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议实施方案(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实行的“一事一议”制度是指( )民主决定。)
一事一议实施方案 (一)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根据《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厅、农...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农村一事一议相关规定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农村一事一议相关规定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一事一议实施方案
一事一议实施方案 (一)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根据《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改〔**〕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本原则:一是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农民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受能力,处理好农民筹资筹劳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和新增乡村债务。二是民主决策,村民受益。本方案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三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搞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总体规划,优先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项目,提高项目实际效果。选择基础较好的村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四是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项目议定、村民表决、筹资筹劳和奖补资金、项目预决算等都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一事一议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乡、涉农街道办事处、城建局,农村工作局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一事一议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农村工作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涉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单位负责人负责一事一议项目的组织落实工作。
三、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试点范围:**年芦淞区确定试点村5个,即:五里墩乡百井村、罗塘村,枫溪街道办事处湘江村,龙泉街道办事处农兴桥村、南华村。2010年将全面铺开。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一年一定,由区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区级财政设置专户,进行专户核算,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
(一)奖补范围: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道路、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投资小、见效快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跨村和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村民自己负责。不得以部分列举或将道路建设定义为道路硬化等方式缩小奖补范围;也不得以“村民认为需要兴办其他公益事业项目”等名义和用于现有支农资金已覆盖的项目,扩大财政奖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政策、举债等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不予奖补。
(二)奖补标准: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和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按照农民一事一议筹资总额1︰3的比例给予奖补。区级财政原则上按省财政补助资金的50%配套安排,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为年初预算,加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力度,推进新农村建设。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增加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要在财政奖补基础上,建立部门定点帮扶制度,倡导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赞助,鼓励和支持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的能力。形成政府奖补、部门扶持、社会捐赠、乡(街道办事处)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新机制。
四、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一)项目建设申请。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通过所属乡(街道办事处)向区农村工作局(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办)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申请,区农村工作局(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办)会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村民委员会收缴筹资,组织筹劳,开展项目建设。
(二)奖补资金的申请。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财政奖补项目完成后,首先由议事主体组织民主监督管理或民主理财小组对项目支出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公示后村民无异议的,向乡(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请报账,报账时需提交原始单据(钢筋、水泥、管材和炸材必须有原始发票),乡(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报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进行复审,经复审无误后方可进行项目决算。
(三)奖补资金的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采用货币方式进行补助,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由区财政局(农村综合改革办)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奖补标准,按照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度,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拨付到“村帐乡代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将奖补资金直接列入到项目村,实行“村帐乡代管区监督”。
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区农村工作局(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办)要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奖补项目的申请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不定期的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1、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分工责任制,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
2、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顺利开展。
3、严格落实责任,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管好用好财政奖补资金。
4、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建立一事一议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档案管理。
一事一议实施方案 (二)
为充分体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村民参与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十字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乡发〔**〕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筹资筹劳原则、对象
1、筹资筹劳原则: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公开公平的原则。
2、筹资筹劳对象:筹资对象为本村在册户籍人口,筹劳对象为在册户籍人口中男性18-55周岁、女性18-50周岁的本村劳动力以及社会志愿捐助者。
二、筹资筹劳范围
1、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教育文化、环境卫生、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等集体公益事业。
2、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资金支持、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经涉及村议事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也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3、除因防洪、抢险、抗灾等紧急任务,村里可临时动用劳力外(事后须经乡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村民无偿出劳或以资代劳。
4、下列事项不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范围:
(1)?非本村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
(2)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等项目。
(3)偿还村级债务、集体企业亏损、进行经营性开发生产等不属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资金和劳务。
(4)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活动。
三、筹资筹劳标准
根据我村实际,按乡发〔**〕111号文件精神,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的筹资额度最低标准为10元,也可以志愿捐助。从**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不得超过三年)。筹劳标准为: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5个工,每工工价最高额度为50元,出劳或以资代劳由农民自愿选择。
四、筹资筹劳程序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确实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事一议”。
1、提出事项。村级组织年初或事前,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事项。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村民或者1/5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2、形成方案。筹资筹劳事项提出后,必须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征求意见,修改后形成初步方案(包括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同意,形成书面决议。
3、方案审核。方案、决议和会议纪录经村委审核后,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公布方案。审核通过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五、筹资筹劳减免
现役军人、军烈属、退役伤残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和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等优抚对象、在校就读学生、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患者(乡级以上医院出具证)、孕妇、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五保户等不承担出资出劳任务。低保户可不承担出资任务。对因病、因伤、因残及家庭经济有特别困难等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出资出劳任务的,经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可以减免。
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搞好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一)成立以村支书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村支两委成员和各小组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搞好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1、资金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村组织统一的`收据。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2、劳务管理。筹集的劳务原则上应按排在农闲期间。村民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和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级组织书面提出。
3、工程决算管理。筹资筹劳单项工程竣工并形成的决算,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并在下年度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
(二)使用监督。
1、乡人民政府负责我村筹资筹劳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筹资筹劳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要责令限期纠正,并督促其及时退还所筹资金,或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标准给予村民相应的报酬。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2、村支部、村委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并在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布筹资筹劳使用情况。
3、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出资出劳的村民,要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
本实施方案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实行。
**年9月20日
一事一议实施方案 (三)
根据村民提议,按照《河北省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经村支两委认真研究分析,制订此方案。
一、硬化街道长度及面积:前进街南至邢临公路,北至文明路长450米,宽4米,和谐街南至邢临公路,北至文明路长450米,宽4米。根据实际情况,南半部宽4米,北半部宽3米,总面积合计3160平方米。
二、工程造价:根据目前报价情况,大约每平方55.7元造价计算,工程款总计:17.6万元。
三、工程款筹集:
1、根据《河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五保户、低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需要筹资筹劳的年度,所筹资金每人不得高于30元。”即每人筹资30元,根据村民人数预计筹资4万元。
2、按照河北省《关于做好2010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规定:“一般村兴办的一事一议项目,按照村民筹资额按1:1奖补。”根据省加强基层建设年工作要求,省直单位帮扶村直接配套项目专项资金10万元。
3、为了调动大家的能动性,村支部依据村民自愿的原则,积极与在外经商的发财户联系,争取资金支持。
四、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奖补政策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实行县级报账制。村里成立村民理财小组,专门负责村民所筹集资金的收支与公开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实行的“一事一议”制度是指( )民主决定。
答案:D
《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村内兴办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农村“一事一议”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一事一议制度”:就是把涉及到村里的重大事情 比如水电费收取标准、村里公共设施建设、村镇土地开发、宅基地占用等问题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确定议题或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给村民代表进行“一事一议”,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
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扩展资料
议事前提:
1、有发起人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发起人即议事会的组织者,召开议事会必须有一名或多名发起人。议事会发起者的人数和身份在各地情况各异,有的议事会的发起人只有一个,有的是一人倡议,数人支持。
发起人中有基层干部,也有群众。但无论发起人多少或身份如何,有一个以上的发起人是“一事一议”议事会进入议事程序的必备条件。
2、群众对所议事项要求强烈
群众有要求是“一事一议”议事会启动的动因。成功的议事会之所以群众参会踊跃,意见统一快,是因为群众对议题有强烈的要求。例如村民多年受无水吃的困扰,对解决饮水困难非常关心,所以群众对这样的议事会积极响应,所有接到通知的农户都按时参加了会议。
3、议事会范围内群众直接受益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范围无论是大于或者小于行政区,只要属于受益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群众很容易形成共识。这是议事会成功的重要条件。
百度百科-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村民代表大会,对村民和村民代表人数比例有要求吗
有啊,
四、筹资筹劳的程序
13.需要确定进行筹资筹劳的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事项,应当在会前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筹资筹劳事项,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14.召开村民会议审议筹资筹劳事项的,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筹资筹劳事项的,应当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遵循哪些原则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 (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 (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 (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 (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涉及的村分别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主要是指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中国改造升级,乡镇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与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动植物病虫害疫情防治等。 第八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九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公告。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发动和组织动员工作,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包括筹资筹劳事项、投资预算、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及减免措施等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 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 村民会议所作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作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筹资筹劳方案一式三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村民委员会认真整改,重新履行上报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答复,方案由县、乡镇、村各留一份存档;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 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统筹施工的办法实施。 第四章 筹资筹劳的管理 第十八条 筹资筹劳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筹资标准:东部地区的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5元;中部地区的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20元;西部地区的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6市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筹劳标准: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第十九条 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山东省村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集的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闲期间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东、中、西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 第二十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应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申请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事项,应与中央和省规定的奖补项目相一致,执行《山东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相应职责,要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建议书、会议记录、村民签字表、筹资筹劳方案、筹资筹劳审批表、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存根、奖补资金申请表、招投标书、施工合同、项目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建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档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不得因一事一议产生新的村级负债;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出资出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给予出劳人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平调、截留、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筹资筹劳奖补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受益主体与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此前有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回答由科学教育分类达人 何晓强推荐
一事一议什么意思
“一事一议”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范围内因兴办农牧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由农牧民大会或农牧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办一件事开一次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由村民自愿出资的行为。
一事一议是一种短简小札,但其主题思想往往是新鲜而重大的。要求在选材和立意时,以小见大,能够“借一斑略知全豹,以一目尽传精神。”
自治区政府、自治区综改办实施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三个问题:一是解决农村牧区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就是通过政府的引导,调动农牧民的积极性,依靠农牧民的双手建设家园,改善家园。
二是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让农牧民的生活快速向城市人的生活靠拢。三是促进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用一事一议来推动农牧民对关系自己利益的事议起来,使农牧民得到实惠。
“一事一议”的基础和前提
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事关嘎查村农牧民和场镇职工群众利益,必须大家的事大家议,大家议的事大家要参与,这是上级财政给予奖补支持的前提。村民场镇职工是仪事的主体,也是受益的主体,没有村民场镇职工群众的参与,就得不到财政奖补和支持。
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支持下,乌拉盖管理区三场一镇已经编制好五年的建设项目,以改善和提高我们三场一镇社会环境,因此需要农牧民场职工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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