宗,面积共计15.5446公顷。其中,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有5宗,面积为14.8827公顷。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有3宗,面积为0.0.6619公顷。审批设施农用地3宗,面积3.2696公顷。审批临时用地3宗,面积:7.265公顷。
二、耕地保护
耕地保护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分局和农业科定期到保护区进行巡查,建立耕地保护考核办法,与连队第一责任人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和耕地保护考核办法,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不降低。签订团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2份。在对团场建设项目选址时,为保护耕地面积不减少,组织人员到实地勘查,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的想象的发生。
三、地籍调查工作
(1)日常地籍管理
土管分局有专业人员负责地籍工作,积极参加师组织的业务培训,分局有地籍管理制度,公开了办事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地籍管理人员工作态度认真,热情服务,能按规定日期完成各项工作,没有因地籍人员失误造成上访以及引起土地纠纷或败诉现象,也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八十三团城镇地籍变更工作xx年在城镇地籍数据库建设工作的基础上,顺利的完成八十三团城镇数据库更新任务,为今后八十三团城镇地籍管理建立了良好的平台。xx年城镇变更共12宗,其中:83团9宗,82团3宗。
(3)土地登记管理
分局在xx年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土地登记发证业务,在登记内容中严格做到内容规范、签名齐全、数据上图准确。权属调查中认真查对权利人之间有无纠纷,权属证明与权利人是否相符,地籍调查中本宗和邻宗地之间必须签字,做到权利人和资料统一,符合兵团土地登记发证范本要求。xx年发证12宗。
四、执法监察工作
根据执法监察工作安排,不断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分局在土地监察工作中,继续贯彻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土地执法原则。不断提高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和深度,严格依法办事。
今后,分局以土地动态巡查为契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治理整顿力度,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继续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创建土地执法模范团场活动。
五、宣传工作
结合本团实际制定了宣传计划、方案,我们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宣传工作。精心组织“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及时制定工作方案。为土地管理工作建立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存在问题
过去的一年,83团国土分局克服了工作量大、任务重等困难,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我们在工作中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点多线长的困难,难免有疏漏的情形,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特别是新建项目、团场部与连队结合部作为动态巡查的工作重点。
2、对国土资源政策、文件的学习时间不够。
3、加强业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力度,保证现阶段各项工作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七、今后工作打算
1、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查找差距、自加压力、主动作为,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2、积极主动作为,规范管理。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掌握各类用地项目情况,注重报件质量,提高办事效率。
3、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4、强化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全体执法监察人员要做到口勤、脚勤、手勤,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把土地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
国土资源工作总结220xx年三十团国土分局根据师国土资源局的安排,紧紧围绕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宣传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三十团分局20xx年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宣传成效。
三十团分局积极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早动手,早做安排,以多种形式对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综合效益好的宣传活动。三十团分局及时更新了国土资源网络信息,定期反馈宣传活动的新进展、新内容,扩大宣传活动面。
二、明确目标、结合实际、切实做好土地宣传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宣传工作,继续抓紧抓好“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三十团分局按照兵、师国土资源局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土资源管理中心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以正面为主的宣传方针,大力开展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为扎实做好土地法宣传教育,真正做到不流于形式,不走过程,首先从加强组织领导入手,从制定分局宣传计划到具体实施过程,以“625”土地日为主线,结合“地球日”和“法制宣传日”,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大造声势,使各种宣传形式融为一体。
在“土地日”宣传过程中,今年三十团一方面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以正面为主的宣传方针,大力开展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扎实做好土地法宣传教育,真正做到不流于形式,不走过程。
6月24日下午,在30团国土资源分局会议室,召开了全团13个基层单位国土资源协管员参加的座谈会议,会议紧紧围绕第24个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结合我团实际,对我团“土地日”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要求各单位要把“土地日”宣传切实提到工作议程上,使此次“土地日”宣传深入人心。
三十团国土分局会同三十团司法所等部门对基层单位土地日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全团共计出黑板报12块,悬挂横幅3条,办宣传专栏5块,并在兵团新闻网,分局加强对团场土地通讯员的管理工作,积极投稿,扩大分局的宣传力度。
截止目前,分局共计投稿18篇,其中自治区及兵团级稿件17篇,师级稿件1篇。
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意识。
分局除在“625”土地日重点集中宣传外,还注意平时,日常的宣传工作与“六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形成了宣传普法教育工作抓重点,重点抓,抓经常,经常抓的新格局,同时贯彻“以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从而克服和避免了违法案件所带来的“执法难、难执法”的局面,使宣传普法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十团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参与性强、综合效益好的宣传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有效的拓展的宣传范围,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增强了广大职工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了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乱占滥用土地的现象少了。三十团分局宣传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主题突出、内容丰富、贴进实际、贴进群众、贴进生活,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全社会的宣传格局。
20xx年土地宣传工作,对分局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良好的舆论效果,有利的推动了我分局各项工作的开展,在以后的宣传工作中,在师局的领导下,我们继续加大土地宣传力度,加快三十团各项事业的发展。
国土资源工作总结3在师局和团场党委正确领导与关心支持下,坚持立足团场、深入基层、贴近实际,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较好完成了本年度宣传工作目标,为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明年各项宣传工作的.开展,现将xx年宣传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夯实宣传基础
1、今年,八十七团国土分局将土地宣传工作作为分局工作重中之重,按照师局工作安排,分局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为宣传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2、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深入领会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充分提高自己素质,为科学、准确地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打下良好的基础。
3、积极派宣传工作人员参加师局举办的宣传培训班,使分局宣传工作得到有力保障。
4、分局领导亲自参与宣传,积极及时主动与团领导及有关部门联系,加强与新闻中心、电视台的合作,共同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在重大宣传日,坚持做到有计划、有实施方案、有总结,并严格按照计划和方案组织实施,保证了分局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多方联动,丰富宣传形式内容
1、今年,由八十七团国土分局牵头,在团委、宣传、新闻中心、司法、派出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多部门联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重大宣传节日期间,通过团内的有线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栏、黑板报和农贸集市等形式,全面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共悬挂横幅6幅,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手册500余份,解答群众问题26余人次,主题板报2块。
2、积极向师国土资源信息投稿,在站更新信息15条。
三、进一步做好“六五”普法工作,以地球日、土地日等宣传活动为契机,将普法与宣传紧密结合,大力宣传懂法、知法、用法的重要性和近年来分局在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新成效,认真做好群众来访、来信、来电的接待和答复工作,及时给予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解答,为团各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一年来,八十七团国土分局宣传工作较往年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宣传方式不够创新、稿件质量需进一步提高、刊稿涉及面较窄等。在来年的宣传工作过程中,分局将进一步将宣传和普法工作抓好抓实,更好地为团场科学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国土资源工作总结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今年,在师国土资源局正确领导下,在团场党委的关怀和团场相关部门的配合下,129团分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兵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办理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现将xx年一二九团国土资源分局建设用地预审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夯实业务基础
为严格规范建设用地管理,强化素质培养,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业务,根据兵、师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各业务标准化的要求,分局每月不定期局务会上,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知识进行学习,对提升分局个人业务素质、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起到了一定效果。
二、严格建设用地项目预审会审制度,规范预审程序
在今年预审用地时,我分局积极协调团场各部门,对用地进行了定向、申请、预审、上报工作,认真履行了建设用地预审管理规程,做到了项目统一规划,依法用地、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前处理和解决用地出现的问题。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今年全年分局上报建设项目预审用地6宗,面积为2.0169公顷,设施农用地6宗,面积35.0938公顷。项目预审呈报手续齐全、报件规范,资料完备。
四、土地利用规划工作
1、xx年度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局部调整工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局部修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和局部修改工作。共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局部调整2宗,面积0.0352公顷。
2、按照师局要求,积极协调配合规划修编单位完成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期资料收集、规划审查等工作,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已定稿上报兵团审核。
五、存在不足
用地报件中会出现一些由于业务不够熟练、不够细心导致工作中会出现一些疏忽和差错,说明分局工作上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工作还不够认真负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学习,尤其加强对兵师下发的新文件、新规定的学习,并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报件材料,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六、xx年工作目标及措施
xx年分局决心,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工作中,强化和规范建设用地预审制度,依法行政,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分局人员自身业务能力和素质,加大用地管理力度,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建设用地预审报件上,为团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国土资源工作总结5xx年,是充满希望的一年,是充满机遇与挑战的一年,我们将把xx年定为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信息化管理年”。深信,在市交通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行业“八起来”目标,以“创新管理模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出发点,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开拓进取,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是积极开展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自动打票机的安装工作,解决多年来使用的手撕票问题。
二是待条件成熟后,稳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gps定位系统,建立车辆调度、安全防范、信息采集和行业管理等“四位一体”监控系统。
三是完善出租汽车的远程监控系统。
四是完善出租汽车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查询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其基本情况。
(三)健全组织,强化管理层级
一是充分发挥四区运管所和稽查大队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市场监管,维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
二是积极筹建“XX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为建设和谐行业,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要求,积极引导和督促出租汽车企业逐步建立中国***基层组织和工会组织。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五书二制度)
一是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签订责任书,近期,将签订xx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
1、市运管处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2、企业与车主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3、企业与车主、驾驶员三方联合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4、车主与驾驶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5、驾驶员签订《上岗承诺书》。
二是建立违章行为定期通报制度,对企业、出租汽车和驾驶员违章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三是建立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制度,xx年末,将对企业、车主和驾驶员目标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加强对驾驶员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新机制
一是严把驾驶员的准入关,初次培训和复训的,都必须严格审核,凡不符合条件或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批准参加培训,从源头上提高驾驶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是实行驾驶员岗位培训常态化,凡《服务资格证》到期的,应及时培训,改变过去定期集中培训方式。
三是建立驾驶员星级管理制度。制定《XX市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全国许多城市已实行),切实加强行业文明建设,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逐步形成一支职业化队伍,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是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班组长建设,适时召开第四次班组长经验交流会,表彰优秀班组长,充分调动班组长的工作积极性,发挥骨干和模范表率作用,加速推进措施交接班制度。
五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凡年违章3次以上、情节严重、或被媒体通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驾驶员,应依法吊销《客运资格证》,3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六是定期或不定期在“合肥运政网站”和《的士之窗》发布违法违规和违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亮化出租汽车车容车貌
一是继续加强对XX市出租汽车坐垫套服务中心的管理,使出租汽车坐垫套隔日一清洗,随脏随换的目标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是采取措施解决后备箱、脚垫卫生差等问题,进一步亮化车容车貌。
三是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着力打击非法营运和异地经营,从严查处欺斩客和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是充分发挥机场、新站和西站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坚持全天候现场监督管理,坚持向乘客发放服务监督卡,确保连续实现零投诉。
(七)继续开展文明创建、优质服务活动,进一步提高文明服务水平
继续开展第七届“***员示范车”活动。继续开展第七届“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评比表彰活动。同时,我市将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此,我们将继续加大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文明服务水平,擦亮窗口形象。
(八)积极开展出租汽车市场调研。
及时掌握行业动态,撰写调研报告,为上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九)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完善。
各项应急预案和制度,提高快速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楚雄农耕地被占房租会搬迁吗
不会。
以2020年7月3日为界限,在之前乱占耕地建好房子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一律按照房子建成的现状固化,并根据相关的政策分类处理。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
好了,今天关于“乱占耕地八个不准十个一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乱占耕地八个不准十个一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