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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属于行政法吗(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属于私法范畴。由于这种要约和承诺涉及国有资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性质。对...

非法招标属于哪种情况?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它涉及到许多方面。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非法招标属于哪种情况?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

招投标法属于行政法吗(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招投标法属于行政法吗

法律分析:招标投标活动实质上是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属于私法范畴。由于这种要约和承诺涉及国有资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性质。对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就必须在普通必须在普通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由来。因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部特别法,也是一部程序性很强的部门法。它既涉及私法范畴,也涉及公法范畴。招标投标是一种民事行为,但这种民事行为需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会产生相应的行政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④“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⑤“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均为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主要有哪些行为

 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地参与投标竞争,是招标制度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即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际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以各种方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现象,甚至愈演愈烈。今天保标招标网来说说招标人有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招标人有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遇到招标文件内容不合规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该行为已涉嫌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这是以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这是违反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的非法限制、排斥行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这属于招标人的倾向性,以及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后果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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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需要招投标?

问题一:什么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不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问题二:什么情况需要公开招投标,谢谢 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问题三:什么情况下必须公开招标 什么情况下可以内部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条规定的实质是强调了重点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第一,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指从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由此可以看出,重点建设项目至少应具备两个标准:一是在投资规模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型或中型标准;二是在实际作用上对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这类项目大多属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或是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进步的项目。为保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为公开招标在透明度和竞争性上更具优势,更能体现招投标制度的目的和宗旨。1996年发布施行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招标投标法》进一步确认了这项制度。 第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选用《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另一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公开性、竞争性都远远不及公开招标,容易产生违规操作和内幕交易,如果不进行严格的监管,会给重点工程建设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考虑到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分别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由项目确定部门行使对邀请招标的监督权比较适宜。因此,《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道路建设不需要公开招标? 楼上说的是3号令,是国家部委发文;楼主说的是河南当地的标准;所以限制金额是不一样的。而且是否必须招标,也不能只看金额,一般是先看基本法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然后再看部委、当地规定。

第一、基本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参考当地规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道路建设一般都必须招标,因为是国有资金,而且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如果金额很小,可以到当地的招投标管理中心报批,是否可以不招标,或者就算要招,也可以以金额小,工期紧等理由报批邀请招标。

问题五:招投标法实施办法:在什么情况下建筑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拟定一个框架,然后把大概的内容填充,标准格式网上搜下,参考下资料

问题六:招标达到什么条件必须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机电产品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 采购项目:根据《 *** 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 *** 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 *** 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 *** 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 *** 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 ***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二百万!!

问题七:投标需要什么条件? 投标书的制作

1、 问:用户的招标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标准的国内竞争性招标书的格式是参照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范本的中文版本,它的基本结构是固定的:

◆ 投标须知

◆ 投标人资格

◆ 招标文件

◆ 投标文件

◆ 评标

◆ 授予合同

◆ 合同条款

但在有些地方项目中,招标书的内容只包含这个范本中的部分内容,但其中投标须知、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是必须具备的。

2、 问:投标须知都包含哪些内容?

答:投标须知是向投标者告之关于投标的商务注意事项,是使投标商清楚了解投标的注意事项,投标须知中包含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供户名称、投标书数量、投标地址、截标日期、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和评标的考虑因素等。

3、 问:投标人资格都从哪些方面规定?

答:一般对公司规模,业绩和厂商资信有具体的要求,不能达到的厂商则被视为没有投标资格,在有些投标项目中,投标商的良好资质将在评标中将起到加分的作用。

4、 问:在招标文件中,都要求了哪些内容?

答:其中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等,正规的招标书中会要求对标书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逐条应答,还有一些对招标项目的解释和澄清,所有这些内容都应逐条详细阅读并作出应答,因为用户的需求是完全从招标书中体现的,是否能真正把握用户需求了解清楚,标书是最直接的途径。

5、 问:用户对投标书的要求都有哪些?

答:◆对投标文件的组成作出具体规定:构成内容

◆ 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和顺序

◆ 投标报价的格式:报价表的格式

◆ 投标文件的递交:递交格式,密封形式

◆ 投标文件的费用:费用分担的内容

◆ 投标文件的澄清:关于澄清内容的交流形式

◆ 投标保证金:金额和形式

6、 问:在招标书中关于评标的描述包括什么内容?

答:评标依据:说明对投标书进行评审的基本原则;

评标小组构成:形成评标小组的人员情况,一般会包括用户

代表、招标公司代表、专家代表等构成;

招标人澄清:关于中标条件的说明,一般是声明不承诺最低

价中标,而且没有义务解释未中标原因。

评标因素:声明影响评标结果的关键因素,如价格、服务、

质量等,从而让投标在这几个方面详细应答,以满足用户的

需求。

7、 问:授予合同时招标方和中标方的注意事项?

答:中标通知如何发送

合同的签订的生效

合同变更数量权利

拒绝投标的权利

增加订货的选择权

8、 问:合同条款的内容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交货时间

付款方式

交货、运输和验收

服务

保修

技术支持

9、 问:什么是投标保证金,如何操作?

答:用途:招标方为了确保招标的有效性,在投标时收取各个投

标商的信誉保证,同时防止投标后单方面撤销投标

形式:现金支票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金额:投标总价格的2%

递交:投标时同时出具,否则视同投标无效

10、 问:标书密封一般有什么要求?

答:投标报价和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密封处应盖有效印章;

投标书正、副本单独密封,并密封在标书中

密封条上单独注明项目名称,投标商等内容。

11、 在做投标项目时,时间控制点有哪几个?如何掌握?

答:

◆ 发/卖标书时间:用户正式通知开始卖标书到投标日期截止

前都可以购买标书,只有购买了标书的公司才有参与投标

的资格。

◆ 投标截止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前递交投标书,迟到着将被

拒绝投标,这是投标游戏的基本规则,正规的投标项目截止时

间是非常严肃的。

◆ 开标时间:标书中提到的公开唱标的时间,一般都是在正式......>>

问题八:什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什么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公布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 *** 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 *** 特许经营项目。

(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十)国家和省人民 *** 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

问题九:关于必须公开招标(是必须公开招标,不是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问题。 民间全额投资不在必须招标的范围之内,但有相关的审批环节

问题十:招标达到什么条件必须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

(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公开招标可包括个人)发出公开招标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会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标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 *** 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认定和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有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受到处罚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一、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的行为。

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内定中标人;在公开招标情况下,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有利于内定中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共同商定标底等,这些是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授意,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协助招标人串通投标人投标;一些不法招标代理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满足这些的则被认定为是与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串标行为。

三、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满足这些的则被认定为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怎么投诉,该向谁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法律分析

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7、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工程招标暗箱操作是否违法,什么部门负责受理

是违法的,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都可以受理此类举报。

当前,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加大,建筑行业日渐繁荣,建筑市场竞争渐趋激烈。为保证工程质量,国家制定了《建筑法》和《招投标法》,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择优中标。然而近年来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频频发生违法行为,使招投标这一"阳光作业"出现了"暗箱操作",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据对河南省许昌市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查处的50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重大受贿案件和调查发现,85%的案件发生在工程的招投标承揽阶段。工程招投标日益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部位。

违法招投标的表现形式

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招标的程序看,从送标书到开标都能按照规定做,投标单位谁

分值高,谁中标,看不出任何破绽,然而其中却隐藏着"明招暗定"的现象。如某水平一般的建筑公司,有一单位要在其地界建综合楼。按照程序,谁投标,谁中标,谁承建。但这家建筑企业认为,工程在他们的地盘上,就该由他们承建。自己本身无实力,又想得到工程,还要把得到的工程合法化,于是便私下"活动"。最终在招标中"自然"中标。

工程主办单位不能正确行使管理职能。在工程如投标过程中,业主因与某施工企业或是老关系、或欠有施工企业工程款、或业主建设资金不到位,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从而与施工企业合谋,采取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沟通。主办单位在"权、钱、情"的诱惑下,不按程序招投标,而是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单位"梦想成真"。如许昌市一所中学教学楼招标前,业主方领导坚持让工程主办单位选定与他们关系密切的企业承建,同时向主办单位施加各种压力。主力单位不能坚持原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参加招投标只是履行一下程序而已。

施工企业之间陪标现象严重。有些建筑企业水平低,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借代价私下找几个建筑企业给其陪标。陪标表现一是参与投标的建筑企业标书制作大多出自一人之手,故意拉大标书中预算造价;二是陪标单位不按评标办法执行,故意不得分甚至扣分。如该市某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工程,先后找了一至三家同行为其陪标。经过"陪标"操作,80%的施工企业都能如愿以偿中标。"陪标"企业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但由于是同行,不好得罪,只得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为脱身,开标前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人代表不参加投标,参加投标的人又没有委托书和授权书,故意弃权。

非法招投标的原因

管理部门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识不强。有形建筑市场在全国整顿运行虽已有2年时间,

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各种相关配套措施不规范、不完善,致使大量建筑企业对其所知甚少,认为不按照招投标程序承建工程也不算什么大问题,没有形成承建工程必须按投标程序中标的思想意识,致使违法现象大量出现。

主办单位在建筑企业中缺少权威性和公正性。主办单位在某些工程中"明招暗定",致使建筑企业对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失去信任感。认为所谓招投标,不过是走过场,与其参加招投标,不如自找门路承建工程。

招投标工作效率低。建筑企业对参加招投标能否中标心中无数,认为依靠中标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运动程序慢,时间来不及。就一边参加招标,一边私下活动,与业主达成协议,边忙施工,边办理手续,工程进度上去了,施工单位也省却了许多程序。多占工程,先建后补,又受不到任何处罚,使得违反承建工程频频出现。减少违法招投标的措施

强化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意识。检察机关要发挥犯罪预防职能,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加强联合,并设立举报箱,鼓励群众,特别是对建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进行举报,对经查证举报属实的,要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基金可在对违规者处罚的罚金中给付。

完善《招投标法》、《建筑法》的配套措施,并加大对违法的执法力度。对在招投标过程中"陪标"、"补手续"的建筑企业实行严厉经济处罚,对主办单位,建筑企业违犯情节严重的直接***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犯罪的,要依法严惩。

招投标法属于行政法吗(投标人在招投标领域的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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