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房屋处分权 包括哪些权利?)
有两种,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两种,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一、1、《民法通则...
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处分权有哪些的问题。我将用专业的态度回答每个问题,同时分享一些具体案例和实践经验,希望这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
有两种,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两种,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
一、
1、《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的份额可以自由转让,不论以何种方式转让或转让给谁,都不必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且一般也不受时间的限制。
2、除非各共有人事先有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或分出。
3、同时,为了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民法通则》第78条还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其他多个共有人都要购买的话,就由转让人决定售与的对象。
二、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1、共有人转让、赠与共有财产,以及在共有财产上设定抵押或其他物权,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如果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2、如果全体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前提是不得损害少数人或份额少的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以请求侵权的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
3、当某一个或某一些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则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擅作处理的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负侵权行为的责任。
房屋处分权 包括哪些权利?
1、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可以分为房地产出售权、房地产租赁权、房地产继承权、房地产赠与权、房地产抵押权等5种。
2、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有哪些
法律分析: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有两种,一是对其享有份额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财产的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处分权人指哪些
无权处分行为指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或权利的行为。
在无权处分中,行为人是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首先,应明确在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应为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这种处分主要是指处分财产所有权或者债权的行为,且行为人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其次,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的,即行为人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也不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从事的处分行为。正是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处分行为,因此,在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为行为人和相对人,而真正权利人并不是当事人。即使权利人于事后追认了无权处分行为,也不会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向相对人履行合同的主体依然是无权处分人。
无权处分行为之所以在民法上有极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其原因就在于无权处分人在处分他人财产时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因而在无权处分行为中包含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处分行为,二是因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而使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从以上两方面可看出,无权处分既涉及无权处分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又涉及到如何对待相对人,如何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问题。
任何一种法律行为要发生法律效力其基本条件就是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亦是如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效力必须要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行为人在事后取得处分权。具体来说:一是无权处分行为为经权利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法律上之所以确认无权处分行为必须经过权利人追认才发生效力,其主要原因在于无权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没有获得真正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对无权处分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因此构成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直接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追认,从而充分尊重了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例如,出卖人向所有人借得名画一幅用以观赏,而出卖人擅自将其名画出卖给买受人。此时,出卖人未经所有权人授权而擅自将名画出卖即是无权处分行为,若所有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有利,可以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有效;若权利人认为无权处分行为对其不利,可对无权处分行为不予追认,则出卖人之出卖行为无效。当然,在所有人进行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之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合同之义务,亦有权撤销合同。在追认之后,此种效力待定之合同得以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地产生效力。任何一方当然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规定之义务。对于权利人的追认权,笔者有如下建议:1 因追认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用书面形式为宜,向哪一方作出意思表示都可,接受意思表示的一方应有通知另一方之义务。2 对于追认可由权利人主动作出,也可由相对人催告,相对人在权利人作出追认之前可提出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效力自被追认后,即溯及既往地使得合同生效。二是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亦可使得无权处分行为有效。例如,在处分人与真正权利人之间达成了出卖房屋的协议,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若在此期间内买受人作出处分行为,但在处分行为完成后,买受人已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完全权利。从法律上看,无权处分行为本质特征在于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一旦处分人事后取得财产权利,便可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将导致无权处分行为转化为有权处分行为,即为有效行为,但笔者认为对于此种情况应在时间上加以限制,即应有法律之规定的合理期间,否则,将使合同效力常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不利于交易的流转。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份额处分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法律分析: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份额处分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合伙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是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成立后解散前,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全部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的资产。
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好了,今天关于“处分权有哪些”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处分权有哪些”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