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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有什么区别(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导读: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都涉及到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劳动争议主要是指经过法律程序来处理的那种正式的纷争,而劳动纠纷的范围就更大一些,还包含一些日常中产生...

导读: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都涉及到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劳动争议主要是指经过法律程序来处理的那种正式的纷争,而劳动纠...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有什么区别(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有什么区别

导读: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都涉及到劳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争执。劳动争议主要是指经过法律程序来处理的那种正式的纷争,而劳动纠纷的范围就更大一些,还包含一些日常中产生的矛盾。在实际的工作中,这两个概念经常会被互相替换使用。但不管是哪种情况,最重要的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把事情妥善处理好,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有什么区别

关于“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这两个术语间的实质性差异问题,我们其实可以将其理解为二者都主要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种种争执或冲突。

然而,当我们仔细审视这两个词汇时,会发现“劳动争议”更多地强调了那些经过法律程序及相关机构处理的、更显正式且严谨的劳动领域中的纷争。相对而言,“劳动纠纷”则包罗万象,其覆盖范围可能更加广泛,其中甚至包括那些未曾演变为需采用严格法律程序进行解决的日常工作中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和不合拍现象。综合来看,实际上在实践操作中,这两类概念往往被相互替代使用,关键之处在于我们应如何遵循规范并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处理这两种情况,从而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友好协商,自行解决争议。这是最便捷的方式,但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因双方立场而异。

-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主持,促使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具强制力,但可作为后续诉讼的参考。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裁决,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具有强制执行力。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途径。一般来说,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调解,调解不成则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再起诉。

三、劳动争议和工伤赔偿有何不同之处

劳动争议主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的纠纷,比如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等方面。它涵盖的范围较广,包括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诸多方面的争议。

工伤赔偿则是专门针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设立的赔偿制度。其重点在于对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者身体伤害或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简单来说,劳动争议是更宽泛的劳动相关纠纷,而工伤赔偿是针对特定工伤情形的赔偿机制。劳动争议可能不涉及工伤,工伤赔偿必然源于工伤事故。在处理上,劳动争议通常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工伤赔偿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专门法规。

“劳动争议”与“劳动纠纷”均涉劳动权利义务争执,前者侧重经法律程序处理的正式纷争,后者范围更广,含日常矛盾。实践中两概念常互换,关键在于依法妥善处理,保障双方权益。

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有什么区别(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1、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2、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3、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5、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一、监察和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劳动监察机构是劳动行政部门纠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法行为、主管劳动监察的工作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多方代表组成、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办事机构。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监察内容来看,两者的管辖范围有所不同,但对于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遵守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加点不支付加班费,以及对行政处分不服等,劳动者既其实可以向仲裁委申诉,也其实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此外,按照许多地方两个机构的分工,一般来说,难以确定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劳资纠纷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体举报案,由劳动监察机构处理;个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或因履行劳动合同中某些条款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用人单位因转制、分立、合并导致原劳动合同的解除、延续、变更、连续工龄计算、新劳动合同的签订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二、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区别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效果等有所不同。其办案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性质不同。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管理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具有准司法性的办案机构。

2、程序不同。劳动监察既管事后纠正,也做事先预防。而劳动仲裁属事后纠正,不能主动介入。

3、收费不同。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而劳动监察办案时不能向当事人收费,只能针对当事人的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举证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员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必须翔实地调查取证,然后方可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而劳动争议仲裁员不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

5、法律效力不同。劳动监察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就产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只有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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