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提出国际私法的名称的学者是(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冲突规范立法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国际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成为冲突法,也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
我非常愿意为大家解答关于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包含了一些复杂而有趣的问题,我将尽力给出简明扼要的答案,并提供进一步的阅读材料供大家深入研究。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的名称的学者是
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
国际私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国际私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多成为冲突法,也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
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冲突规范立法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是世界各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差异较大,主要用冲突规范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
2、将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婚姻的效力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置于同一条款中,在概念逻辑上欠妥。
3、领事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国际私法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物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特点:(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物件的特殊性,而调整物件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络的各种知道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4)指出了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该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简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以下5种。
(1)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一、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二、冲突规范;三、国际民事程式规范。
(2)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中国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世界上包含有国际私法上规范的国际公约有很多。一、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约;二、关于财产权的公约;三、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式的公约;四、关于
(4)国际惯例。
(5)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
简述宪法的概念和特点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二)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物件。国际私法的调整物件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从事或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狭义婚姻法
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项。
2、广义婚姻法
是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国际私法的合意仲裁的概念
合意裁决即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它既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也包括根据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简述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特点有:
①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
②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③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
④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简述行政村执法的概念和特点?(一)什么是行政立法对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学界尚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其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属于行政部门法。基于这种认识,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或称制定行政法的活动叫行政立法。其定义的核心基础,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别于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谓广义之说。就依法行政的实质来说.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另一种见解是,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许可权和程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档案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规定,具体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及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 *** 制定行政规章的活动。其定义的着眼点在于立法者,可谓狭义之说。此说之“行政立法”,从“立法”性质上看,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释出规范性档案,并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体现法的基本特征。就“行政”性质而言,立法者为行政机关;法所调整的物件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或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事务;其适用的程式是行政程式;目的是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在近现代社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档案,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标准和规则。我们这里是从后一种理解而论。(二)行政立法的特征狭义的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权作用的一种表现方式,是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与相对人所形成的关系结构来说的。与其对应的有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它有别于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和其他行政行为。补充说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织。行政立法职权和许可权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 *** 制定和释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许可权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许可权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许可权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严格的特别限制。(3)行政立法行为的物件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物件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事作出的处理。(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型别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档案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讼或诉愿的物件,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国际私法中的连线点概念连线点又称为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或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著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连线点就是两法衔接资讯平台是为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的专业系统。
国际私法中的连线点就是指两个国家在法律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这种因素在准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著决定性的作用。
国际私法问题------法域的概念,急啊!一般认为,法域是法律适用的地域,其实,法域的概念不仅仅是地域意义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对此,下述表达更为确切:“法域为特定的范围。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也许还可加上属法性法域。
属地性法域是就法律有效管辖的地域范围而言,产生于多个这种地域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地域之间(通常是国际或区际)的法律冲突;属人性法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辖的人员范围,产生于这一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人际法律冲突;属时性法域划分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时间范围,产生于不同时间范围之间的法律冲突称为时际法律冲突;属法性法域指的是法律有效管辖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产生于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称为法际法律冲突。
这四种对法域的划分并非界限截然,其相互间多有交叉或重叠的情形,如某一法律既有效管辖一定的地域范围,又有效管辖一定的人员范围,此一法域既为属地性法域,又为属人性法域。
根据冲突影响范围的不同冲突可分为
根据冲突影响范围的不同冲突可分为:组织间冲突、群体间冲突、人际冲突、个体内部冲突。
1、双趋冲突。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目标同时吸引着人们,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目标时,通常出现双趋冲突。最典型的就是“鱼,吾所欲也;熊掌亦吾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
2、双避冲突。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目标都是人们力图回避的事物,而他们又只能回避其中一种目标时,就产生双避冲突。例如,某人得了虫牙,疼痛难忍,但他迟迟不肯就医,因为他知道让牙科大夫治疗虫牙是一件痛苦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他或者接受由虫牙带来的苦痛,或者接受牙医的治疗。
3、趋避冲突。这种冲突是在同一物体对人们既有吸引力,又有排斥力的情况下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接近的同时,又故意回避它,从而引起内心的冲突。例如,孩子愿意跟随爸爸、妈妈外出,但同时又怕受到约束。
4、多重趋避冲突。人们面对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标,而每个目标又分别具有吸引和排斥两方面的作用。人们无法简单地选择一个目标,而回避或拒绝另一个目标,必须进行多重的选择。由此引起的冲突叫多重趋避冲突。
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只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虽然它往往在诉讼中起帮助法官确定适用何国法律的作用,但它又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般程序法规范。
我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有何特点?
最早的成文冲突规范出现在我国盛唐时期(公元7世纪),早在公元六七世纪,中国历史上唐朝永徽律便有了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这一冲突规范兼采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中的上述规定遂改易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是:“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清朝基本用旧制,直到清末。
从唐朝产生时的兼顾属人属地至明朝的绝对属地主义,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经历了倒退,但属地主义显然是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的特点。
我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有何特点
最早的成文冲突规范出现在我国盛唐时期(公元7世纪),早在公元六七世纪,中国历史上唐朝永徽律便有了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这一冲突规范兼采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中的上述规定遂改易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是:“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清朝基本用旧制,直到清末。
从唐朝产生时的兼顾属人属地至明朝的绝对属地主义,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经历了倒退,但属地主义显然是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的特点。
下列有关准据法特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C
本题主要考查冲突规范,准据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考点。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因此A选项说准据法属于冲突规范的范畴错误,B、C选项正确。
在国际私法中,反致问题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同识别问题一样,它也是冲突规范本身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在反致情况下,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是冲突规范而不是准据法,D错误。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属于什么冲突规范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1、这一冲突规则所调整的是关于船舶所有权问题的法律适用,但规范本身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2、冲突规范的特点就在于它仅仅是指出特定民事、海事法律关系适用哪一种法律的规范,必须把其指明的那个准据法(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最终解决某一具体案件的争议。
国际私法自考重点是哪几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它是用以表现国际私法规范的具体形式。国际私法在源源上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国内成文法和判例,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成文法
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这出现的,至今,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k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的不同立法方式:
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04年《拿破仑法典》
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只的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的是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
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指定法律适用规范。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某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律的渊源。英美一直以判例为主。戴西1896年《冲突法论》,美国里斯第二部《冲突法重述》
我国对判例的态度:我国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判例的作用。
1,因为在国际法领域,光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付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在必要时,牙膏容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文法的缺漏。
2,在案件判决涉及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时,更需要直接引用它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根据过承认他们依判例做出的判决。
3,赶快十分的原则与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加以发展。
判例在我国的体现:我国虽不把判例作为法律,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或有关中央机关的某些批复或意见毛豆在一个时期成为处理同类案件时遵循的依据。
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 ,19世纪起,国际社会已经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 2,国际惯例氛围国际习惯和国际贸易惯例。前者在国际私法中没有肯定性的冲突规范,后者在估计上起着统一实体规范的作用。 四,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有不同的观点:
1,国际私法也是国际法。
2,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国内法。
3,国际私法目前主要是国内法,但将继续增加国际法的成分或因素。
4,国际私法介于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之间。 国际私法和国内民法的区别 2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25
第二章
一、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史
到了18世纪下半叶以后开始进入“立法的国际私法”阶段
在欧洲,受到18世纪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的重大影响。最早在国际私法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是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但影响最到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特点:
1、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在一些条纹中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适用法国法。
3、采取分散在有关篇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时,附带规定相关的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 19世纪末,以单行规范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的代表性的是〈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 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的新发展的主要表现 31
二,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史
对统一的国际私法应做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
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统一私法的国际组织首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学会”
三、国际私法学说
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11世纪 巴托鲁斯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杜摩兰 意思自治原则
3、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 17世纪 胡伯 三原则
4、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 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5、英国既得权说 18世纪 戴西 6、库克的“本地法”说 (s)当代国际私法新发展
1,国际私法范围与内容的阔法和丰富
2,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3,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的加强
4,传统冲突法和其学说的深化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在唐朝就已经开始 第三章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 52
2,国民待遇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53
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特点,作用,分类和适用范围。它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差异54 55
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 56
5,委过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外国人在中国依法享有那些权利) 59 第四章
1,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62
2,冲突规范的结构 63 *
3,冲突规范的类型 63 (主要是靠示例)
4,冲突规范在立法中的作用 67*
5,准据法表述公式有那些?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68-69
6,连接点的概念和意义 70* 7,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71
8,识别的概念 71 奥格登诉奥格登案 最早由卡恩和巴丁提出
9,识别的依据 75
10,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76 最早由梅西奥和汪格尔提出
1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80 12,法律选择的方法的种类 83 第五章
1,反致的概念。重要是记住各种反致的示例 福果案
2,反致 产生的原因 90-91
3,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93
4,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排除
5,公共秩序的概念和立法方式 99
6,运用公共秩序时注意的问题 答条框
7,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鲍富莱蒙案 8,对法律规避加以禁止的两类情况 108
9,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109
10,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和方法 109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110
11,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11
12,外国法错误适用的两类情况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1,国籍的概念及意义 114
2,国籍冲突的解决 115*和我国的相关规定 *
3,住所的积极冲突和产生的原因 119 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120
4,121页第一段12行引号内的规定
5,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应适用何种准据法的主张 122
6,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123和法律适用123
7,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和例外 124
8,我国立法对自然人行为那里的法律适用 124 k
9,对于在内国的外国人的禁治产的宣告的管辖的主张 125 第七章
1,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规定 130
第二段引号内的字和第三段 *
2,法人住所的主张 131
3,对我国法人的认许的解决 133
4,外国法人认许的程序 133
5,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取:特别认许
第八章
1,法律形式要件准据法的种类 138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的主张 140
3,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规则 145
第二段公约第五条
4,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50*k
第十章
1,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法律适用的各种主张
2,*巴黎公约的四原则 168
3,伯尔尼公约的三原则 174
4,世界版权公约的特有内容 176
5,*trips协议 182
第十一章
1,*合同准据法的发展阶段 188
2,*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189 结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看 3,对特征履行说的规定的方式 193 4,合同争议的广义理解 203 5,适用国际惯例的条件 204
好了,今天关于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点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