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督察的条例(投诉到警务督察流程)

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

我很荣幸能够为大家解答关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各个方面,我将从多个角度给出答案,以期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督察的条例(投诉到警务督察流程)

督察的条例

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发布施行)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一)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三)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监督。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警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警务督察队。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投诉到警务督察流程

法律分析: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专用举报投诉电话:1238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

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程序的,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公安局督察大队职责

是公安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警务督察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一、监督执法活动

公安局督察大队的首要职责是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这包括对执法程序的监督,确保执法过程合法、公正、规范;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等不当行为的发生;以及对执法结果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维护警纪警风

督察大队还负责维护公安机关的警纪警风。通过定期巡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民警的仪容仪表、工作态度、纪律作风等进行监督,确保民警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作风。

三、受理投诉举报

督察大队还负责受理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投诉和举报。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督察大队会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警务督察培训

为了提高警务督察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督察大队还会定期组织警务督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督察技巧等方面的知识,旨在提升督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

公安局督察大队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执法活动、维护警纪警风、受理投诉举报以及开展警务督察培训。通过履行这些职责,督察大队能够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二条规定:

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督察工作。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三条规定:

督察机构在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四条规定:

督察机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督察、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五条规定: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第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警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第四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第五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第六条 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第七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八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警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警务督察队。第九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督察长报告;对重要事项的督察情况,必须向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第十条 警务督察队发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督察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第十一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需要报告有关部门的,可以使用《督察通知书》。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警察法出后警察被关禁闭有什么后果?

新警察法对警察因为犯错关禁闭并没明确的规定,只是说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这已经是一种处罚措施。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在关禁闭后如果认为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10日以上60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1日以上7日以下。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决定,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对不服禁闭的申诉,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申诉期间,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百度百科——公安机关督查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证件和督察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督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保障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督察证件由公安部统一制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发放和管理。第三条 督察证件式样为54mm×85mm塑胶卡,正面印有警徽、“督察”字样和编号;背面印有持证人照片、姓名、单位、警号、制证机关名称。第四条 督察头盔为GA98-105型警用头盔,头盔两侧标有蓝色黑体“督察”字样。第五条 督察专用汽车和摩托车标有蓝色黑体“公安督察”字样标志,车身颜色和“公安督察”字样位置适用《警用车辆管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第六条 督察人员公开执行督察任务时,应着应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在警服左胸上方位置佩戴督察证件;还可佩戴头盔、白色武装带、手套及工作包。

督察人员着便装执行督察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必要时应出示督察证件。第七条 督察人员驾驶督察专用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第八条 督察证件为督察人员专用,非督察人员不得持有和使用。

督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督察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损毁、遗失,应逐级报告发放机关,申请补发。

督察人员调离督察部门时,必须将督察证件和有关专用装备交回发放单位。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              |

|              |督

|              |察

|   督  察       |证

|              |件

| 01-01234     |正

|              |面

----------------

----------------

|              |

|       照      |督

|       片      |察

|姓名            |证

|单位            |件

|              |背

|警号______      |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

----------------

督察头盔(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九条 督察机构依据《督察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第二十条 督察机构根据督察内容,可以采取随警督察、重点督察、专项督察等不同的督察方式。

第二十一条 督察机构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立项、审批、实施和处理等程序进行,由督察机构领导审核批准。

对重大事项的督察,必须经本级行政首长批准,由督察长组织实施,必要时报上一级督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根据工作的需要,可以采取明察和暗访两种形式。

督察人员执行明察任务时,可以着警服或便装,同时必须佩带督察证件。进行暗访时,应当着便装,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督察工作任务的需要,经警务督察队队长以上领导批准,督察人员可以模拟设置警情,实地了解被督察对象工作的真实情况。督察任务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当及时撤销所设警情。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模拟设置警情。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必要时,督察机构可以邀请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配合督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

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二十六条 上级督察机构可以指令下级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必要时,可以直接派员进行督察。

下级督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及时地完成交办事项的督察,并将督察结果报告上级督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督察机构都有权管辖的督察事项,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办理。

对管辖权不明或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指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了解本级公安机关的重大警务活动部署,并且根据情况及时作出督察工作的安排。

第二十九条 督察机构可以根据警务督察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

警务评议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同级行政首长报告,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及其人民警察有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当场扣留

在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哪些公安人员及其人民警察可以被当场拘留。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安或者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当场扣留其武器、警用装备、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一、什么是违法?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危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又称“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只有触犯刑事法律法规,应受刑罚处罚的才是犯罪。一切违法行为都要根据其性质和程度进行处理,必要时给予法律制裁。

二、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1、根据违法程度,行政违法行为可分为实质行政违法行为和形式行政违法行为。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必备要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主体不合格、内容违法、越权、滥用职权等。后者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

2.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是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如公安机关对公民的非法拘禁。

3.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前者是积极实施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税;后者的特点是拒绝按照行政法的要求办事,如工商机关对营业执照申请不予答复。

综上所述,违法就是违反现有的法律,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督察的条例(投诉到警务督察流程)

好了,今天关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