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合同买房后可以要求退房吗(买房子后能不能要求退房)
导读:购房双合同,即阴阳合同,为逃税工具,公开的“假合同”非真实交易体现,内部隐藏合同为准。尽管法律上认定房价部分无效,但其他条款有效。阴合同通常被视作真实意愿...
双合同买房后可以要求退房吗
导读:购房双合同,即阴阳合同,为逃税工具,公开的“假合同”非真实交易体现,内部隐藏合同为准。尽管法律上认定房价部分无效,但其他条款有效。阴合同通常被视作真实意愿,双方需配合履行。消费者有权依据有效合同提出退房,如合同未达预期,卖方需担责。一、双合同买房后其实可以要求退房吗
1.所谓购房双合同,乃是指购房双方出于规避国家税收之目的,特地编制了两家不同合约,一份为公开的,另一份则为隐藏的。
人们所看到的对外公开的“假合同”,实际上仅作为逃税工具而存在;
而对内使用的那份合约,才真正体现出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意图。
至于阴阳合同,其行为虽有其特殊性,但并未对国家权益构成实际损害,因此我们只能判定其中关于房价价款部分的内容属于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阴合同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因此通常会被确认为有效合同。
若有一方要求继续执行合同,那么另一方理应加以配合。
然而,买方也无法以合同无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2.对于采用双合同方式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来说,他们有权提出退房请求,具体事宜需根据那份具有真实有效性的合同中关于退房的详细规定进行处理。
若合同履行过程未能达到预期标准,卖方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双合同买房其实可以要求退吗
1.所谓购房双合同,乃是指购房双方出于规避国家税收之目的,特地编制了两家不同合约,一份为公开的,另一份则为隐藏的。
人们所看到的对外公开的“假合同”,实际上仅作为逃税工具而存在;
而对内使用的那份合约,才真正体现出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交易意图。
至于阴阳合同,其行为虽有其特殊性,但并未对国家权益构成实际损害,因此我们只能判定其中关于房价价款部分的内容属于无效,而其他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阴合同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因此通常会被确认为有效合同。
若有一方要求继续执行合同,那么另一方理应加以配合。
然而,买方也无法以合同无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2.对于采用双合同方式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来说,他们有权提出退房请求,具体事宜需根据那份具有真实有效性的合同中关于退房的详细规定进行处理。
若合同履行过程未能达到预期标准,卖方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我们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其实我们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买房子后能不能要求退房
以下情况其实可以:1、延迟交付。超过三个月开发商未能交房,就其实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2、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开发商构成违约,有权退房。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购房人要求退房,法院会判决购房人胜诉。4、房屋质量不合格。买房子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环节也是比较多的,而其中各个地方都是与购房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有些人在买房子后又反悔想要退房,那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购房者买房子后是否其实可以退房呢?可能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买房子后能不能退房
退房是广大购房者的权利,当然允许行使,但这种权利是有法律限定而不是绝对的,不能任意行使。现在有的发展商搞“无理由退房”,这种提法作为促销口号无可厚非,但从法律角度看肯定是不合法的。
因为退房实际上是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消、被解除等情形的结果,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情形都是有严格的法律条件限制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项致使合同无效的条件,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五种其实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或者符合购房者与发展商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时,购房者才能退房,否则就不行。
比如说,发展商违约其实可以退房,房屋质量有问题也其实可以退房。但如果购房者仅仅因为不喜欢该房屋户型就要求退房,则一般是不允许的。前面说的所谓“无理由退房”更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会造成广大购房者的误解而不利于房市健康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例如,合同中约定,发展商逾期三个月未交房,购房者有权在30日内提出退房。结果发展商逾期四个月还没有交房,而购房者也没有提出退房要求,那么此后购房者就再也不能以逾期为由要求退房。
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退房能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吗
适用双倍赔偿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
根据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产纠纷都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该条款调整的仅仅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所以如果购房人购买的不是商品房,退房时要求“双倍赔偿”,也就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二出卖人欺诈和恶意违约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
三必须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上述五种情形必须导致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无法取得房屋时,买受人才其实可以在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之外,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我们知道消费者购买商品在一定条件下其实可以退货,那么商品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在购房者买房子后能不能退房呢?其实这样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有法定的情形或者约定的情形,则此时其实可以退房,并且购房者还不用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其实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