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了解香港商人郑大川8000万信用证诈骗案的详情(诈骗8000万要判多少年)
郑大川信用证诈骗案因涉嫌信用证诈骗于1998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揭开“诈骗8000万判多久”的神秘面纱。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吧。
有谁了解香港商人郑大川8000万信用证诈骗案的详情
郑大川信用证诈骗案
因涉嫌信用证诈骗于1998年5月29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郑大川犯信用证诈骗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以(1999)一中刑初字第19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大川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郑大川犯罪所得886.9万美元,分别发还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在案扣押被告人郑大川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发还被告人郑大川;在案扣押物品分别予以没收和变价发还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一、1996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大川以大卫·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冒用青海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经理部及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分别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进口通讯复用设备的内贸、外贸合同,诱使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开具四单总金额为393.7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3282.91万余元)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告人郑大川在未组织货源、也未供货的情况下,采取伪造发票、装箱单、品质及数量证明、货物收据等信用证附随单据的手段将信用证项下资金从议付行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全部贴现后非法占有。信用证到期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开证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申请先行垫付信用证项下承兑已到付款期的票款,开证银行垫付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开证银行出具了还款担保。
二、1996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郑大川以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国通讯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及受其委托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北京佳农坤茂经贸有限公司及受其委托从事代理进口业务的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数份进口通讯复用设备和工业摩擦、磨损监测系统的合同及代理进口和结算协议书,诱使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和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具九单总金额为577.14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4800.99万余元)的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被告人郑大川在未组织货源、也未供货的情况下,采取伪造提单、发票、产地证明、装箱单、质检证明、运输单、受益证明等信用证附随单据的手段,将信用证项下资金全部贴现。期间,被告人郑大川仅支付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人民币700万元(折兑83.89万余美元),其余贴现款493.25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4100.99万余元)由郑大川非法占有,信用证到期后,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通过代理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偿付了所开九单信用证项下全部款项的本金及利息。
综上,被告人郑大川利用信用证诈骗共计886.95万余美元,折兑人民币7383.9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万鑫坤、副总经理於鹤皋的证言证实,该公司经讨论决定于1993年初至1996年6月与郑大川的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做信用证业务,其中有四单信用证款约390余万美元未归还,该公司多次给郑大川发传真催款或与郑大川面谈,到1998年和郑大川失去联系,1999年1月该公司到南通市公安局报案的事实;
2.证人、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财务科科长郭留平的证言证实,该公司自1993年至1996年有信用证业务,公司的人讲与郑大川有二十三单信用证业务,每单信用证90几万美元,该业务主要由经理负责,最后四单信用证款由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垫付的,公司现在还欠银行四单信用证款总金额为393万余美元;
3.证人、青海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深圳经理部经理毛宏法证言证实,该公司曾与郑大川的大卫·爱迪生公司做过业务,1994年夏天郑大川到深圳说帮助我公司揽业务,让我给他在空白纸上盖上深圳经理部的章,有些还签名,纸是郑大川带来的,郑大川讲一次多盖几张,省得麻烦,之后,听说郑大川冒用我公司经理部的名义与南通公司签约,在此期间,南通公司与我及我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亦未支付过任何货款和代理费,没有收到任何进口货物;
4.证人、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副总裁崔仲伟的证言证实,通过肖圣宽认识郑大川,郑提出以其经营的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美国通讯高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公司开展通讯器材业务,郑大川与我公司在1996年7月和10月分别签订二份协议书,我公司当时无进出口权,便委托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和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进口通讯器材并对外开立九单信用证,总金额为570余万美元,信用证到期后郑大川未能解付,仅支付人民币700万元。郑大川未付给银行款也未还其他款,我公司两家代理公司把开出的九单信用证的款全部给银行结清,我公司付给中商外贸公司2460.51万元人民币,付给华润万通公司1692.35万元人民币,实际造成我公司损失4152.86万元人民币;
5.证人、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珠海公司副总经理赵芃的证言证实,1996年7月,我公司代理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进口通讯器材等设备并开出三单信用证,总金额294万余美元,1997年2月人士农公司付给我们信用证款,我们双方结清了,后听说生意出了问题,受损失的单位应是佳农公司;
6.证人、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王克的证言证实,1996年10月我公司代理中华佳农公司进口通讯器材并同郑大川签订六份合同,由我公司开出相应的六单170天远期信用证,有四单信用证是香港的,有二单信用证开给澳门南光工艺品公司,1997年5月份,我公司收回替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垫付的本金,1998年4、5月份,崔仲伟告诉我找不到郑大川了,信用证款没回来;
7.证人、南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曹忠的证言证实,1996年10月,由于郑大川欠我公司的款快到期了,郑大川让我公司将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单信用证贴现后用于还款,共计84万美元,贴现的议付单据主要由郑大川提供;
8.证人、兴华贸易公司董事长肖圣宽的证言证实,经我了解郑大川与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到期没有履行,郑大川的公司职员反映,郑大川让职员将大包货物分装成小包,并制作了假的发票等手续来骗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
9.公安部物证鉴定书(98)公物证签字第2298号鉴定结论证实,郑大川与中华佳农业集团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及协议书所使用英文签字笔迹系郑大川书写;
10.深圳海关证明材料证实,郑大川所提供的运输单的车辆在注明时间内未载运过通讯器材在深圳海关报关进口;另外查核海关统计资料1996年6月至12月期间,受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委托的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及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经深圳海关进口过货物;
11.香港警务处联络事务科证明材料证实,经过联络第一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其中一位负责人,他表示从未代美国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托运货物,也没有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
12.郑大川与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九单信用证的协议书、合同等书证材料证实,郑大川分别于1996年7月22日和1996年10月17日同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签订进口“通讯复用设备”和“工业摩擦、磨损监测系统”的协议书,规定由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向郑大川所指定银行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总金额577余万美元及郑大川同受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委托的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华润万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与协议书相关的外贸合同,郑大川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进行贴现及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申请开证、付款等情况;
13.郑大川与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有关四单信用证的合同等书证证实,郑大川以大卫·爱迪生(香港)有限公司的名义同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分别于1996年1月至5月签订四份有关进口通讯设备的买卖合同,总金额393万余美元,郑大川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进行贴现及中设(南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申请开证、付款等情况。
上述证据,原审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已经当庭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大川无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进行境内外贸易的事实骗取信用证,采取伪造信用证附随单据、文件的方法,将信用证项下资金贴现后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有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郑大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被告人郑大川被羁押后能主动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适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刑初字第1953号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大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诈骗8000万要判多少年
诈骗涉案8000元,依法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各省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不同,请查询犯罪地具体标准再进行参照。
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诈骗一千多元判多少年
您好,关于“诈骗一千多元,可以判多少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 罚金 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 管制 刑;5000元的,为 拘役 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 有期徒刑 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 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 的;
诈骗8000元能立案吗
法律分析:能。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会被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非吸8000万主犯判几年
根据非法集资量刑标准非法集资8000万怎么处理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集资罪的行为表现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四、主观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形式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形式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因此,非法集资8000万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法律上会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大家一定要对非法集资有所了解,才能避免做出一些非法集资的行为触犯法律规定。诈骗一千元判多久
法律主观:
您好,关于“诈骗一千多元,可以判多少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好了,关于“诈骗8000万判多久”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诈骗8000万判多久”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