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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四不放过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

法律分析:(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未收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实施这条原则,是为了对发生的事故找出原因,惩前毖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时,首先应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只要原因时轻易下结论,也不能把次要原因当做真正原因,未找到真正原因绝不轻易放过,并找到各层次原因的因果关系。

四不放过原则是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具体体现,对事故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事故发生后,找到事故原因以及处理责任人固然非常重要,对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的教育更应得到人们的注意,这是落实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中“预防为主”一词的重要体现。只要做好了事故后的安全教育,才能起到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效果。

在调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之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是达到“本质安全化”的重要过程,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保证设备设施等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生产的“四不放过”原则是: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具体有:

1、原则一: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

2、原则二: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能放过放过任何犯罪人员。

3、原则三: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

4、原则四:“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二、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三、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或环境的不良刺激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扩展资料:

1、“四不放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是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管和预防工作。安全生产事故一旦发生,就会伴随着无辜生命的死亡,这样的教训有一次就够了,不要总是吸取,甚至是总不吸取。

2、1975-04-07《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的同时,还必须提出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加以实施。只有这样,才算达到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最终目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四不放过

四不放过原则是哪四条

四不放过原则具体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时就轻易下结论;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要严格按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能放过放过任何犯罪人员;

3、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要求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不能认为原因分析清楚了,有关人员也处理了就算完成任务了;

4、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或环境的不良刺激等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四不放过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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