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的话题。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是什么)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

为了更好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遗属补助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法律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的通知》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陕西省抚恤金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业户口一人月170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军的(不含配偶)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陕西省大荔县退休职工遗属补助是如何规定的

陕西省大荔县退休工人因病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一、丧葬费3500元,包干使用;

二、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人社发[2013]65号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陕劳社发〔2008〕82号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31号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人社部遗属讣助上涨工资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导读:

·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对 象 文件依据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1 .父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夫年满 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 .母

小翊 2015-01-08 13:12 13250 哪些情况保险部赔

· 陕西省行政事业机关死亡补助标准

·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对 象

文件依据

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

1 .父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夫年满 6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 .母 ( 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 ) 、妻年满 50 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 . 子女 ( 包括遗腹子女 、 养子女 、 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 ) 年未满 16 周岁,或者满 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 .弟妹 ( 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 ) 年未满 16 周岁,或者满 16 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财事 [1980]34 号

民发 [1980]5 号

凡经公证机关登记入户口的超生子女,应作为职工的家庭人口,可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也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人薪司函 [1990]16 号

在没有建立全体学生都可以享受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就读的年满 16 周岁的职工子女,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陕人险函 [1992]13 号

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如本人享受助学金和其它在校生活补贴标准超过陕人发 [1999]88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陕人险发 [1995]108 号

男职工到女方家落户,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的父母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男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全国总工会劳动劳动保险部保险字 [1980]184 号

职工自幼过继给别人,其养父母可列为供养亲属。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1963] 生活字第 466 号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标准(元 / 月)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农业人口: 230 元 / 月

陕人发 2008 171 号

2008.8.15

非农业人口: 280 元 / 月

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三、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丧葬费标准

项 目

标 准

文 件 依 据

执行时间

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

4000 元

陕人发 2008 171 号

2008.8.15

其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3500 元

陕办发 1989 58 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逝世后的丧葬费,包括购买骨灰盒、衣服、遗体处理(含接尸、冷藏、殡殓、火化等)、发讣告和租用花圈、礼堂、休息室等项费用和其它零星开支。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四、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1 、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

因公牺牲:想知道

汽车理赔不合理怎样打官司汽车理赔不合理怎样打官司

“项目之和” X40

病故:“项目之和” X20

民发 2007 64 号;

陕民发 2007 27 号;

人社部发 2008 42 号;

2004.10.1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与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公务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

机关技术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机关普通工人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104 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职)人员抚恤金标准

分类

项目

标准

文件依据

执行时间

2006 年 7 月 1 日 后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革命烈士:“项目之和” X80

因公牺牲:“项目之和” X40

病故:“项目之和” X20

人社部发 2008 42 号;

2004 . 10.1

2004 年 10 月 1 日 — 2007 年 6 月 30 日 在职人员

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我不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离退休人员及按照国发 1978 104 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本人基本离退休(职)费,即本人离退休(职)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职)费和本人离退休(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职)费之和。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按照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5 36 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 、抚恤金发放顺序

陕政发 1990 86 号文件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顺序发放:

⑴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有父母(或抚养人);

⑵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各发半数;

⑷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⑸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子女的,发给未满 18 周岁以下弟妹;

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 工作人员去世后 一次性抚恤金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

五、申领手续

陕西省人事厅、民政厅陕人函 2000 39 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务院令 1997 年 7 月 21 日第 225 号《殡葬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2000 年 8 月 22 日第 60 号《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在实行火葬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应在当地就近火化,遗体不得运往异地土葬。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允许选择殡葬办法。

各单位凭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按现行规定发放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否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

遗属补助是多少钱一月

法律分析: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兼有、、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法律依据:《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遗属补助政策调整

1、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1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兼有、、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3、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4、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遗属补助2023年新标准

2023年遗属补助新标准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补助费用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或者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如下: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1、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完整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4、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6、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7、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审核。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工伤具体范围如下: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离休老干部去世后家属的待遇

公司、企业的职工退休后,如果因病或者因事故而死亡,按照国家的规定,带上相关的证件,走合理的流程,可以领取丧葬费,用以处理好死者的后事。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1、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2、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另外需要注意: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西安市劳动局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补助标准是什么)

好了,今天关于“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陕西省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