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修订稿列举了哪四种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反垄断法修订稿列举了哪四种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
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只有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力,不断创新、改善管理及改进工艺以不断地降低成本,减少开支,使自身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从而争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企业的快速发展;而同时,市场自由竞争的存在,促使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给消费者以众多物美价廉的选择,也使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达到最大化,因此,自由竞争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只有在自由竞争的状态下,企业才能最大限度地节能挖潜,生产要素的配置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而垄断则削弱甚至阻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少数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或一个企业凭借垄断优势独占市场,形成对市场定价和份额的垄断,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19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政策是促进公平竞争、抑制垄断的政策,是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反垄断法》和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方针、法规、指南、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典型判例等。在电信、电力、铁路、石油等垄断行业引进竞争机制的产业政策也属于反垄断政策,因此反垄断政策及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是交叉的。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丰富了其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
法律分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种垄断行为类型
垄断行为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垄断行为种类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
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以下方面:
一、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什么
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 》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行为的四种主要类型
法律主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四种,分别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法律客观:垄断行为可以分为哪些分类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点:(1)达成垄断协议。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又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相互竞争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对竞争造成排除、限制影响和作用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称为滥用市场竞争优势。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不仅指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后形成一个更大的经营者,因而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和竞争状态;而且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外的经营者部分或者全部控制权,同样影响到市场的结构及竞争状态。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营者集中是发展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做大做强的重要表现。但是,过度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状态,产生垄断(即独占性经营)的集中,也会导致或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一定范围限制竞争,损害市场的效率。所以,作为垄断行为表现的经营者集中,在客观上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好了,今天关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反垄断法规制的四种垄断行为”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