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诈骗罪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包庇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导读:购房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编造事实或掩盖真相,如制造虚假合约、虚假承诺;使受害者产生错误判断并签...
购房合同诈骗罪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
导读:购房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编造事实或掩盖真相,如制造虚假合约、虚假承诺;使受害者产生错误判断并签订购房合同;受害者因此遭受经济损失,支付购房款却未获房产或相关权益。一、购房合同诈骗罪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
关于购房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有明确且非法的占有的目的,这就意味着他们通过采用欺骗手法来攫取他人的财务。
其次,犯罪嫌疑人从事了编造事实或者对于真相进行掩盖的行为,例如非法制造虚假的合约、做出不实的承诺等等。
再次,因为犯案者对受骗者采用的欺诈行为,使其在判断上失误,并依据这个判断误区签署了购房合同。
最后,受害人由于这种欺诈行为而遭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也就是说,他们实际上已经支付了购房款项,但是却未能获取到房产或者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诈骗罪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购房合同诈骗罪成立条件是什么
符合购房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条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嫌疑人须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其次,他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法,从而骗取了受害者的财物;
最后,受害者被侵犯的财产价值至少达到人民币两万元的标准。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的“合同诈骗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各类经济合同的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取得其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合同诈骗罪的内容包括哪些要素”,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包庇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1、包庇罪所侵害的客体一般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2、包庇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有:实施窝藏或者包庇犯罪人的行为;3、包庇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包庇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犯罪人,仍然实施窝藏、包庇等行为。一、包庇罪构成要素包括哪些内容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二、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包庇的对象既其实可以是未决犯,也其实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在实际办案时,要注意查明行为人是否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而包庇犯罪分子。根据法律规定,事先与犯罪分子通谋,帮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应以犯罪分子的共犯对待,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和犯罪分子具体的犯罪行为所适用的刑法分则的规定处刑,而不按窝藏、包庇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