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赠与的房产,并已经在公证处公证,是否可以收回?)

法律分析:如果房产证上和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写的都是你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属于你的,这是你父母对你的赠与,即使他们现在打官司闹离婚,这个房子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赠与的房产,并已经在公证处公证,是否可以收回?)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如果房产证上和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写的都是你的名字,那么该房子就属于你的,这是你父母对你的赠与,即使他们现在打官司闹离婚,这个房子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赠与的房产,并已经在公证处公证,是否可以收回?

具体看是否已经过户,如果没有过户,没有过户,可以收回,已经过户就无法收回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所以,已经过户的房子是不能撤消的,也就是说不能收回.

除非,发生了合同法规定的以下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就是说,如果想撤销赠与行为的原因是这三种情况,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也同样可以有权撤销。不过要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了时效就丧失撤销权了。

法律规定送人的生日礼物后悔了还能要回去吗?

一般是可以的;实际是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送生日礼物这个行为属于赠与,法律规定对赠与有关于《合同》的明文法规。所以赠与并非赠与后便无余地,如果满足满定条件,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合同法》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一般赠与财产交付后不可以要回来,特殊情况下,比如说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权力的,赠与人可以知道导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一年内撤销赠与。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如果已经实际交付了,并且是通过适当的交付方式进行的,那么物权已经发生了实际转移。就是已经是别人的东西了,不能要回来。

能要回来的情况:

1.赠与者未成年,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那么可以由监护人撤销这一行为,要回原物。

2.未交付,或者是他自己未经同意来拿走的。那样物权没有转移,你只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东西还是你的。

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的房子,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儿媳妇名字。离婚后房子如何分配?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参考如下如下法条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人以不动产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准。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人是儿子,与父母已经不存在关系了。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将儿媳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那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是无法撤销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扩展资料:

婚前买房五种署名情况:

一、写“准夫妻”二人的名字。

假如选择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假如日后双方离异,父母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结婚,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双方的共同债务。

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关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将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附件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假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钱款。

二、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不少恋人选择这种方案。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房产只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三、写出资方父母的名字。

这是很多单独出资家长喜欢选择的方案。他们认为,虽然房子买来是给孩子结婚用的,但毕竟还没有结婚,万一到时候分手麻烦较多。

假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被认定为出资方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出资方父母的债务,相应的价值增加或贬值也由出资方父母享有或承担。

但假如小两口结婚后双方用婚后收入还贷,其后双方离婚,未出资方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视为向出资方父母的借贷,并要求出资方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四、写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名字。

这种做法也较为普遍,往往是因为男方的父母支付全部首付款,未来还贷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这婚房应算是男方家的财产。

假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为男方及男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价值增加或贬值由他们共同享有或承担。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这部分财产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

但假如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收入共同还贷,其后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拥有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及男方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及女方父母名下的法律后果同理。

五、写“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名字。

双方共同出资,房产证同时署名双方和双方父母名字,这种做法不常见也有人选择。假如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为“准夫妻”和双方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应的价值增加或贬值也由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

假如小两口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其后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财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婚姻法

赠与合同法条有哪些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法律对于赠与合同作出特殊规定,由于赠与合同比较常用,为了帮助大家了解赠与合同的规定,避免签订赠与合同时出现漏洞。对此,我专门为您整理赠与合同法条的具体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法条有哪些

赠与合同发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的需在得知撤销原因之日的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法条对于受赠人的要求是受赠人需履行当时签订赠与合同的约定,如不能继续履行,赠与方可起诉收回所赠与的赠与物。

具体合同法条如下所述:

一、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4、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5、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1、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1、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综合上述,我整理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赠与合同发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的需在得知撤销原因之日的一年内行使。而赠与合同法条对于受赠人的要求是受赠人需履行当时签订赠与合同的约定,如不能继续履行,赠与方可起诉收回所赠与的赠与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赠与的房产,并已经在公证处公证,是否可以收回?)

好了,今天关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