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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铁路施工与铁路局报批手续铁路施工备案(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21年铁路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第...

对于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的问题,我有一些了解和研究,也可以向您推荐一些专业资料和研究成果。希望这对您有所帮助。

跨铁路施工与铁路局报批手续铁路施工备案(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跨铁路施工与铁路局报批手续铁路施工备案

2021年铁路乘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高铁用地预审什么意思?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一、审核手续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规划图

3、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件

4、建设用地单位向有权批准国土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5、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二、用地预审受理、办理

1、收件与受理:符合报件要求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接受,转入受理程序。

2、办理与办结:符合受理条件的用地预审申请及附件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般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需延长办理时间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铁路项目开标评标流程?

一、招标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代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招标。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

四、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相关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六、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一、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十二、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十三、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十四、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国铁集团备案工种是指?

工种:就是说你从事的职业(工种),工种分为很多,电工,铣工,管道工,人力资源,会计等等,从事工种就是指你从事这些工作,不是指工龄,工龄是指你第一天上班开始计算的时间,而你可能从事工种时间是短于工龄的。备案工种就是吧工种进行备案存档吧

铁路货运时间如何保证?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对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挂订运输协议。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延期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在一定条件下驱逐入住旅客的权利

旅游旅客在旅游饭店有越轨行为、携带危险品入住旅游饭店、患传染病未经治愈入住旅游饭店等等,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出发,旅游饭店依法有关谢绝入住或采取驱逐措施。

2、维护店内正常秩序的权利

为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旅游饭店必须严格依章办事,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旅客在饭店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3、向旅客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旅游饭店市经济实体,不是慈善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后,收取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是其应有的权利。

4、就旅客过错致饭店损失向旅客索赔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旅客因过错违反合同的约定或发生一般侵权行为,则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或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5、要求客人如实登记的权利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6、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的义务

旅游饭店和旅客的服务合同一经成立,旅游饭店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客房及相应服务,否则,即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7、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游饭店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8、尊重旅客人格尊严、保障旅客人身自由的义务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此,我国宪法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旅游饭店不得有相应侵害行为。

9、遵守法律法规经营的义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10、保障客人顺利入住的义务

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百度百科-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台胞证坐动车需要取票吗?

法律分析:台胞证网上购票后坐高铁需要取票的,因为自助闸机只能识别二代身份证,其它证件识别不了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七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必须持证购买的减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应当核对相应的证件,验票应打查验标记。

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外出旅游已成为一个新的消费热点。旅游合同作为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更是倍受关注。但由于目前立法滞后、立法层次过低,使得在实践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仍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出现。本文旨在本着民法平等、公平的原则,通过借鉴和参考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来对旅游合同中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加以初步探讨,阐述本人对此的相关看法。

 关键词:旅游者;旅游合同;权利义务……

  一、何谓“旅游合同”

  在学界对旅游合同一般认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在此方面台湾地区的学者有较多研究,曾隆兴认为“按所谓旅游契约有广狭两义。狭义旅游契约,仅指旅客与旅行业所订旅行及游览契约而言。广义旅游契约则包括狭义旅游契约及旅客运送契约、旅店住宿契约在内。”;孙森焱认为“旅游合同(Reisevertrag)是指旅游营业人为旅客规划旅程,预订膳宿、交通工具,指派领队带领旅客游览并随团服务,旅客支付报酬的合同”;林诚二则认为旅游契约为“称旅游者,谓当事人约定,由旅游营业人为旅客提供旅游服务,而由旅客给付旅游费用之契约。”从各学者所下定义,不难看出后二者均采用了狭义说,而这也正是为各国立法所广泛采纳的。如德国民法典第651a条第1项的规定“根据旅游合同,旅游举办人负有向旅客提供全部旅游给付(旅游)的义务。旅客负有向旅游举办人支付约定的旅游费的义务。”我国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325条“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人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日本新旅游法中称旅游合同为“旅行业约款”,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办理旅游业务的合同。1970年布鲁塞尔旅游国际公约(即ICTC)第1条规定“旅游合同包括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或中间人承办的旅游合同。”

 综上,笔者在文中所述的旅游合同也将采狭义说,即旅游合同为由旅游组织者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旅游者向其旅游组织者支付相应旅游费用的合同。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费用给付义务

 这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至于旅游费用的种类、数额及给付时间,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台湾地区的学者林诚二认为旅游费用应包括“代办交通、膳宿、导游等必要费用(如代办出台手续费、交通运输费、餐饮费、住宿费、游览费用、接送费及行李费)以及税捐、旅游营业人应收之报酬以及合理之利润。”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规定“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最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如未规定期限,旅客应按习惯做法至迟在交给旅行文件之日向旅行组织者付清旅费。”在现今实务操作中旅行社一般以缔约时预付为基本原则,也就是当旅游者在旅游前交付费用后,他们就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了。

 (二)附随义务

 依照诚信原则和旅游合同的特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也可称为“旅客之从给付义务。”如旅游者有义务及时提交旅游所需相关文件,协助导游安全有序地进行旅游,遵守时间和安全上的约定等。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3条第1项规定“旅游需旅客之行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为其行为者,旅游营业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旅客为之。”而前南斯拉夫的《旅行组织合同》中的规定更严格、更详细,其要求旅客把组织旅行所必需的全部真实完整的文件,特别是把购买车、船、机票、预订旅馆所必需的个人证件和其他证体以及出入国境所必需的证件交给旅行组织者。且旅客应注意使本人以及证件和行李符合有关边境、海关、货币和检疫的规定以及其他行政性规定所确定的条件。

  三、旅游者的权利

 (一)变更权

 即旅游者可以变更旅游合同,由第三人代为参加旅游,当然这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上主要有: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4条规定“旅游开始前,旅客得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旅游营业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三人依前项规定为旅客时,如因而增加费用,旅游营业人得请求其给付。如减少费用,旅客不得请求退还。”德国民法典第651b条规定“(1)在旅游开始前,旅客可以要求由第三人顶替他参加到旅游合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如果该第三人不具备旅游的特别要求或者其参加旅游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命令,旅游举办人可以对第三人的参加提出异议。(2)第三人参加到合同中的,该第三人与游客作为连带债务人就旅游费以及因第三人参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对旅游举办人负责。”笔者认为,此权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仅是旅游者的。因为旅游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之间可能有一定期间,在此期间若出现了旅游者事先所无法预料到的情况,如突发疾病、单位有应急任务等,一谓强调其必须亲身履行合同,势必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允许旅游者将合同变更给第三人,能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更使旅游组织者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而无需让双方当事人进入复杂烦人的返还价金、赔偿损失的过程。

 (二)解除权

 第一,任意解除权。在旅游开始前应当承认旅游者可以任意解除旅游合同,允许其在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开始前甚至旅游开始后,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且此解除也无须提出正当理由。但应对由此给旅游组织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规定“旅游未完成前,旅客得随时终止合同。但应赔偿旅游营业人因合同终止而生之损害。”

 第二,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变更预订的旅程,或提供的给付有瑕疵,且事后拒绝补正的,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如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9条第1项规定“旅游服务不具备前条之价值或品质者,旅客得请求旅游营业人改善之。旅游营业人不为改善或不能改善时,旅客得请求减少费用。其有难以达预期目的之情形者,并得终止合同。”

 第三,旅游者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致不能参加旅游时,可解除合同。如德国民法典第651e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存在有第651c条所列举种类的瑕疵而明显受损害的,旅客可以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旅客因此种瑕疵出于重要的、旅游举办人知情的原因而不能期望旅游的,亦同。”

 第四,旅游组织者因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或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给付时,可以解除合同。如德国民法典第651j条第1项规定“旅游因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而明显受到妨碍、危害或者损害的,旅游举办人和旅客均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对合同发出预告解约通知。”

 (三)相关损害的求偿权

 损害赔偿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均是作为一种最基本的补救措施,故求偿权无疑也是旅游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基于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求偿权大致可分为:

 第一,物质损害求偿权: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这类损害在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Qualityoft

 our-guideservice若干问题处理原则3的规定“当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人身损害求偿权: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旅游者应有权向旅游组织者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虽然现今都要求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

 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上述两种权利,也减少了旅行社相应的风险,但它无形中也为旅行社推诿责任提供了借口。故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应对其有所限制,当因旅游组织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上述两种损害时,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游组织者求偿;当然其的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游组织者,这既避免了旅游者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也能使旅游组织者的风险不致过高,同时增强其的服务和防范意识。

 第三,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旅游组织者应对由其选派的导游、领队、司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应有权对此类损害提出求偿权要求。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笔者赞同其观点,因为在旅游合同中,旅游组织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作为间接给付性很强的旅游服务,无疑将为旅游组织者逃避责任提供诸多托辞。

 第四,精神损害求偿权:旅游是一种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行为,旅游过程中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的手段而已。因此,旅游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定会造成旅客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ICTC对此也予以支持,在其第13条规定,旅游组织者应对因其不履行行为而给旅行者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在其第2项中具体规定了旅客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害的受偿限额。但我国的民法通则乃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未提及关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其认为因债务不履行只能产生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债额,而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因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之损害时,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对因合同不履行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认可,如冯建良诉上海中旅假日旅行社合同案等。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未造成人格权损害的违约行为中的某些特殊个案也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可视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某种例外。因为旅游合同有其特殊性,正如俞宏雷所述其消费的是种精神产品,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势必会对旅游者造成精神上的阻滞,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如旅游者想通过旅游带来愉悦的目的没有实现,这实质上导致其订约的目的没有实现。当然,在赋予旅游者此种精神损害求偿权的同时,也应防止其滥用权利,如在旅行社无重大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下不应支持等,以保障旅游组织者的利益。

 第五,时间浪费求偿权:这是由于旅游合同的独特性所派生的一项旅游者较为独特的权利,因时间之经过而产生损害赔偿之债。典型的立法例有:德国民法典第651f条第2项规定“旅游无法进行或者明显受损害时,旅客也可以因无益地使用休假时间而要求以金钱作为适当赔偿。”;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8条规定“因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致旅游未依约定之旅程进行者,旅客就其时间之浪费,得按日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其每日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旅游营业人所收旅游费用总额每日平均之数额。”除上述立法例外,其他各国鲜有立法,我国对此也未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旅游活动多有较强的时间性,且行程安排在旅游合同上已明确,多数旅游者都会依此作出相应的时间安排。一旦旅程因旅游组织者的原因而造成延误,无疑会造成旅游者在时间上不必要的浪费。而在现今高节奏的社会生活中,时间的浪费已经超过了时间经过的本来意义而具有了一定的财产价值。故此权的设立有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它会促使旅游组织者更加注意旅程安排,更好地履行旅游合同。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有很好的借鉴价值,既保护了旅游者,又防止了旅游组织者过大的风险。

 1、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1月(修订三版)

 2、孙森焱:《旅游契约之研究》,载《东吴大学法律学报》第十一卷第一期

 3、林诚二:《论旅游契约之法律关系》,载《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一):总则·债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

 4、郑冲、贾红梅:《德国民法典(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5、张嵩、宋会勇:《试论旅游合同立法》,载《法学》1998年第4期

 6、徐跃:《日本的“新旅游法”及其思考》,载《旅游学刊》1997年第1期

 7、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载《民商法论丛》2002年第1号(总第22卷)

 8、林瑞珠:《旅游契约既定型化之研究》,中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5年6月

 9、维科斯拉夫·什米德:《南斯拉夫法律中的旅游合同》,载《法学译丛》1982年第5期

 10、谭甄、董伟:《旅游、演员、广告、搬家、保安等无名合同实务操作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11、俞宏雷:《诌议旅游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载《法律适用》2001年第3期

 12、乔宪志:《’99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深圳到广州东的和谐号动车可以随便上车吗?(想改坐票面车次时间之前的车)

不能乘车。一定要改签,改签后就可以乘车了。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因此是不能乘坐别的车次火车。

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七节 变更: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

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如果是在春运期间乘坐火车,请你预留四个小时的时间比较可靠,因为春运期间,进站的人比较多,安检比较严格,一些突发情况也要考虑,如路上的交通状况等。

扩展资料

网络APP购票,可使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这四种。

自动售(取)票机,必须使用购票时所使用的乘车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广深线自动售票机可受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购票和取票)

退票费如下核收: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12306-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人民网-火车票购票出新规,或将影响你出行~

赶不上高铁能退票吗 高铁没赶上,还能改签或退票吗

赶不上高铁可以改签,无法退票。高铁退票需要在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而改签可以在当天改签。

旅客要求退票时,请在票面载明的开车时间前到车站办理,退还全部票价,核收退票费。特殊情况经购票地车站或票面乘车站站长同意的,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团体旅客请不晚于开车前48小时。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乘车站、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到车站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简称改签)。?

在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开车前48小时(不含)以上,可改签预售期内的其他列车;开车前48小时以内,可改签开车前的其他列车,也可改签开车后至票面日期当日24:00之间的其他列车,不办理票面日期次日及以后的改签;开车之后,旅客仍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但只能在票面发站办理改签,且开车后改签的车票不能退票。

已经办理“变更到站”的车票,不再办理改签。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改签或变更到站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时一律按开车时间前不足24小时标准核收退票费。

扩展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规定: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当场核对票、款,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

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4、对所造成铁路或者其他旅客的损失予以赔偿。

中国铁路12306-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改签?

中国铁路12306-如何办理退票?

候补车票没有兑现可以上车吗

法律分析:候补车票的意思是现在列车没有票,只能等到有人退票的时候才能给后不提供车票,并且兑现后才能持票上车,所以在购买候补车票的时候如果没有兑现,是没有车票的并且也不能乘坐列车。候补购票,是12306平台的一种购票服务和方式。在旅客遇到车票售完的情况,在12306平台登记购票信息支付预购票资金后,如有退票、余票12306系统将自动为其购票,购票速度和成功率都将领先于抢票软件。

法律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第七条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权利: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跨铁路施工与铁路局报批手续铁路施工备案(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好了,今天关于“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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