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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它的调整对象有哪些?(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

1799年雾月18日,拿破仑发动政变,在法国建立了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拿破仑作为共和国的第一执政,非常重视用法律制度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更特别重视民法典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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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它的调整对象有哪些?(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

民法与它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1799年雾月18日,拿破仑发动政变,在法国建立了大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拿破仑作为共和国的第一执政,非常重视用法律制度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更特别重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据资料记载,法国民法典在三年零七个月的起草过程中。共召开了102次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的会议在半数以上,亲自参加的会议次数就更多了。当时,拿破仑想使法国民法典成为仅次于圣经的一本书,企图人手一册,人人按法律办事。

1804年,这部法典正式公布了,条文达2283条,分3卷、35编、126章。与此同时,胜利的法国资产阶级企图用武力征服世界,其军队在拿破仑统领下先后征服了欧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国民法典也随同扩大了地域效力,适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如比利时、卢森堡、意大利及德国的西部和西南部。

后来,滑铁卢一战导致军事扩张失败,复辟的法国波旁王朝推翻了拿破仑政权。但是,《法国民法典》并没有因军事失败而失效,相反,它仍适用于法国及欧洲的某些地区,而且许多新生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效法法国民法典制定了本国的民法,就是后来建立的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包括我国,其民法也无不受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可以说,拿破仑没有用武力征服世界,但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典却征服了世界。此点,拿破仑自己曾不无感触地说过:“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40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

当然,拿破仑的话有些言过其实,他的法典不会永远存在,因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现象,他的法典只不过存在于资本主义时期,其影响也不会超出阶级社会。但以他的法典为开端,存在于资本主义各国的民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都是会长期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仍被当作仅次于圣经的法律,被视为法律之基石,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许多人不相信什么西方宗教信仰中的圣经,但将民法视作圣经仍然不会错,民法仍是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民法和每个人的利益及日常的许多活动相关,是人人均应通晓的经典。

那么,什么是民法呢?我国从民法调整对象的角度对民法进行定义。我国《民法通则》受前苏联立法的影响,对民法的定义也是从其调整关系的角度进行,即认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民法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既包括生产经营性的财产关系,也包括非生产经营性(消费性)的财产关系;既包括商品性的财产关系,也包括非商品性(例如财产继承)的财产关系;既包括有偿的财产关系,也包括无偿(如无偿保管、赠与)的财产关系;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集合、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财产关系,也包括招神财富的创作、利用、传播和转让过程中的财产关系(如知识产权);既包括由于特定的身份关系和人格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包括与人身关系无关的财产关系;既包括由于权利的取得和行使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包括由于权利受到侵犯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如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修理、重作等);既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支配关系),也包括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以人格和身份为媒介而发生的公会关系,其中“人”指人格,“身”指身份。人格关系是因人的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权利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中所包含的权利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因配偶、亲属等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中所包含的权利是维系家庭存续发展的必要。

财产关系是因财产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为何民法将二者集合到一起共同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呢?其原因在于,二者都具有平等的属性。这种平等的属性必然导致主体的平等。主体的平等即主体互不隶属,同处于平等地位。

关于民法调整的方法,主要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事前调整就是塑造社会关系为法律关系,使其符合立法者意志的方向发展,形成一种理想的秩序。事后调整是通过适用民事责任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

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

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篡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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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的形成

德法国民法典的对比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属于“民商分立”的模式,就是在民法典之旁,存在一个商法。实际上,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在制定这两个法典时,都曾考虑过如何处理当时早已存在的商事法律(在法国是17世纪就公布的《陆上商事条例》和《海事条例》,在德国是《普通商法典》)。结果是相同的:保留了商法典,使之与民法典并存。

其实瑞士也经历过这样的过程,但是结果不一样。这就形成了另一种模式。

形成过程

瑞士是联邦国家,组成联邦的各个州在15世纪末逐渐从神圣罗马帝国独立出来,集合到一起,在17世纪中叶得到欧洲诸大国的承认,但直到1848年才最终组成为瑞士联邦,制定了联邦宪法。在此之前,各州大多已有了自己的民法,有的是在法国民法典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有的是以奥地利民法典为范本制定的。在各州的法典中,伯尔尼法典(1826—1831生效)和苏黎世法典(1853—1855生效)较有特色。因此,在联邦成立后,分权的传统仍很牢固,联邦宪法并不赋予联邦有统一私法之权。到19世纪初,虽然由于各州之间商业往来的需要与各州法律不同带来的不便,统一私法的要求日益迫切,但限于宪法的规定,这种要求无从实现。直到1874年,修改宪法,联邦取得在自然人的能力、婚姻、债法(合同与侵权行为)、汇票、破产等方面的立法权。据此,联邦于1874等制定《婚姻法》,于1881年制定《(自然人)行为能力法》(这两个法后来为民法典所吸收),又于1881年制定《瑞士债务法典》。后者是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式法律,包括契约总则、各种契约、公司、商号、商业帐簿、汇票、本票、支票等规定。这个法典既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民法的契约总则和各种契约,也包括了在法德各国属于商法的公司、票据、商号等规定,事实上就是一个民商合一的法典。它本来可以称为“商法典”,但为了与宪法的规定相一致,称为《瑞士债务法典》。

统一私法(民法)的运动

进一步统一私法(民法)的运动并未就此停止。1884年,瑞士法律家协会委托法学家欧根·胡贝尔(Eugen Hubel)研究瑞士各州的私法,为制定统一私法进行理论上的准备。[1]欧根的研究成果就是他著名的四卷本著作《瑞士私法的体系与历史》(前三卷《体系》于1885—1889年发表,后一卷《历史》于1893年发表)。这个著作实际上奠定了瑞士统一私法的理论基础,表述了作者的意见。1892年,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察部委托欧根起草民法典草案。

欧根受任正式起草民法

1898年,瑞士联邦宪法再次修改,规定联邦有制定全部民法的立法权,欧根受任正式起草民法。欧根于1900年完成了由人、亲属、继承、物权四编组成的民法草案,称为司法部草案。1902年,政府—方面将此草案附以理由书公布,一方面交付由31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讨论。1904年将讨论修改后形成的联邦议会草案提交联邦议会。1907年12月10日联邦议会全体一致通过该案,将《瑞士民法典》公布,于1912年1月1日起施行。

加以修改

在此之前,联邦政府对原有的债务法典略加修改(只对契约法部分略修改,其余部分未动)于1905年提交议会。议会于1911年5月30日通过,将之改名为《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公布,与民法典前四编同日施行。

其后,1930年对契约法部分又作了修改,1936年对其他部分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由于《债务法》的条文是从第1条编起的(没有接着前四编编条文号数),又有它自己的施行法(《结束规定与过渡规定》),债务法在整个民法典中,虽称为第5编,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而习惯上人们常常把“瑞士债务法”与《瑞士民法典》并列,也有人把瑞士民法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前者有5编,后者只有4编。但是从官方公布的法律名称来看,我们应该说,瑞士民法典共有5编,其第5编是《债务法》。

一部民商合一的《瑞士民法典》就是这样形成的。不管立法者当初保留债务法的内容(将《债务法典》改为《债务法》)的原因和理由如何,这是一种与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不同的模式。

从以上的叙述看来,瑞士民法典的民商合一的模式,与法国德国民法典的民商分立的模式,都是历史的产物,并没有如何深刻的理论存于其间。但是,两种模式一旦形成,就发生了理论上的意义,并引起了理论上的讨论和争论。

民法总则法人类别主要有哪些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一、民法典规定的法人类别主要有哪些?

1、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可见,民法典当中对法人的分类是包括以上三种的。但不管是哪一种类别的法人,在成立的时候肯定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只不过成立以后,例如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营业范围,适用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肯定都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最后要再次郑重的提醒一句,法人不是人。

法、法律、律法、法典、法律体系的概念是什么,以及相互之见的联系与区别?

***法就是指一定的规则,比如老百姓口中的法,今日说法的法,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你可以按照你的理解自己判断什么是法,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法

***法律——如果放到你这个问题理,法律应当是指部门法,也就是民法经济法,商法,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它与宪法、地方性法规等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就是一个国家所有法的集合,如上所述

***律法是古代的说法,如大明律是明代的法典,律即涉及民事方面的法律又涉及刑事方面的法律,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汇编。

***法典就是将由相关作用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在同一个载体上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判例法国家是没有像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这样的大法典的,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特点,我国也正在讨论中国民法典的问题。

民法与它的调整对象有哪些?(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有哪些)

好了,今天关于“民法典集合了原来的哪些法 ”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民法典集合了原来的哪些法 ”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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