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浅议“假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构罪问题)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更多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浅议“假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构罪问题)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条件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

(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

(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在法院进行判决后,必须进行执行,因为错就是错了再执迷不悟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并不说判决后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该承担得法律责任必须承担,在什么都完成后才是自由身。你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律师。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拓展阅读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浅议“假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构罪问题)

浅议“假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构罪问题

一、假义务人构罪问题的提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的裁判可因再审事由被撤销、改判,有学者提出假义务人。假义务人因拒执定罪,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其是否依然构成拒执罪,各方对此亦鲜有深入研究。本文以两则案例引入,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司法实践视角对此浅析,以期对司法审判活动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案例一,原告李某等五人与被告李某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5月20日,某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李某成返还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给原告五人,二审予以维持。判决生效后,因李某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15年8月11日,该省高院指令再审本案。后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诉求请求。

2017年2月21日,李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法院一审认定李某成构成拒执罪,鉴于相关民事案件再审后驳回了五原告的诉请,对李某成定罪免罚。李某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据以执行的依据已经被撤销,上诉人李某成没有法定的义务去履行”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成无罪。

案例二,原告荆某某与被告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08年9月10日,某县法院判决姬某某返还原告5000元,二审改判姬某某返还原告4000元。判决生效后因姬某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2014年9月26日,法院以被告人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判决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审予以维持。

2015年12月23日,该省高院就荆某某与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再审终审判决,改判驳回荆某某诉讼请求。后姬某某以拒执罪所依据的民事判决被撤销,拒执罪失去犯罪事实和法律基础为由,向法院申诉要求改判无罪,法院予以驳回。

二、假义务人拒执构罪之理论分析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理论界主张拒执不构罪可分为“四要件说”和“三阶层说”。“四要件说”认为,假义务人拒执行为本身不应纳入刑法审查范围。一是缺乏“四要件”之客体,由于“错误的裁判最终确实是错的,从根本上而言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侵害。因此拒执错误裁判的行为缺乏‘真义务’的客观方面。”也就是说,错误的裁判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二是缺乏“四要件”主体,对于拒执错误裁判的行为,表面上看,行为人符合拒执罪的主体要求,但是,随着错误裁判的纠正,失去了其合法的前提和理由,也就变成了不合法,如果对行为人抵制错误的裁判以拒执罪定罪处罚,则就完全忽视了刑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功能。因此,假义务人不构成拒执罪的主体。

三、司法实践视野下的假义务人拒执罪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定力,假义务人有履行的义务。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均规定了申诉程序,明确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表明即使错误裁判,在被依法纠正前仍然是国家审判机关的终局性结论,对当事人有拘束力,包括假义务人。审判制度不仅设置了审判监督程序,还有异议程序、第三人撤销程序、执行回转程序等救济途径保障当事人权利。即使事出有因,任何人也不能公然对抗法律。

司法实践是一个规范评价的过程,不能因为假义务人值得同情和容忍就突破现有法条规定,混淆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从三方面考量:一是假义务人拒执的犯罪情节;二是拒执案件的程序阶段;三是据以执行的前案被撤销的具体原因。通过对具体个案精准分析,妥善处理。

第一,从犯罪形体来说,拒执罪属于情节犯,拒执行为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原则上,只要行为人的拒执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情节严重的构罪标准,即应定罪。第二,如果拒执案尚未生效,因前案执行依据被撤销,当事人已没有履行裁判的法定义务,应果断对其宣告无罪,保障当事人权利。第三,如果拒执案已经生效,审判机关应当充分考量原裁判被撤销的原因,对具体情况作个案处理。比如,如果前案是因虚假诉讼被撤销,原裁判对行为人来说,完全是“无妄之灾”,或者原裁判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应当及时纠正,通过再审改判当事人无罪。当然,司法实践的情况往往复杂多变,法官面对一个个真实案件时,不能简单地以“无罪论”或“有罪论”来解决问题,应秉承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浅议“假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构罪问题)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