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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哪一年实施(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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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哪一年实施(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法哪一年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规,本法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拓展

“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面临着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国防政法司司长吴浩表示,为了应对国家安全新形势,制定这样一部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十分有必要。

该法明确了国家安全的定义,即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法律还明确了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在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方面,新法要求,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新法要求,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新法同时明确,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此外,为提升全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新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这部立足全局、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综合性法律,将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并为维护我国国家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证金融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基层金融单位,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的县支行、分公司及所辖营业网点。第三条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第四条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第五条 基层金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单位保卫组织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组织落实本暂行规定。第六条 基层金融单位应当建立同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严格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与本单位有关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七条 上级金融单位对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有部署、检查、监督的责任,并应当加强调查研究,为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基层金融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基层金融单位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第二章 安全防范设施第九条 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库房、营业网点、运钞车的构筑防护设施和技术防护设施。

安全防范设施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第十条 新建库房、守库室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库房设在县支行级金融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库房与守库室采用全封闭整体结构,其建筑安全标准分别依据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四)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第十一条 运钞车应当配备灭火、通讯设备和必要的防护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营业室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二)出纳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三)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四)营业操作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城镇营业网点应当创造条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配置临柜工作人员防卫器械,置于隐蔽、便于取用的位置。

(五)配置消防器材。

(六)配置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单证、印鉴的保险柜和防伪鉴别器。

(七)设卫生间。第十三条 现有库房、守库室、营业室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本暂行规定基本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加固或其他完善措施。第三章 治安防范管理第十四条 县支行级金融单位应当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人员,配足守卫押运人员。营业网点应当建立治安保卫小组或设治安保卫员。第十五条 基层金融单位应当将治安防范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并与其他工作同时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和防范技能训练。第十六条 县支行级金融机构的库房应当采取技术防范措施。营业网点应当根据日均现金收付量和周边治安环境,审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

基层金融单位应当推进安全防范新技术的运用。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档案。

严格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适宜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

经常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与毗邻单位建立治安联防。第十九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应当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及时组织整改不安全隐患。资金流通旺季或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布置专项保卫工作,并检查落实。第二十条 严格信贷、现金、保险理赔等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管理凭证和印鉴,严禁出具违反规定的信函。建立健全制约监督机制。

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假单据和冒领等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处理。

银行安全保卫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

维护国家安全的四个内容包括:维护国家政权、主权、统一;维护领土完整;维护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国家安全工作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衍生问题:

维护国家安全公民有哪些义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有哪些

法律分析: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第五条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第七条 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第八条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 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同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第十条 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

(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

(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

(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

(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

(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

(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第十一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全保卫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等,并分别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第十二条 机场控制区应当有严密的安全保卫措施,实行封闭式分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人员与车辆进入机场控制区,必须佩带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并接受警卫人员的检查。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发和管理。第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内的人员、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进,车辆、设备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一切人员、车辆必须避让航空器。第十五条 停放在机场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有专人警卫;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器警卫交接制度。第十六条 机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栏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

(二)在机场控制区内狩猎、放牧、晾晒谷物、教练驾驶车辆;

(三)无机场控制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

(四)随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

(五)强行登、占航空器;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七)扰乱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十七条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出售客票,必须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售予客票。第十八条 承运人办理承运手续时,必须核对乘机人和行李。第十九条 旅客登机时,承运人必须核对旅客人数。

对已经办理登机手续而未登机的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内。

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必须将其行李卸下。第二十条 承运人对承运的行李、货物,在地面存储和运输期间,必须有专人监管。第二十一条 配制、装载供应品的单位对装入航空器的供应品,必须保证其安全性。第二十二条 航空器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长统一负责。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国家安全法哪一年实施(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好了,关于“安全保卫法律法规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安全保卫法律法规 ”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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