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共同特点(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1、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再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

现在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问题,希望我的解答能够帮助到大家。有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问题,我们开始谈谈吧。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共同特点(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共同特点

1、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对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再适用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只适用于立法上明确规定的几类特殊案件。一种是选民资格案件一种是非讼案件

2、督促程序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也叫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义务的特别程序。

主要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债务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公示催告程序要经过两次申请,两次公告,

公示催告程序有以下几种:A宣告死亡的公示催告,B、排除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的公示催告,C、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D、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

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督促程序是督促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的一种简便迅速的程序。

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间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采据无效。判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扩展资料

特别程序案例

秦某与钟某2012年登记结婚, 2016年6月,二人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2016年12月,钟某母亲刘某向涟水法院申请对钟某从2016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止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并请求法院依法宣告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涟水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判决钟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撤销离婚登记。

秦某提出异议申请,认为原审司法鉴定程序中秦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场,且钟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精神状态正常,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进行重新鉴定。

公示催告程序案例

2014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以票面金额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后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因B公司购货需要,又将该汇票背书支付给了C公司。

汇票到期后,该汇票的最后背书人E公司承兑汇票时被付款银行以该汇票已被出票人挂失止付为由拒绝承兑,遂将该汇票退回前手D公司,后各背书人按照背书顺序依次将汇票退回(退回顺序为:E公司-D公司-C公司-B公司-A公司-F公司-G公司-H公司),该票据最终被退回到H公司。

因票据被B公司退回给A公司,遂又向A公司追要货款。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又支付B公司20万元。2015年1月4日,经H公司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法院下达裁定书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H公司又将涉案汇票邮寄给最后背书人E公司,E公司到付款银行承兑了该汇票。

现A公司认为原承兑汇票通过背书流转的业务单位的货款全部实现。B公司重复收取了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A公司。

督促程序案例

2013年至2016年间,某县多家信用社以与农户的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该县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该县法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支付令的条件,均发出支付令,并向农户送达。

2016年、2017年该多家信用社涉及五名原信贷员分别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刑事处罚,涉案数额中包括44户已发出支付令的农民的贷款。

2017年初,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了该批案件,因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民事案件发出支付令显属不当,依法对44件支付令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均采纳了建议内容,对44件支付令案件裁定予以撤销。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特别程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督促程序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示催告程序

举例说明公示催告程序,具体一点的例子

第一步:丢票(丢失或者灭失)(火烧、被盗、水洗…………)(现实中很多假丢票的)

第二步:第一时间向支付行挂失(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很大程度上可以提醒支付行尽到注意义务,避免所丢票据扭转产生额外事端)

第三步:准备好《公示催告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票据的复印件(有背书的复印件最好,这样就不用另外举交合法背书扭转的其他单位证明了,这样才可以证明你作为申请的单位是最后的合法持票人)、还有接警证明(被盗被抢的情况下,若是遗失,最好写一份情况说明),最后准备好100块的人民币,然后坐飞机、搭地铁、赶的士、自驾车以最快的速度到支付行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

第四步:法院在接受你的上述材料后进行立案受理,然后制作《停止支付通知书》并向支付行送达,这时,银行一签字,那么这张所失银行承兑汇票就相当于“冻结”了,银行会“有条件的不支付票据款项”.

第五步:法院接下来会制作《公告》,内容是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不少于60天)向法院申报权利,然后要将这个公告刊发在《人民法院报》,费用有600、1000、1800元三种(刊发速度取决于你出多少公告费).

第六步:《人民法院报》会在刊发公告当天向你的提供的手机号上发一条短信告诉你发在了哪天哪天的报纸上,然后你从收到短信那天气掰指头数日子,等到数够60天(公告日期不少于60天,日期是可变的,但一般都是60天)然后向受理法院查询是否有人申报权利.

第七步:若无人申报权利,你就要出具一份《除权申请》,要求法院判决你所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第八步:法院在合议后会制作《民事判决书》及《公告》(这里的公告是判决公告,不同于第一份公告),然后将这份公告仍然刊发在《人民法院报》(费用是300元),报社同样会在刊发当天给你发短信,收到短信后你就可以到法院拿判决书了,同时,法院还要向支付行送达《民事判决书》.到此为止,整个公事催告的程序就走完了.你就可以拿着判决书向支付行要钱了.(至于需要什么手续,各个银行规定不一样,就要打电话询问银行了)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特点的哪些说法正确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主张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对保护票据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当事人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丧失票据的票据持有人。 (二)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主要适用于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申请人提出请求。对法院而言,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讼性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没有确定的对方当事人,属于非讼事件。 (四)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来确定票据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对申报权利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只从程序上进行审查;二是公告期届满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而必须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申请,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权判决。 第二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 (三)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四)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一、申请 (一)公示催告申请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事项、原因和方式。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当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止付和公告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应当同时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且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 四、申报权利 (一)申报权利的条件 1 、申报权利人应当是持票人; 2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二)申报权利的效力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的,在法律上产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承兑汇票丢失 公示催告流程

法律主观:

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吗 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一种 民事诉讼 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的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生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承兑汇票票据权利救济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挂失止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二、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 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法院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地即承兑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三、法院公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需立即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四、除权判决:申报权利期间届满如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法院驳回,申请人应在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五、申请重新签发票据或者请求付款:失票人获得除权判决后,可持生效判决请求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也可以请求票据 债务人 付款。所以承兑汇票丢失可以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要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证明一份(银行挂失通知书)2、出票单位证明一份和出票单位 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一份(多次转让的话至少后三次每次都要有资料)3、票据存根复印件一份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 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5、公示催告申请书一式两份6、 法人代表 证明书一份7、 委托书 一份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本人亲自办的话不用委托书) 小编提醒您,持票人应该保管好自己的汇票,以防损失,虽然对于承兑汇票丢失有明确的解决办法,但是这毕竟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网致力于打造优秀的 法律咨询 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 律师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理解。

1.特别程序是法院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四类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2.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支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力的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是否受理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是否写明票据的主要内容,包括丧失的票据的名称、该票据的特征、失去该票据的有关情节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时还应审查申请人有无诉讼能力和有无申请权以及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等。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为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是怎样的

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理解公示催告程序?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到底是出于什么目的启动这个程序的?他这么做可以得到什么好处?

对这个程序我有点理解不了。有简单浅显的例子加以说明吗?

解析: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公开告示,要求不确定的或者不明确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丧失其权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是公告依据有关规定某个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目的是解决该票据的权利归属问题。由于票据在背书上可能有多个转让人和受让人,当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很难确认。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有价证券,银行和其他支付人不能因为有人申请停付挂失就拒绝向持票人支付。盗窃人、拾得人因此会成为提取财物的权利人,而真正的权利人反而会丧失其权利,这就需要有个合法的程序使遗失的票据停止支付,以便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这就是公示催告程序。例如,某公民不慎将支票遗失,对此,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以公示的方法催促凡是认为自己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的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判决,宣告该票据无效,该公民就可以根据判决向支付人主张权利。由于人民法院不知道遗失的支票是否是属于来人民法院申请的当事人的,因此,人民法院要发出公告,询问有无他人申报权利。为了解决支付人根据票据支付的情况,人民法院还应当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判决该票据无效,这样支付人就不能以有无票据为由支付或者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可以根据判决请求支付。

公示催告,在于宣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催告事项的权利无效,在此程序中,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如果相对人是明确的,则应当提起诉讼程序,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票据在经济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如果票据遗失、被盗或者灭失,票据的权利则处于不确定状态,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将会影响商品经济的运转。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不确定的权利变为确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银行结算和市场经济的安全运行。

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受理。为防止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被支取,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决定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一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如果支付人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支付了该票据,票据权利人的损失由支付人赔偿。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上的权利归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此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申请人以外的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一旦有人申报权利,一张票据就有了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及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的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申报权利的,表明票据上的权利为申请人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为了使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人们所知,也为了使票据支付人确定自己的支付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票据支付人。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例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正在国外,不知道人民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自己取得该票据是合法、正当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公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共同特点(民事诉讼法中非诉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这些程序分别是怎样的?)

今天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公示催告程序”,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