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向谁申诉管用(拦访截访涉及什么罪名)
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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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向谁申诉管用
冤假错案的申诉问题,实际上是指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再行审理的特殊诉讼程序。目的在于对已生效而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通过再次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纠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终审判决后,仍然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拦访截访涉及什么罪名
一般不构成犯罪,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以看出截访者侵害信访人员会受到处分,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截访问题在一些地方长期存在且触目惊心,早已是“公开的秘密”。截访伴生的一些“黑监狱”以及非法拘禁等问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截访的形式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上访的权利,更有甚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是对公民权利的“抢劫”。
截访最恶劣之处,就是未经任何法律程序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非法拘禁的刑事犯罪。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刘忠林蒙冤25年出狱,获得国家最高赔偿,为何他会蒙冤那么多年?
我觉得还是因为当时技术不够发达,然后当时的法律也没有现在这么完善,然后从当时的侦破情况来看,也确实是刘忠林最有嫌疑,所以他才被冤枉了25年之久。
刘忠林出生于1968年,案发1990年。
就在案发前一年,同村一名女子郑某失踪,一年后,村民修河时在河套边挖出怀孕的女尸,即为郑某。警方后来锁定刘忠林为凶手。
1994年7月,辽源市中院判决刘忠林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以“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可以从轻判处”为由判处刘忠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5年8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核准死缓,刘忠林从看守所转入监狱服刑。
其后,刘忠林坚持伸冤。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做出(2011)吉刑监字第108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刘忠林故意杀人案再审。
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他无罪。
蒙冤28年获得平反的刘忠林获460万元国家赔偿。他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关押超过25年,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就我个人看来刘忠林之所以被开始定罪也确实是因为在当时的所有人当中也确实是他最有嫌疑,可以知道当时那个年代确实是技术不发达,然后法律也不够完善。现在就要比当年好了很多,也希望现在不要出现之前发生过的类似的事情了。
今天关于“公安截访符合法律规定吗”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公安截访符合法律规定吗”,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