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过了追诉期该怎么办(违法所得是追缴还是收缴)
过了追诉期的,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的,可以开除其党籍,开除其公职。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法条链接:〈...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贪污过了追诉期该怎么办
过了追诉期的,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或党员的,可以开除其党籍,开除其公职。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条链接:〈中国***纪律处分条例〉1、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是追缴还是收缴
法律分析:
缴追。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由人民法院没收。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法所得,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退赃、退赔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退赃、退赔:
(1)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
(2)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3)案发后,赃款、赃物仍然为被告人控制时,产生追缴(追赃)和退赃问题;赃款、赃物不复存在时,则产生责令退赔和退赃问题。
2、追赃、追缴与被告人悔罪态度及人身危险性无关,积极配合追赃、追缴的除外(也应视情况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
3、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内部应按其各自分赃数额进行退赃、退赔,对外则对被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各被告人均到案并能履行退赃、退赔义务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赃款、赃物进行退赃、退赔,即视为全部退赃、退赔。
(2)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该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国家收缴违纪的资产是怎么处理的
对贪污腐败收缴的钱和实物一律折现收回并入国库的。国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按照刑法规定,“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对违纪所得款项有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三种方式。没收的应一律上缴国库,对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不能退赔的,也是应当上缴国库。
此外,对于上缴国库的财物,如果是钱款的话,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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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违反财经纪律的处分按情节严重程度从警告、通报到撤职、判刑。
从行为主体构成看,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应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时,需要给单位行政处罚以及给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从适用违法行为的法律分类看,违法行为主要分为预算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会计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等几类。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以下十七种: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二)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
(三)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行为;
(四)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五)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行为;
(六)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七)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行为;
(八)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的行为;
(九)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
(十)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行为;
(十一)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十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十三)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行为;
(十四)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五)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六)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领导干部为亲属违规经商所得如何收缴
领导干部为亲属违规经商所得收缴步骤如下。
1、违纪所得并不要求违纪行为人所有。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违纪行为与奖金奖励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对其违规存储公款为在商业银行工作的亲属揽储提供帮助后,该亲属会获得单位奖金奖励是明知的,其违纪行为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助亲属谋取利益。
3、相关人员不得因他人违纪行为获取利益。亲属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为其揽储提供帮助是明知的,对其因此能够获取高额奖励也是明知的,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积极追求该奖金奖励。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什么建议有关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_案件的纪检_机关或者由_其上级纪检_机关建议有关。分析如下: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做到 对违纪行为定性准确的方法如下:
1、要聚焦政治属性,确保理念对标。定性要强化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聚焦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精准识别违纪违法行为本质。如对表面上符合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要区分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性,是管理不力还是政治意识薄弱,是造成一般后果还是产生不良政治影响等不同情形,从政治高度把握违纪违法行为本质,精准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同时,也要防止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泛化;
2、要聚焦构成要素,把握“入错”标准。错与非错是定性的前提。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规定了违纪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并从违规和有责两个方面明确行为的构成要素。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对于违记行为所获得经济利益,怎么样处理?
对于违记行为所获得经济利益,怎么样处理?如下:
审查起诉阶段退赔赃款退给谁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盗窃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破案后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因此,在审查起诉的阶段,确定了罪行以后所收缴的赃款赃物等都应该退给受害者,对于一些违禁品也应当予以没收,而且追缴到的嫌疑人的非法所得应该上交国库。
现在被电信诈骗的钱还能追回来吗
电信诈骗的钱可以退的。因为电信诈骗的钱属于犯罪的违法所得,而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犯罪分子积极退赔退赃的,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因此被害人面对电信诈骗的时候,在犯罪人被抓获之后,其犯罪所得会依法进行退赔。
退休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什么?
《刑法》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解释:
依据刑法64条,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在判决主文中作出“追缴”、“责令退赔”、“返还”、“没收”、“上缴”的判决,成为日后涉案财物的执行依据。
对于 “返还”、“没收”、“上缴”而言,“追缴”、“责令退赔”为其明确了对象,故刑法64条的基础是“追缴”、“责令退赔”。
正确理解“追缴”、“责令退赔”是正确理解刑法64条的保障,比较权威的理解是“对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通过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所得的公私财物,以及通过非法经营获得的非法利润等,如果这些赃款、赃物还在,应当予以追查收缴。
如果其中的财物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如果没有被害人的,则应当及时上缴国库。如果赃物、赃款已经被处置无法返还被害人的,应责令犯罪人按价退赔。”
所以案件审理需查明赃款赃物的去向,视情况判决:
(1)对于已扣押在卷的赃款赃物,可以直接判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2)对于有证据证明赃款赃物的下落,尚未能扣押在卷的,省院的精神是“对判决、裁定时尚未追缴或退赔的赃款赃物,应明确数额,在判决、裁定书主文部分写明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这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但可以帮助理解、适用刑法64条。
(3)对于有证据证实赃款已被挥霍,赃物已无法追回的案件,就应当直接判决“责令退赔”, 数额即是认定的犯罪事实中的有关数字。某些案件如盗窃后低价销赃的,应判决“追缴”赃款和“责令退赔”不足部分。
好了,关于“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什么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