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规定有哪些(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法规)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指同一行为主体在特定时间内盗窃公私财产超过三次。即使每次金额小,累计金额达法定标准即构成本罪。定罪量刑需...
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规定有哪些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多次盗窃指同一行为主体在特定时间内盗窃公私财产超过三次。即使每次金额小,累计金额达法定标准即构成本罪。定罪量刑需综合考虑盗窃次数、金额及其他情节。符合定义即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责。一、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规定有哪些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所明确规定,所谓“多次盗窃”行为,乃指同一行为主体在特定时间段内对公私财产实施的盗窃行为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即便每次实施的盗窃数额相对较小,然而由于累犯次数之多,以至于其累计数值或可达到相应刑事司法解释中对于犯罪事实认定所需具备的金额起点,据此,按照本项法律条款规定,亦足以构成本罪。
至于具体的定罪量刑事项,则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其中包括盗窃行为发生的次数、每次盗窃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诸多因素。若盗窃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定义,即便是每次盗窃的数额相对较小,亦有可能构成盗窃罪,且其实我们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中直接故意的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审理盗窃罪案件时,需要具备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来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1.物证:包括与案情相关的物品或痕迹的实物证明。
2.书证:如遗书、信件、合同等以书面形式呈现的证据。
3.证人证言:即了解案情并能够提供证词的第三方证人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指受害者对案发经过及相关情况的描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涉案人员对于自己行为的承认或者否认。
然而,仅有被告人口供而无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无法判定其有罪并进行相应的惩罚;反之,若缺乏被告人口供,但其他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样其实可以认定其有罪并予以惩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其实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所谓“多次盗窃”,是指在同一犯罪嫌疑人的操纵下,在特定时间段内实施了多于三次的针对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盗窃行为。哪怕每次所涉及的财产价值较低,但只要其累积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就构成了本罪的完整要件。在进行具体的定罪与量刑时,需要全面考虑到盗窃事件的数量、涉案金额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刑罚程度的因素。一旦某个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定义,那么就其实可以判定为盗窃罪行,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如何认定
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就属于多次盗窃。此类盗窃行为被发现的时候,即使盗窃未遂,法院也有可能会作出有罪判决。对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如何认定依旧不清楚的,其实可以选择继续用阅读这篇文章。一、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如何认定?
1、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就属于多次盗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扒窃”。
2、“多次盗窃”是指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但数额累计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对基于同一概括的盗窃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于相对固定的区域连续实施的盗窃行为其实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行为。比如,同个晚上在同一条或相接壤的马路上连续盗窃多辆汽车内的物品的,其实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同个晚上在同一个小区内连续盗窃多辆自行车的,其实可以认定为一次盗窃。
多次盗窃中存在盗窃未遂的,不影响次数的认定。
2已受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其实可以计入“多次盗窃”的次数之内;因“多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对行政处罚决定其实可以不予撤销,但行政拘留和罚款应予折抵。
“多次盗窃”不包括已受刑事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
3虽有多次偷盗行为,但仅为充饥或保暖而偷盗少量食物、衣物,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入户盗窃怎么认定?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居家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居所而实施盗窃的行为。
1、“入户”的非法性
1行为人“入户”必须基于非法的目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盗窃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户的,是否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应视情而定。为了实施抢劫、强奸、诈骗等行为而入户的,在实施了相应犯罪行为后又临时起意在户内盗窃财物的,应分别以抢劫、强奸、诈骗定罪,并与盗窃非入户盗窃并罚;非法入户后未实施预谋的犯罪,临时改变犯意实施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2“入户”以行为人身体的全部进入户内为前提。如果只是在门窗外利用竹竿或其他工具伸进户内实施盗窃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
2、“户”的界定
1“供他人居家生活”不仅包括以婚姻或血缘关系维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单独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亲密关系维系的居家生活。
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暂时无人居住,如果屋内供居家生活的设备基本齐全,且居住者仍会定期不定期回来居住的,该房屋仍应视为“供他人居家生活”。
2“与外界相对隔离”是指对户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用房门或院墙将户与外界隔离,以警示他人不能随意进入。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进入合租房实施盗窃,不论是进入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还是进入各租住者的房间,均属于入户盗窃。合租者在租房内盗窃其他租住者财物的,如果是在客厅、厨房等内部公共区域盗窃的,不作为入户盗窃处理;如果是进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间盗窃的,则应视为入户盗窃。
3对“户”的认识,以行为人知道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为标准。对“屋店合一”等经营与生活混同的场所,若是在营业时间之外秘密进入该场所盗窃的,其实我们应当视为入户盗窃。对“前店后房”、“下店上房”等经营与生活紧密相邻的场所,只要经营场所与生活场所之间设置有一定的隔离措施,行为人秘密进入生活场所实施盗窃的,其实我们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反之,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他人生活居住的房屋而入内盗窃,但客观上该房屋为存放货物的仓库的,则不作为入户盗窃处理。
三、携带凶器盗窃怎么认定?
1、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实施盗窃或者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就属于携带凶器盗窃。
认定“携带凶器盗窃”,要求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行为时须将携带的凶器置于现实的支配范围之内,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为实施盗窃而携带了凶器,但将凶器放在车上或其他地方而未置于可直接支配范围内的,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2、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1公共场所是指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满足公众社会活动需求的场所,比如公园、商场、电影院、网吧等。在特定时间内为举办某项社会活动而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场所,在社会活动举办期间其实可以视为公共场所。比如学校举办面向公众的书画展览,展览期间的展览区域可视为公共场所。
2随身携带包括两种情形:
①财物与所有人或占有人,下同身体有直接接触,呈现贴身保管状态,比如将钱包放置于衣服口袋内或将背包背在身上。
②财物放置在所有人身边能够紧密控制的位置,所有人无须移动身体或使用媒介就其实可以随时对财物进行支配,比如将电脑、手机、背包放置于座位旁边触手可及的地方。
3扒窃少量财物,但系初犯、偶犯的,其实可以视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有些公民在两年内可能已经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行为,此类行为人会被认定为是多次盗窃。对于多次盗窃的,不管盗窃数额为多少,都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犯罪了。对盗窃罪中多次盗窃如何认定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