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律师会见是否允许录音)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录音制品需已获出版授权,未获版权许可的需先取得;其次,此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最...
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
导读:根据法律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播放的录音制品需已获出版授权,未获版权许可的需先取得; 其次,此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录音制品; 最后,播放时应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这些条件确保了版权得到尊重,同时平衡了公众获取信息与著作权人权益的关系。一、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广播电台及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需遵循以下各项许可条件:
首先,所播放的录音制品必须已获得出版授权,若尚未取得相应版权许可,则须先获取;
其次,该项法定许可仅针对录音制品进行适用;
最后,在播放过程中应向相应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十四条修改为: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是否必须支付报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广播电视台在进行非商业性质的节目播放时,对于已经公开发表且已获得版权保护的录音制品,无需得到作品的著作权所有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人员的授权许可,同时亦无须向上述人员支付相应报酬。
但是,如果广播电视台将他人创作的电影、电视或录像制品进行播放,必须首先取得这些作品的制片方及录像制作者的授权许可,并且在获准后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补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其实我们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其实我们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需要许可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律师会见是否允许录音
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下律师是其实可以根据案件的调查取证需要来进行录音处理的,但会见的有关证据是不得泄露给同案犯或者其它证人的,具体情况下其实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一、律师会见是否允许录音?
视地方要求来定,会见时辩护律师其实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其实我们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其实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辩护律师制作会见笔录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既其实可以再次确认辩护律师的记载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又其实可以在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会见中的有关事项发生争执时作为客观性的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会见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其实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其实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其实我们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其实我们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其实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对于律师会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规定来进行处理的,律师会见的目的在于了解案情,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基于法律规定为执行的,如果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