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导读: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虽涉及不动产,但核心在于合同争议,属债权债务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导读: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虽涉及不动产,但核心在于合同争议,属债权债务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非专属管辖范畴。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吗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我们需要指出这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内。虽然该类案件与房地产等不动产具有密切关联性,然而这类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它本质上仍然属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故而其实我们应当适用于有关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居住地点所在的法院或合同规定的履约场所即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但在特殊情形下,倘若涉案事项涉及“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问题,则相应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一年,由受损权益开始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此类特别案件,超过二十年的维权期限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其实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处理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时,尽管所涉标的物属于不动产,但是关键所在还是在于该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即债权与债务方面的纷争。因此,应该按照针对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法定认定。根据这一原则,应该由被告的居住地点或者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而这并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其实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否专属管辖
属于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
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法院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法院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
排他性是相对于法院而言的,是针对法院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
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力。
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
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
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
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
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
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
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
这意味着“管辖权是法院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法院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
法院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
法院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其实我们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对是否有管辖权,法院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
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法院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法院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法院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
6.拒绝承认效力。
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法院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