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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导读:随着现代化建设,我国不动产业发展迅猛,其中房地产业尤为快速,那么涉及到房地产,自然会产生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其中个人房地产税收征收,沈阳是我国重要东北城市...

导读:随着现代化建设,我国不动产业发展迅猛,其中房地产业尤为快速,那么涉及到房地产,自然会产生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其中个...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导读:随着现代化建设,我国不动产业发展迅猛,其中房地产业尤为快速,那么涉及到房地产,自然会产生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其中个人房地产税收征收,沈阳是我国重要东北城市也是重要的重工业城市,那么我们朴实大众最为关心的关于此城市的不动产征税是如何的,下面律图小编带您了解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

2、县城;

3、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

2、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

3、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1、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2、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

3、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其实我们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十五日内按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1、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

2、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

3、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

4、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

5、其他需要申报的。

第十一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辽宁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额或差额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 征或免征房产税。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介绍的关于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用房房产税征收,是国家关于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导向,沈阳属于我国东北重工业城市之一,虽然无法和北京等超级大都市相比,但房地产业的发展一直都是稳步增长,合理规划房产税征收这关系到民生发展。

沈阳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样的(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使用暂行条例实施的细则首先表明了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不归个人或者是单位组织所有,其次有对土地也需要进行依法登记,并且需要颁发使用证书的相关规定。以及规定的土地使用证书如何进行登记等等。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其实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其实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利是归国家所有,因此对于土地的管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在法律法规做明确的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时候,如何进行处理。同时规定的使用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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