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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司法鉴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吗)

导读:在工伤行政复议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决定。尽管其实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但行政复议应由用人单位发起,且二者不冲突。如...

导读:在工伤行政复议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决定。尽管其实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但行...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司法鉴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吗)

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导读:在工伤行政复议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决定。尽管其实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但行政复议应由用人单位发起,且二者不冲突。如仲裁委员会认为证据不足,可能驳回申请。工伤认定书需正式生效后才有法律效应。

一、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

您其实可以考虑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应由用人单位发起,而且发起劳动仲裁和进行相关复议并不存在任何矛盾或冲突。

然而,由于工伤认定决策书尚未具备法律约束力,仲裁委员会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尚且不足以证明工伤理由充分,因此作出了驳回申请的裁定。

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只有在正式生效之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其实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其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行政复议审查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

工伤行政复议审查期限是六十日。行政复议机关其实我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其实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其实我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其实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实我们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工伤行政复议期间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吗(法院司法鉴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吗)

法院司法鉴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吗

1、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2、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3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4、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5、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6、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7、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8、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司法鉴定结果作为事实依据的。不过司法鉴定并不是所有的都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优先程度有时会有所不同。那么法院司法鉴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吗??律图的小编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其实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依据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首先,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次,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定,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具备有关规定。司法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应包括: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备形式要件的鉴定结论能够较客观地反映鉴定的全貌,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被鉴定对象提供有力证明。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决定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从其规定,不再列为该决定管理的范围。这说明决定草案给予部分法定鉴定部门的管理以例外,也确立了这些鉴定结论效力的惟一性。其他鉴定部门是指非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定权的鉴定部门。法定鉴定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且其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故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效力具有法定性、权威性,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应优于其他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因为该结论是本部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都是自己选定的,对此产生的鉴定结论委托部门在适用时其效力应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有些被鉴定对象受时间变化的限制,如易腐烂、变质、受市场经济规律调节的价格浮动较大的事物、伤害后治愈复原的伤口、随着时间的流逝易消磁的音像制品等。或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或消失或无法重新恢复到被侵害之时的情形,距案发时间的远近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或赔偿的范围、数额等,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结论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发当时的情况。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实物包括人或物鉴定结论是源于被鉴定的物体,具有直观、真实、客观的特点,对实物进行鉴定所产生的结论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鉴定结论,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实物鉴定结论为依据、运用专用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其来源于书面资料,是间接的、第二手的,是对初始鉴定结论的再创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实物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结论效力。

七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拥有先进的鉴定设备、手段及先进的理论、丰富的经验为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其出据的鉴定结论相对于一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所出据的鉴定结论在客观、科学和理论依据上,更贴近实物的原貌和本质,有较高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证明力。在实践中,资质高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据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但是对精神病的致病原因的鉴定在此应为例外,因为,司法精神病学界对精神病的诊断、病理分析、评定被鉴定人的控制能力、辨认能力并没有统一的科学标准。在认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上,应由执法人员根据鉴定人向法庭报告自己的自然状况、工作经历,接受质证、询问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水平等,运用执法人员的自由心证决定鉴定结论的优先效力。笔者认为,决定草案规定的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接受从事鉴定活动,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将会造成一案多份鉴定结论,使诉讼成本加大,与现行的诉讼价值观相悖,在此,笔者我们的建议立法者能充分考虑严格鉴定的资质和等级,避免出现混乱现象。

八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抛开原鉴定结论的基础上,对被鉴定对象应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进行新的鉴定。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关做重新鉴定。

1、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

5、鉴定人其实我们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综上所述,法院司法鉴定效力具有法律效果,同时小编提醒您,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的因素的。原鉴定结论出现瑕疵,不能作为裁判诉讼的依据,必须进行重新鉴定。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其实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图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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