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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身亡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法律上。学校有责任的。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学生在校被杀学校的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学生在校被杀学校的责任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学生在校身亡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学生在校身亡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律上。学校有责任的。不管学生的自杀是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在你学校里自杀的,学习就有责任。学生身在校内,校方有义务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有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但学校不用负全责,会根据自杀事件的主观程度来划分责任。通常学校会承担30—40%,并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道德上。学校有责任的。 家长既然把孩子交给学校了,那班主任、老师有义务对学生的各方面状况有个大致的掌握和了解。当然校方不可能明晰每个学生的心理活动,但对学生比较明显的情绪活动应该有所察觉的,平时也有必要定期和同学们交流。 不过遇到这种事老师也很无奈很无辜。 所以说做老师的责任太大,压力太大,有时大到担当不起啊。

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1、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2、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3、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4、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6、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7、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猝死,学校应该负责吗

学生在学校猝死,学校不一定会负责。

分析方向如下,普法内容: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相关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台风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

(5)在对抗性或者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

学生在校内意外死亡学校需要负责吗

一、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着学校是否承担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其标准就是学校是否依法履行了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二、历来自杀、自伤行为,均视为行为者对其身体的自主处分,属直接故意,故皆由其本人负责,这是司法审判所遵从的一项法则,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并无异议。因此,学生自杀或不满教师的正常批评而自杀,不为学校有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有充分证据证明学生的自杀、自伤是由于教师体罚学生所致,则学校要负一定责任。三、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学生在大学校园被人杀害,学校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1,外校人能够如此轻易进入学校,携带凶器行凶,说明大学保安存在安保疏忽,属于过错。

2,学生在规定在校时间内,在校内受到伤害(死亡)的,学校本身就有不可推卸责任。况且保安还有监管不力的问题。

故,学校应当予以赔偿,若杀人者是成年人,则很难向其家属要求赔偿......(民法)

本案学校因为监管不力造成凶案,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数额,需要其家属聘请律师打官司来计算。但是本案不宜要求太高,因为学校是部分责任不是全部责任。

急急急!!!学生在校意外死亡 学校要负责任么?

学生在校意外死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是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如果尽到了学校不承担,反之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教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数学秩序;

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5、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教育局。重大伤死事故的处理结果,区教育局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身亡自杀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在校期间发生的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学生在校被杀学校的责任”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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