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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导读:劳动争议处理一般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顺序来。一开始呢,双方得尽量商量着把争议给解决喽。调解呢,能由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类的组织来搞。仲裁那可是...

导读:劳动争议处理一般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顺序来。一开始呢,双方得尽量商量着把争议给解决喽。调解呢,能由像企业劳动...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有哪些

导读:劳动争议处理一般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顺序来。一开始呢,双方得尽量商量着把争议给解决喽。调解呢,能由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类的组织来搞。仲裁那可是必须得走的程序,得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处理。要是对仲裁的决定不服,就其实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啦。在整个处理的过程当中呀,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留存,得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来,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呢。

一、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步。先协商,调解可找相关机构,仲裁由仲裁委负责,对仲裁结果不满可诉讼。过程中要重证据、守法,保公正及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其实我们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原则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坚持四项原则。依法维护权益,程序依据都依法。公正裁决,平等对待各方。程序迅速,防案件拖延,尽快解决。妥善调处,用协商调解化解矛盾,促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其实我们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什么

劳动争议处理流程有四:协商,当事人自愿沟通解决;调解,由企业或基层相关组织负责;仲裁,协商调解不成向仲裁委申请,是必经前置程序;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满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其实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处理通常遵循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程序。首先,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调解可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仲裁是必经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处理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有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其实我们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参加人

  第九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其实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其实我们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其实我们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实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

  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六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其实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立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其实我们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其实我们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准备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第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仲裁员有《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同时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以及翻译人员。

  第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其他成员、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进行调查时,其实我们应当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仲裁活动中,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其实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其实我们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其实我们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仲裁庭成员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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