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嫁妆怎么分)

法律分析:嫁妆不是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在办理解户登记前取得嫁妆的,该财产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后取得嫁妆的,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

下面将有我来为大家聊一聊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嫁妆属于共同财产吗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可以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关于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嫁妆属于共同财产吗的问题我们就开始来说说。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嫁妆怎么分)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嫁妆不是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一方在办理解户登记前取得嫁妆的,该财产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后取得嫁妆的,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嫁妆怎么分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工资、奖金;

②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婚前财产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嫁妆怎么分)

好了,关于“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嫁妆属于共同财产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嫁妆属于共同财产吗”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