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宏观调控法(什么是宏观调控?什么是微观调控?)
一、国家要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因: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来调节,有些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来调节。2、即使在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尽力为大家解答关于宏观调控法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思考。关于宏观调控法是什么意思的话题,我们开始讲解吧。
什么是宏观调控法
一、国家要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因:
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来调节,有些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来调节。
2、即使在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包括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的目标: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调控领域:
宏观调控是对整个市场经济的调控,调控的领域自然是整个市场经济。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1、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
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另外,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产业,或者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所要干预的领域。
2、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
将宏观经济调控界定在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体现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作用。
3、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
对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或者单个私人的力量难以办好的方面,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什么是宏观调控?什么是微观调控?
1、含义上的区别
宏观调控是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计划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和干预,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微观调控是国家对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所进行的调节与控制。
2、调控对象上的区别
宏观调控主要是调控有关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凡是涉及国家整体经济布局,就是宏观经济调控法要监管、调整的问题;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经济领域;私人的力量不愿意进入的领域,政府需要直接进入或者以适当的方式促成私人进入。
微观调控的重点是企业的经营活动,微观调控的对象主要有单个企业的经营活动;单个家庭的收入使用分配;单个商品的效用、供应量和价格等等。
3、调控目标的区别
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 , 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微观调控的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并使其行为规范化。
百度百科-宏观调控
百度百科-微观调控
宏观调控法的亚部门法
宏观调控法的亚部门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Control)亦称国家干预,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经济职能,是国家在经济运行中,为了促进市场发育、规范市场运行,对社会经济总体的调节与控制,运用调节手段和调节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微观经济运行提供良性的宏观环境,使市场经济得到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过程。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区别有哪些?
1、含义不同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不同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
扩展资料
其特征有:
(1)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在经济法学界,金泽良雄将规制限定为公的规制。它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以矫正或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政府公共机构也成为了规制主体。鉴于对权力的怵惕之心,市场规制必须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和办事程序。故市场规制的公共性除规制主体的公共性外,还应当包括规制标准和程序的公法性。
(2)规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机构干预经济活动有积极指引和消极限制两种角度。市场规制属于后者,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通过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对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功能的现象加以限制,如价格限制、数量限制或经济许可等。
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法的体系
法律分析:宏观调控(简称宏调)是政府运用政策、法规、计划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调节和干预,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政府宏观调控也叫国家宏观调控,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通过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主要是财政手段),实现以经济主体为主导、经济主体与经济客体的对称关系为核心、经济结构平衡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行为。政府宏观调控是系统工程。对称型反周期调控,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本质;制定对称型产业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核心;财政手段,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途径。政府宏观调控是小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发展到知识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常态化的政府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政府宏观调控不同于政府干预经济,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政府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制定对称型产业政策来实现。
法律依据:《地方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二条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待偿期为3年或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二)投标量和承销量限定。最高投标量。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30%、10%。最低投标、承销义务。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投标量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4%、1%;承销团甲、乙类成员最低承销额为当期地方债招标额的1%、0.2%。单一标位投标量。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2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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