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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白蚁备案需要多久取消白蚁备案(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如何记账?)

成都市住建局是干什么的?住建局是负责房屋建筑质量监管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成都市住建局也不例外,它是负责整个成都市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管的政府行政执法机构。户外白...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开关于白蚁防治费取消了吗 的讨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白蚁防治费取消了吗 的问题。

取消白蚁备案需要多久取消白蚁备案(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如何记账?)

取消白蚁备案需要多久取消白蚁备案

成都市住建局是干什么的?

住建局是负责房屋建筑质量监管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成都市住建局也不例外,它是负责整个成都市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管的政府行政执法机构。

户外白蚁的消灭方法?

白蚁的治灭方法:根据白蚁表露的外露迹象来判断白蚁巢的位置,发现了白蚁要保留白蚁的迹象和被白蚁蛀蚀的物件,先不要清理。经过详细检查后,根据检查的情况判断寻找蚁巢,发现白蚁蚁巢,可用挖巢法、药杀法、诱杀法等来治灭白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来治灭白蚁。个人不专业,不正确的措施容易打草惊蛇,建议请专业的防治白蚁公司或白蚁防治所。

厦门可灵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是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理事、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施工丙级资质企业、中国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委员、厦门市卫健委备案单位。公司服务项目包括:防疫消杀(进口货物消杀、冷链消毒、环境消毒)、白蚁防治、林业虫害防治(松线虫)、四害消杀及其它病媒害虫防治等。其中白蚁防治:包括新改扩房建、水利大坝、园林绿化、名木古树的白蚁防治等。

如有需要,将根据您的需求,场地的设施、规模、环境,危害程度为你量身定制一套适合您的服务方案。

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如何记账?

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如何记账?

一般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三年内摊销

什么企业使用天然气量大

耗气量较大的天然气应用产业

1、化工:以天然气为原料加工生产化工制品。

2、热电行业:以天然气为燃料,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热值转换为电能和蒸汽。

3、金属行业:天然气在金属加工、制造行业运用的较为普遍,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完成金属的熔化、锻造等工序。

4、玻璃制造:天然气本身拥有的众多优点,尤其在玻璃制造行业,天然气热值高、压力稳定、无残留物,玻璃成品合格率较高。

5、压缩天然气(CNG):CNG加气站采用CNG槽车向住宅小区供气。

泸州天然气公司向业主收天然气安装费合法吗

中国特色的收费,你要理解......

什么行业使用天然气

发电 普通家庭做饭

很工业都需要用到 比如 铸造厂 玻璃厂 发电厂 化工方面 等等等

合成氨工艺的时候是需要天然气制氢的

或者说

凡是需要大量使用氢气的行业大多需要使用大量天然气来制氢(目前电解水制氢工艺成本过于昂贵,工业上是不用的)

我们公司向员工按户收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安装天然气,并收到天然气公

向员工按户收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安装天然气,并收到天然气公司给我们的增值税发票,是为员工代收代付业务,可以作为一个往来账户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安装天然气”科目进行处理。收款计入:借 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贷 其他应付款——安装天然气 。付款计入 借 其他应付款——安装天然气 贷 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请问企业支付的天然气入网安装费如何做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天然气安装费收合理吗?

国家发改委 585号文件 取消煤气暖气初装费123.174.227.* 1楼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计价格〔2001〕585号)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财政部

发布文号计价格[2001]585号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2001-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 *** 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以下简称报省人民 *** )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 *** 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 *** 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 *** 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北京工业用天然气价格?工业用天然气灌装规格?

如果用量大的话,可以自建一个压缩天然气站,由北京燃气集团负责送气。不过费用不低。可以打96777咨询。

听说燃气初装费取消了,是真的吗?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相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管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国家计委

财 政 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

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费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价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园林绿化管理费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合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费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    实施部门  1取水许可证年审    取消      市水利局  2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    取消      市 教 委  3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    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

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

可取消

8出租房屋登记核准取消       9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取消       10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取消       11单位公章管理卡取消       12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取消       13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取消       14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    取消           17农村16毫米**片发行放映审批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19兽药制剂许可证    取消      市农业局  20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    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市

 药

 监

 局   2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    取消           2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    取消           24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    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审批    取消

  市民政局

28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    取消           29收容站(点)的审批    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    取消           32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    取消           34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    取消           35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    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取消

37酒类广告审批    取消           3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    取消           39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    取消           40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    取消           41房地产广告备案    取消           42合同鉴证    取消           43粮食收购证    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

45进口汽车销售备案    取消           46“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    取消           47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    取消           48市场登记证    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

考核和发证

取消

   市

 交

 委   50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    取消           5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    取消           52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    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市

 交

 委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

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    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

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

场审批    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市

 经

 委   57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调整,改为登记       58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

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

格评审确认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市

 财

 政

 局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

理费的审批    取消

6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    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6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    取消           67工资宏观调控审批    取消           68经营者年薪制审批    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

档案审批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0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    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

案开放审批    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

批    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

法审批    取消

74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    取消           75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    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7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    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

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    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备案    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

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

法或工作细则备案    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

管理实施办法备案    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

案    取消

84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    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

案    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市

 规

 划

 局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

镇)的总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

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

目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

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市

 园

 林

 局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

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    取消

9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    取消           95

审批使用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市 计 委

96

城市雕塑制作资格审批

取消

   市

 建

 委   97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的审

批    取消

98建筑材料、设备登记备案    取消           99

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许可

取消

   市

 市

 政

 委   100车辆清洗站运营许可    取消           101户外灯饰设置许可    取消           10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    取消           103

月均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节水设

施设计方案审批许可和新增用水方案审批许

可    取消

104

卫生用品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市

 卫

 生

 局   105医用氧舱购置批准书    取消           106强化食品审批    取消           107特殊营养食品审批(加药食品)    取消           108辐照食品初审    取消           109保健食品初审    取消           110

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登记

取消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调整,部分下放区县

(自治县、市)

1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13房地产中介机构年检    取消           114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取消           11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    取消           116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调整,改为注册登记       11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审批

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8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19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1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2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3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年检    取消      市盐务局  12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调整,行业协会管理  市 科 委  125

企业人员流动调动审批

调整,只保留“企业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员调动和政策安置性调

动审批”。  市人事局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对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人员,处以1000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对未取得白蚁防治资质仍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白蚁防治人员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或者被取消资格证、执业注册证件仍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人员,处以1000元处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对未办理备案手续而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白蚁备案需要多久取消白蚁备案(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天然气安装费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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