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城市住房拆迁补偿的最新规定(什么叫房地分离评估?什么叫房地合一评估?什么情况下使用房地合一评估,什么情况下使用房地分离评估呢?)
2010年1月29日,有达沃斯论坛、新股发行改革等重大经济新闻,不过没有一条新闻比得上拆迁条例修改与民生之间的密切关系。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
现在,请允许我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最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信息,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最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国务院关于城市住房拆迁补偿的最新规定
2010年1月29日,有达沃斯论坛、新股发行改革等重大经济新闻,不过没有一条新闻比得上拆迁条例修改与民生之间的密切关系。当天,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条例意在调和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利益纠份,还《物权法》以尊严。
通观全文,仍有对地方利益的绥靖与自由裁量度过大之嫌。如果不能在具体细节上给予严格的界定,强势利益获得者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概念外延,掠夺对拆迁者的权益;而强势的被拆迁者也可借助于新规则漫天要价,最近就有补偿特定对象上千万元的奇闻。
关注新条例的性质,必须关注新条例的两个基本议题,一是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二是市价补偿的基准。
新条例规定,共有七种情况被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说前五条还可以勉强被称为公共利益,第六条则让人莫名惊诧,“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都被介定为公共利益,那为政府官员盖的小别墅是否也属于公共利益,更进一步,所有与国字号沾边的政府、国企的扩张、改善型建设是否都可以被介定为公共利益?而第七条则是一条打补丁的背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要地方行政法规与国条院条例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都是公共利益,换言之,何谓公共利益,介定权完全在有法规制订权的政府部门手中。
以市场价补偿被拆迁者是一大进步,这杜绝了漫天要价与漫天砍价的恶性互搏。以往的经验可知,多数人并非不乐于被拆迁,而是对于补偿价格不满,血泪拆迁的背后都是利益的残酷剥夺。
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此处要害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能是一味听命于地方政府的二奶机构。这些机构奴性十足,欠缺的就是市场主体的独立品格。殷鉴不远,山西煤矿民资大撤退时的评估机构,就是为了山西的市场而出卖独立性的二奶机构,他们可以完全不顾市场均价,或将资产价低估到零,或者高估到天上。
为了堵住漏洞,新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价不得低于类似房产市场交易价。但是过往的经验一再告诫我们,不要高估机构的道德,也不要低估政府作为市场主体的贪欲。在普通民众尚不能得到完善的司法救济之前,面对土地市场的资产品价格这一暴利领域,抑制贪欲最好的办法是由行政内部的惩罚。可以模仿证监会对券商的打分机制,国务院对地方政府进行打分,在房地产领域设置高分值,一旦违规就扣分,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信贷、基建等项目的审批,如此一来,就是借给地方政府十个胆,也不会在拆迁方面轻易违规。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钉子户权利被剥夺。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就是说,将来房屋拆迁将实行多数人议决制,如果你属于那10%的钉子户,对不起,你将失去自己的的权利,得不到法律法规的保护。换言之,如果钉子户属于10%之内的一小撮,那么这个钉子户对于产权的要求就是错误而愚蠢的。即便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诉论,但“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搬迁。这一招少数服从多数的手段,赋予政府拔除钉子户的合法权利。
什么叫房地分离评估?什么叫房地合一评估?什么情况下使用房地合一评估,什么情况下使用房地分离评估呢?
房地分估就是采用成本法单独房产,再单独评估土地,再将两项的估值相加,得到房地产的价值,一般是适用交易市场、租赁市场不活跃的工业厂房的评估。
房地合一评估就是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直接评估出房地产的价值,一般是适用交易市场、租赁市场活跃的住宅和写字楼的评估。
“房地合一”的原则,即地流转时房随之流转,而房流转时,其占地范围的地也随之流转。
土地和房屋天然的不可分离性,使得房地合一的模式成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成为学术界长期争论和探讨的热点问题由于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大量建筑存在没有依法报建的情形,
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往往会存在地合法、房不合法的案件,司法对于此类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应遵从“先行政、后司法”的处理原则。
扩展资料:
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如系国有企业,因转让、入股等需要而进行评估时,应先经其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向当地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立项,获得立项批准后,才能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国有企业只是为了解自己资产情况而要求评估并不一定要立项,非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则不需要立项这个手续。
评估工作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资产评估机构正式订立委托合同书开始。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的委托后,即开始组织项目评估小组开展有关的评估工作。整个评估工作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步是评估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步是评估工作。
评估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收集有关的资料:被评估地块的地级资料,城市规划资料以及被评估地块所处地段等级资料,被评估地块的批租文件资料,地产市场成交实例资料,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有关政策规定,地产市场供求双方的情报等等。
2、现场勘查:地块的面积、形状和坡度;地质水文条件;地上物与地下物的分布情况,地块的经济地理情况等。
3、分析测算有关的数据:测算被评估地块开发建设总成本,估算开发建设完成后能实现的市场销售额及投资回收期,估算开发建设和经营投资盈利率,初步试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格。
百度百科-土地使用权评估
继承房产评估价格标准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1、继承权公证费用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据房(1996)第088号文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100以下(含100) 5。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10000以上部分 0.1。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如一套100万的房子办理继承过户,要承担5000元的房屋评估费用+2万元的公证费用+500元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5605元,费用可观,所以有的人在购买房地产的时候直接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_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_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 土地使用权 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及法律依据是: 《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这三分最基础的法律问文书。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1、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类型 土地使用权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两者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方式,在适用范围、收回起因及表现形式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土地使用权回收的问题,因 上海 市近期对多幅地块的处理规定而引起广泛的热议。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多数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都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者“出让人无偿收回”。随后,上海市澄清该规定是全国性规定而不是业界误传的“上海新规”。那么,当前对于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之后的处理,有哪些方式?各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本刊对此进行了政策梳理。 2、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都有相关 法规 依据。 无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 警告 、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5、《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无偿取得 划拨土地使用权 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的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 1、闲置土地 根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的规定,闲置土地的认定有以下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合同生效 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闲置土地的认定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迟延的除外(该情形适用于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根据以上认定依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有以下两类:(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2年内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运动队使用权。(2)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合同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3、 土地出让 等有偿使用台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该3、4、5类情形,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6、《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7、《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而 集体土地 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8、《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其中非法批准占用国有土地的和非法批准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土地应当无偿收回。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的类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2、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一)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适当给予补偿。 (二)有偿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使用权人土地的,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责令退还土地与责令限期整改的类型 (一)责令退还土地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除 没收违法所得 外,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2、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的,应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3、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如没有给农民和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应收回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临时使用的是集体土地的,应责令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责令限期整改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矿、采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2、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整。 土地有偿收回的补偿标准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未对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建设部于1999年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拆迁 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 拆迁补偿 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这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在具体操作实务中,一般由行使土地收回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对提前收回的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补偿标准所参照的要素主要是原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的土地取得成本及其增值部分。其中土地取得成本包括 征地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 征地 管理费; 土地出让金 等。笔者认为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上要素,或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作价,以合理确定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格。 对倒闭企业用地的收回首先应明确其企业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企业破产或倒闭,主要依照《 企业破产法 》或《 民事诉讼法 》中破产程序中的规定,若属政策性破产即属于国务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则优先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则处置所得应纳入 破产财产 ,不得行使直接收回土地权;若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企业无权处置,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所属的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与无偿问题,上述正文给大家列出了详细的内容与注意事项。近些年来,国家和各地的土地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增删,目的就是为了使文件内容更加符合民情。如果文中没有涉及到的其他问题,请关注当地之后颁发的最新文件。
房地产估价建筑物实物状况有哪些
(1)建筑规模: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说明其面积或体积、开间、进深、层高、室内净高、层数、高度等。面积方面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营业面积、可出租面积等。
开间即房间的宽度,是指房屋内相邻两个横向定位墙体之间的距离;进深即房间的长度或深度。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层数和高度:说明建筑物的总层数(其中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和总高度。1~3层为低层住宅;4~6层为多层住宅;7~9层为中高层住宅;10层以上(含10层)为高层住宅。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通常是按照总高度来划分的,总高度超过24m的为高层(但不包括总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建筑);总高度超过100m的,不论是住宅还是公共建筑、综合性建筑,均称为超高层建筑。
(2)建筑结构:是指建筑物中由承重构件(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架等)组成的体系。
(3)设施设备:说明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调、燃气、电梯、电气等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有或无)及性能。
(4)装饰装修:毛坯还是粗装修、精装修。
(5)空间布局:说明空间分区以及各个空间的交通流线是否合理,并附房产平面图、户型图等来说明。
(6)建筑功能:说明防水、保温、隔热、隔声、通风、采光、日照。
(7)外观:说明外立面风格等,并附外观照片来说明。
(8)新旧程度:说明建成时间、设计使用年限、维护状况和完损状况等。建成时间最好说明竣工日期;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建筑物的结构或结构构件,在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下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由此还可说明建筑物的年龄和剩余寿命。
(9)其他:在建工程或期房,说明工程进度、预计竣工日期、交付日期等。
扩展资料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2010年1月20日,财政部网站公布《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自当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所称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现场调查,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
当出租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设施是租金收入所对应出租资产的组成部分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该设备和设施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影响。而且,出具的评估报告应进行恰当披露。
江苏市政工程-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实物状况描述
厂房的价格要怎么进行评估
评估厂房的价格,主要要看的有很多方面:座落的位置及邻近环境、地块资料、业权状况,这些都会对厂房的价格产生很大的影响。此外还需要评估地块现状并对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综述,然后评估物业的概况等。
厂房的价格还会包括土地费、建安费、设计费、销售费用、税费以及公关费等,一般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如果可以从企业的总收益中剥离出房地产的收益,还可以考虑采用收益法估价,但一般来说难度较大,采用极少。此外,工业房地产估价时采用较多的是成本法。
扩展资料:
房地产评估方法:
一、成本法
针对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经常叫做成本积算法,即对取得土地或已实现的土地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进行核算,剔除不正常因素影响的价值,对于正常成本费用累积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得出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常用于对正常程序取得的土地的评估。
针对房屋评估,通常称为重置成本法,它是对现有的房屋按照正常市场标准下的重新建造房屋所需成本的测算,然后考虑资金的利息并计取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得出完全重置成本价,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房屋成新率,二者相乘后得出房屋的评估价值的方法。
二、市场比较法
挑取市场上相同用途、其他条件相似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已成交的或评估过的、具备正常报价的)与待估房地产的各项条件相比较,对各个因素进行指数量化,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调整,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的方法。
百度百科-评估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企业资质标准介绍?
最新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哪些内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企业资质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建筑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建筑企业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建筑施工企业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建设单位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建筑人士可以通过房地产估价机构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利用建设通查询工具全国具体三级资质的企业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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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今天关于“最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最新的房地产估价规范”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