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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是(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是谁)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这一规定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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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是(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是谁)

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这一规定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严重危机,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实践中,当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紧急状态的请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关决定。这些决定通常包括宣布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采取相应的措施等。

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是谁

法律分析: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由谁决定

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国务院。

一、紧急状态的性质与影响

紧急状态是指因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社会危机,导致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国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法律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可能采取一系列特殊措施,包括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和自由,以应对危机、维护稳定。

二、国务院的决定权与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决定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且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国务院在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的平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紧急状态下的法律措施

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可能采取一系列法律措施,包括加强治安管控、限制人员流动、实行物资管制等。这些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同时也可能对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自由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紧急状态的解除与监督

紧急状态的解除同样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当危机得到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国务院应及时宣布解除紧急状态。此外,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实施过程应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决策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

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属于国务院。在面临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重大社会危机时,国务院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全国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国家可能采取一系列特殊法律措施以应对危机,但同时也应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紧急状态的解除同样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并立即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

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是谁的职权

法律分析:国家主席和国务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九)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第六十七条第(二十)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区别

战争动员,是军事术语,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保持和增强战争能力,应对战争或其他军事危机,使社会诸领域全部或部分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活动,简称动员。要求速度要快、数量要多、质量要高、范围要广、隐蔽安全。

紧急状态,是指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予以控制、消除其社会危害和威胁。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可以采取特别措施,来限制社会成员一定的行动,政府还有权强制有关公民有偿提供一定劳务或者财物,社会成员也有义务配合政府紧急状态下采取的措施,来应对和解除突发事件。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由什么行使

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能不能宣布地方进入紧急状态?(这个是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的题目)

1。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

2。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以下是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原来规定了三类非常法律状态:战争、动员和戒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紧急状态取代了戒严,紧急状态包括戒严但不限于戒严。这样,宪法规定的非常法律状态仍然保持三类,紧急状态、战争、动员。战争和动员问题依据宪法和国防法、国防动员法等有关法律处理。至于戒严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继续予以保留为宜,以专门用于处理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这就是说,制定我国的紧急状态法,不再考虑如何处理《戒严法》涉及的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只需要设计一个衔接条款,与《戒严法》衔接。

第一,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和权限。紧急状态的决定,是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这一决策包括停止执行宪法、法律的某些规定,属于最高国家机关的核心职权,必须由宪法作出规定。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许多国家宪法都赋予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这类请求权。

第二,紧急状态的宣布机关和权限。宣布权是重要的程序权力,是紧急状态决定生效的必要程序条件。它不仅适用于进入紧急状态,还应当适用于紧急状态的中止、延长和终止。对于防止紧急状态决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这次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还可以对此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分别是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决定并宣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对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紧急状态,其决定机关和宣布机关是不同的,决定机关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而宣布机关是国家主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实施紧急状态,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并宣布。

有权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是(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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