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签了多久开庭(醉驾认罪认罚还开庭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审限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法院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危险驾驶罪等自诉案件,理论上...
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签了多久开庭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审限取决于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法院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危险驾驶罪等自诉案件,理论上应在六个月内开庭审理,但实际开庭日期受多种因素影响,无法精确预测。被告人如认罪认罚可能加速审理进程,但最终审理日期仍由法院依法确定。一、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签了多久开庭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自诉案件,其审限必须依据被告人是否羁押这一特殊情况来决定。若被告人正处于被羁押状态,应遵照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执行;反之,若被告人并未被羁押,则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受理之后,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之内作出判决。因此,针对危险驾驶罪这类自诉案件,倘若被告人并未被羁押,从理论上来讲,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实际的开庭日期往往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搜集以及辩护人准备工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故而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开庭时间。若被告人在此过程中表示愿意认罪服法或者认罚,有可能促使审理进度得以加速,但是最终的审判日期仍须由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和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其实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其实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危险驾驶罪认定要求是什么
危害驾驶罪的定罪要件如下所示:
首先,该罪名的保护法益在于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安全不受侵害;
其次,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实施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醉驾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危险性极高的竞技竞速,并且此种行为的情节必须达到极其恶劣的程度;
再次,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六岁,同时还需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能力;
最后,危害驾驶罪其实我们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自诉类案件的审判期限将因被告人是否处于强制羁押之中而有所不同。若被告人未曾受到羁押,那么审理法院将会在接受正式立案之日起计的六个月内做出最终判决。然而,对于诸如危险驾驶这类的自诉案件而言,即使其理论上的审判时间应为六个月之内,但实际的开庭日期却会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准确地进行预测。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配合并承认犯罪事实和接受处罚,这无疑其实可以加快整个审理过程的进度,但是,最终的审理日期仍然需要由法院依据法律法规来严格确定。
危险驾驶罪开庭后多久收押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其实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危险驾驶罪开庭后多久收押,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一、危险驾驶罪开庭后多久收押
人民法院对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宣判后,要在判决书生效后,将有关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其实我们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其实我们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
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
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
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
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
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法院对危险驾驶罪案件作出宣判后,要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移送到看守所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