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当天开计算吗(刑事拘留从当日算还是次日)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刑事拘留起始日期非拘捕当日,而是次日开始计算。期间计算以小时、日、月为单位,起始日和时不计入期间内。这一规定...
刑事拘留从当天开计算吗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刑事拘留起始日期非拘捕当日,而是次日开始计算。期间计算以小时、日、月为单位,起始日和时不计入期间内。这一规定确保了刑事拘留时间的准确计算,维护了司法公正。一、刑事拘留从当天开计算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起始日期并非自被拘捕之日起计算,而是自被捕之日翌日起开始计算。该法典中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指出,“期间”应按照小时、天数以及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期间之时,其起始时刻和日期并不被计入到期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其实我们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刑事拘留从宣布开始算还是从进拘留所开始算
针对拘留期效起算,应从最初被采取拘留措施的那一刻起开始计算。
再者,关于刑事诉讼诸期间之计算方法,遇有其中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公共假期时,其终止时间应界定为该公共假期之后的首个工作日。
然而,对于那些被关押在拘押场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而言,其所处的拘押期效应截止至相应期间届满的那一天为止,且不得因为公共假期的缘故而将其羁押期限延长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其实我们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明确指出,刑事拘留的起算日期并非拘捕当天,而应从次日起正式计算。在此过程中,拘留期限将以小时、天、月作为基本时间单位进行衡量与记录,起算之日及起算时刻并不纳入计算范围之内。此项严谨的规定为保障刑事拘留时限的精确计算提供了坚实基础,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刑事拘留期限是从哪天开始计算
很多人认为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从被抓的那天开始计算的,但其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起算时间,应该是从被抓的第二天开始起算,被抓的当天是不计算在期限内的。刑事拘留的最后一天若为节假日的话,此时也其实我们应当至期满之日,而不能因为节假日延长。一、刑事拘留期限是从哪天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其实我们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为三日,但其实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话,则超期部分肯定应该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最常见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其实其实可以委托律师来申请取保候审,当然要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首先肯定是需要符合条件要求,其次就是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最后还需要提交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