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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订婚的解除规定 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现役军人在与军人订婚时不能退婚。军官和文职干部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经过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在处理现役军人的婚约时应特别慎重。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现役军人在与军人订婚时不能退婚。军官和文职干部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经过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军人订婚的解除规定 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军人订婚的解除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现役军人在与军人订婚时不能退婚。军官和文职干部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经过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同时,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在处理现役军人的婚约时应特别慎重。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与军人订婚是不能退婚的。现役军人在选择恋爱对象时应当非常谨慎,军官和文职干部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要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经过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现役军人的婚约在处理上应特别慎重。

军 人 婚 姻 状 况 如 何 处 理 ? 特 别 慎 重 , 遵 守 相 关 规 定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军人结婚登记有着特别的程序。首先,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需要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对于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时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对于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时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出具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外,离过婚的申请再结婚时,还需要持离婚证件。为了保持军人、军队的纯洁性,更好地国防建设,军人登记结婚的程序也有特别的规定。

军人登记结婚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现役军人在选择恋爱对象时需要注意谨慎,军官和文职干部在确定恋爱关系后需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通过政治审查。同时,军人不得与外国公民结婚,也不得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结婚。军人登记结婚还需按照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订婚的解除规定 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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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的条件:

一是在通常情况下,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

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不必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现役军人离婚诉讼程序

一、首先是进行调解;

二、调解无效后才会走司法程序;

三、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

四、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订婚的解除规定 现役军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规定

军人婚姻须知:规定解析

法律对于军人结婚的规定一般是要求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这是禁止性规定,而还存在一些适用性规定,即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因此法律对于军人结婚的规定一般是上述三条,即禁止性规定和适用性规定。

现役军人结婚婚假有多长?

1、《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这一条主要说明了双方都是军人晚婚时适用这一条,当有一方为地方人员时,适用地方规定。)

第二十九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即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女方为军人,产假可以有90天呢,男方为军人,护理假也有15天)

部队的现行条例还没有更新,不过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现在已经开放了单独二胎政策,如果只要一个娃娃的就可以尽快领取《独生子女证》就可以多一笔经济上的奖励了。

2、《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休假探亲规定》

《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四条: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二十三条: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士官休假探亲规定》:

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六级士官每年休假30天;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三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条: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条: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第六条: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条: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第八条: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高级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经批准也可以异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九条:士官未随军的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45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综上所述

1、一方或双方在部队,但是不符合晚婚条件,你只有3天婚假。

2、一方在部队,又是晚婚,可以享受15天的婚假。

3、双方都在部队,可以享受3+7(晚婚军队计划生育条例)天的婚假,一方到晚婚年纪一方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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