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什么)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要内容有:①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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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质量标准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要内容有:①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②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即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③通过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等经济手段加强对水资源利用的管理。④加强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领导,规定了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标准名称、编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分为:Ⅰ类、Ⅱ类水质、Ⅲ类水质、Ⅳ类水质、Ⅴ类水质五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1、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2、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3、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4、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水二类水三类水标准
一类水二类水三类水标准:1类、2类、3类水质标准是我国现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三种水质标准,用以对不同用途(如生活、农业、工业等)的水体进行分级管理。
1类水质标准是最高的水质标准,适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环境区域等,要求水质清洁、透明、无毒,适于直接饮用。
2类水质标准是全国性的水质标准,适用于城市生活用水、渔业、旅游等,要求水质较为清洁、无臭味、适口性好。
3类水质标准是最低的水质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农业、景观等,要求水体对人体健康无直接危害。三类水之间的标准存在明显的差异,需要根据不同的水质等级采取不同的水质管理和保护措施。
水质标准是国家、部门或地区规定的各种用水或排放水在物理、化学、生物学性质方面所应达到的要求。它是在水质基准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法令,是判断水质是否适用的尺度,是水质规划的目标和水质管理的技术基础,对于不同用途的水质,有不同的要求,从而根据自然环境、技术条件、经济水平、损益分析,制定出不同的水质标准。
目前中国已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质标准,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水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与方法”、“水污染排放标准”等等,使水质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地表三类水质标准
地表三类水质标准如下:
一类水质标准:
主要用于生活饮用水和高级工业用水,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菌落数≤100个/100ml、总氮≤10mg/L、总磷≤1mg/L、总铜≤2mg/L、总锌≤5mg/L、总铬≤0.05mg/L、总镍≤1mg/L、总铅≤0.05mg/L、总汞≤0.01mg/L、氨氮≤1mg/L、溶解氧_≥5mg/L。
二类水质标准:
主要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生产、渔业养殖等,水质指标包括:总大菌落数≤500个/100ml、总氮≤20mg/L、总磷≤2mg/L、总铜≤5mg/L、总锌≤10mg/L、总铬≤0.1mg/L、总镍≤2mg/L、总铅≤0.1mg/L、总汞≤0.02mg/L、氨氮≤2mg/L、溶解氧≥2mg/L。
三类水质标准值:
1.氨氮(NH3-N):1.0mg/L以下;
2.化学需氧量(COD):15mg/L以下;
3.生化需氧量(BOD):6mg/L以下;
4.总磷(TP):0.4mg/L以下;
5.悬浮物(SS):20mg/L以下;
6.总氮(TN):15mg/L以下;
7.重金属: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不同等级的地表水具有不同程度的净化程度和水质,以满足不同领域的用水和环境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市供水原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原水水质检测工作。 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环境保护和卫生主管部门。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制定标准的初衷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每个标准制定的背后都是出于对人的关怀。中达咨询就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大家说明一下。
1、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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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新的地表水质量标准是哪个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应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今天关于“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国家地表水环境标准是什么”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