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有( )。 A.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B.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C.具有普遍意义 D.具有公平性(国际法的八项基本原则)
答案:ABC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1) 国际社会公认。(2)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3) 具有普遍意义。(4) 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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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有( )。 A.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B.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C.具有普遍意义 D.具有公平性
答案:ABC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1) 国际社会公认。(2)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3) 具有普遍意义。(4) 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5) 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公平性不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个特征。
国际法的八项基本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而来的,已为国际实践和国际文件所确认。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法基本原则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包括各国主权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忠实履行国际义务等。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的规定,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二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拘束力;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事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主权平等包括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平等互利原则。
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能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别国为目的,而应该对双方都有利;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
法律法规
《联合国宪章》
第五十五条 为造成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和平友好关系所必要之安定及福利条件起见,联合国应促进;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业,及经济与社会进展。
国际间经济、社会、卫生、及有关问题之解决;国际间文化及教育合作;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
好了,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国际法基本原则有”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